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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31” 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柳江区安监局  |   发布日期: 2018-04-27 18:42   

    一、事故单位 

  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 

  201833118 

  三、事故地点 

  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料车间 

  四、事故类型 

    窒息

  五、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伤害 

程度 

工种 

安全教 

育情况 

直接 

经济 

损失 

备注 

黄某某 

 

45 

死亡 

包装工 

 

70 

  

 

  六、事故单位概况 

  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25日,位于柳江区拉堡镇塘头村上屯175号,法定代表人窦某某,注册资本壹拾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再生利用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塑料制品销售。 

   七、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3311330分,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班组长黄某某,带着吴某某等几名工人,到包装车间给塑料颗粒打包。工作到1750分时,班级决定在18时下班后,再加班10分钟,为第二天多备点料。在此期间,工人还看见过黄某某。18时停机后,大家都去上厕所,返回时,不见黄某某,同事以为她上厕所没有回,都没有在意,继续开机工作。女工吴某某在装料箱的第一个出料口打包约5分钟后,出料口不能正常出料了。当将一个用纯净水桶改成的撮斗从取出来后,一只女性的脚出现在了出料口。吴某某马上让工人停机救人。在将装料箱破拆后,才把黄某某救出。当时黄某某已经昏迷,时间是1810分。公司前台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后,将黄某某送到柳州市工人医院抢救。当晚2020分,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411410分,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区政府副区长韦斌忠带领区安监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人社局、区监察委、区总工会、拉堡镇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现场在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装料车间。在车间西北角,是一个由钢管、钢条和泡沫夹心板组装成的装料箱。装料箱长9米、高6.1米、宽3.4米,下部有3个出料口,出料口距离地面1.75米,黄凤鸾的脚出现在第一个出料口。在第一个出料口左侧上方,有一个长方形的观察口,高1.6米,宽0.8米,没有防护栏,观察口上搭有一部钢质单梯,梯上有一个防坠器,系有安全带。地面上有一个将纯净水桶剪去一部分后制成的简易撮斗,周围堆有空的编织袋和已经打包成垛塑料颗粒。 

  ()尸检情况 

  2018331日,柳州市工人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窒息。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黄某某通过单梯到达观察口时,未使用安全带,导致从观察口滑掉到装料箱中,被塑料颗粒淹没,导致窒息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对自制的装料箱没有安装安全防护栏这个隐患没有发现和治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培训。 

  2.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窦某某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事故性质认定 

  3·31”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对自制的装料箱没有安装安全防护栏这个隐患没有发现和治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窦某某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黄某某进入观察口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导致滑落至装料箱窒息身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一)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规范操作,安全生产。  

  (二)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大对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管,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集中开展一次生产事故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报“3·31”事故,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把整改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根据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由拉堡镇政府联合区科工信局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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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31” 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柳江区安监局  |   发布日期: 2018-04-27 18:42   

    一、事故单位 

  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 

  201833118 

  三、事故地点 

  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料车间 

  四、事故类型 

    窒息

  五、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伤害 

程度 

工种 

安全教 

育情况 

直接 

经济 

损失 

备注 

黄某某 

 

45 

死亡 

包装工 

 

70 

  

 

  六、事故单位概况 

  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25日,位于柳江区拉堡镇塘头村上屯175号,法定代表人窦某某,注册资本壹拾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再生利用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塑料制品销售。 

   七、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3311330分,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班组长黄某某,带着吴某某等几名工人,到包装车间给塑料颗粒打包。工作到1750分时,班级决定在18时下班后,再加班10分钟,为第二天多备点料。在此期间,工人还看见过黄某某。18时停机后,大家都去上厕所,返回时,不见黄某某,同事以为她上厕所没有回,都没有在意,继续开机工作。女工吴某某在装料箱的第一个出料口打包约5分钟后,出料口不能正常出料了。当将一个用纯净水桶改成的撮斗从取出来后,一只女性的脚出现在了出料口。吴某某马上让工人停机救人。在将装料箱破拆后,才把黄某某救出。当时黄某某已经昏迷,时间是1810分。公司前台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后,将黄某某送到柳州市工人医院抢救。当晚2020分,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411410分,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区政府副区长韦斌忠带领区安监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人社局、区监察委、区总工会、拉堡镇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现场在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装料车间。在车间西北角,是一个由钢管、钢条和泡沫夹心板组装成的装料箱。装料箱长9米、高6.1米、宽3.4米,下部有3个出料口,出料口距离地面1.75米,黄凤鸾的脚出现在第一个出料口。在第一个出料口左侧上方,有一个长方形的观察口,高1.6米,宽0.8米,没有防护栏,观察口上搭有一部钢质单梯,梯上有一个防坠器,系有安全带。地面上有一个将纯净水桶剪去一部分后制成的简易撮斗,周围堆有空的编织袋和已经打包成垛塑料颗粒。 

  ()尸检情况 

  2018331日,柳州市工人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窒息。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黄某某通过单梯到达观察口时,未使用安全带,导致从观察口滑掉到装料箱中,被塑料颗粒淹没,导致窒息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对自制的装料箱没有安装安全防护栏这个隐患没有发现和治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培训。 

  2.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窦某某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事故性质认定 

  3·31”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对自制的装料箱没有安装安全防护栏这个隐患没有发现和治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窦某某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黄某某进入观察口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导致滑落至装料箱窒息身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一)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规范操作,安全生产。  

  (二)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大对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管,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柳州市国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集中开展一次生产事故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报“3·31”事故,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把整改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根据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由拉堡镇政府联合区科工信局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