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单位
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
2018年8月7日上午8时30分
三、事故地点
柳江大道与新城区西一路(思贤路)路交汇处
四、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
五、人员伤亡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 程度 |
工种 |
安全教 育情况 |
直接 经济 损失 |
备注 |
|
刘文某 |
男 |
43 |
死亡 |
司机 |
有 |
70万 |
|
六、事故单位概况
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9日,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柳江区拉堡镇思贤村建都屯44-2号,法定代表人韩万平,注册资本壹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特种设备除外)、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等。
七、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勘查及尸检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8月6日,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与挖掘机所有人刘仁某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和租金,刘仁某同时为挖掘机配备了一名叫汤晓某的司机。当日,司机汤晓某驾驶挖掘机到达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部。
8月7日早上8时,汤晓某接到项目部管理人员李某的通知,要求其将挖掘机开到思贤西一路与柳工大道交汇处,通过拖车,将挖掘机转移到项目部另一施工点。8点30分,汤晓某驾驶挖掘机到达柳江大道路口,移车上了刘文某的拖车。当汤晓某调整挖掘机时,没有注意在拖车上面收拾物品的刘文某,刘文某被夹在了挖掘机尾部与拖车驾驶室后方的铁板之间。在一旁晒谷子的农民许应生发现情况异常后,马上让汤晓某停车,在其他路人的协助下,将刘文某救出。刘文某已经脸色发白,不能讲话,无法动弹。汤晓某打了120急救电话。9点20分,刘文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8月7日10时,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区政府副区长韦斌忠带领区安监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人社局、监察委、总工会、拉堡镇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现场在柳江大道与思贤西一路交汇处,停有一辆车牌为桂B32098的拖车,拖车上停有一台桔黄色的挖掘机,车辆呈南北方向停放。拖车的尾部正对思贤西一路出口,车头在柳江大道缓冲区。在拖车东面的地上,停放着拖车司机刘文某的尸体,身高为172厘米,附近是农民晒的谷子。在拖车上的钢板与挖掘机,是刘文某被夹住的地方,发现了一个黄色的油壶。经测量,挖掘机回转平台距离拖车平板的高度为200厘米。
(三)尸检情况
2018年8月7日,柳江区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刘文某的死亡原因系全身多发脏器损伤。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文某冒险进入挖掘机作业区,且在操作盲区内停留,当汤晓桥调整挖掘机时,被夹在挖掘机尾部与拖车钢板之间,导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对工作人员认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未有效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2.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韩万平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3.挖掘机所有人刘仁某聘用无挖掘机操作资质的司机汤晓某,且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4.司机汤晓某无挖掘机操作资质,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挖掘机操作规程,违章作业。
九、事故性质认定
“8·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对员工认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未有效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韩万平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该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挖掘机所有人刘仁某聘用无挖掘机操作资质的司机汤晓某,且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该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依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四)司机汤晓某无挖掘机操作资质,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挖掘机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依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五)刘文某冒险进入挖掘机作业区,且在操作盲区内停留,当汤晓某调整挖掘机时,被夹在挖掘机尾部与拖车钢板之间,导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一)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要集中开展一次生产事故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临时租用的设备和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持岗上岗,规范操作,安全生产。
(三)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加大对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管,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四)区住建部门要开展一次辖区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通报“8·7”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加大巡查和整改力度,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拉堡镇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预防事故重复发生和整改措施进行检查督查。
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8·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联合调查组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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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
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
2018年8月7日上午8时30分
三、事故地点
柳江大道与新城区西一路(思贤路)路交汇处
四、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
五、人员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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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 程度 |
工种 |
安全教 育情况 |
直接 经济 损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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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某 |
男 |
43 |
死亡 |
司机 |
有 |
7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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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单位概况
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9日,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柳江区拉堡镇思贤村建都屯44-2号,法定代表人韩万平,注册资本壹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特种设备除外)、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等。
七、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勘查及尸检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8月6日,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与挖掘机所有人刘仁某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和租金,刘仁某同时为挖掘机配备了一名叫汤晓某的司机。当日,司机汤晓某驾驶挖掘机到达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部。
8月7日早上8时,汤晓某接到项目部管理人员李某的通知,要求其将挖掘机开到思贤西一路与柳工大道交汇处,通过拖车,将挖掘机转移到项目部另一施工点。8点30分,汤晓某驾驶挖掘机到达柳江大道路口,移车上了刘文某的拖车。当汤晓某调整挖掘机时,没有注意在拖车上面收拾物品的刘文某,刘文某被夹在了挖掘机尾部与拖车驾驶室后方的铁板之间。在一旁晒谷子的农民许应生发现情况异常后,马上让汤晓某停车,在其他路人的协助下,将刘文某救出。刘文某已经脸色发白,不能讲话,无法动弹。汤晓某打了120急救电话。9点20分,刘文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8月7日10时,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区政府副区长韦斌忠带领区安监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人社局、监察委、总工会、拉堡镇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现场在柳江大道与思贤西一路交汇处,停有一辆车牌为桂B32098的拖车,拖车上停有一台桔黄色的挖掘机,车辆呈南北方向停放。拖车的尾部正对思贤西一路出口,车头在柳江大道缓冲区。在拖车东面的地上,停放着拖车司机刘文某的尸体,身高为172厘米,附近是农民晒的谷子。在拖车上的钢板与挖掘机,是刘文某被夹住的地方,发现了一个黄色的油壶。经测量,挖掘机回转平台距离拖车平板的高度为200厘米。
(三)尸检情况
2018年8月7日,柳江区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刘文某的死亡原因系全身多发脏器损伤。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文某冒险进入挖掘机作业区,且在操作盲区内停留,当汤晓桥调整挖掘机时,被夹在挖掘机尾部与拖车钢板之间,导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对工作人员认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未有效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2.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韩万平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3.挖掘机所有人刘仁某聘用无挖掘机操作资质的司机汤晓某,且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4.司机汤晓某无挖掘机操作资质,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挖掘机操作规程,违章作业。
九、事故性质认定
“8·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对员工认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未有效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韩万平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该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挖掘机所有人刘仁某聘用无挖掘机操作资质的司机汤晓某,且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该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依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四)司机汤晓某无挖掘机操作资质,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挖掘机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依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五)刘文某冒险进入挖掘机作业区,且在操作盲区内停留,当汤晓某调整挖掘机时,被夹在挖掘机尾部与拖车钢板之间,导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一)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要集中开展一次生产事故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临时租用的设备和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持岗上岗,规范操作,安全生产。
(三)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加大对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管,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四)区住建部门要开展一次辖区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通报“8·7”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加大巡查和整改力度,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拉堡镇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预防事故重复发生和整改措施进行检查督查。
柳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8·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联合调查组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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