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柳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模式切换

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4·1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发布日期: 2026-06-29 15:20   |


20264111521分许,在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发路7号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柳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柳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姚芳任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韦光剑、区应急局局长覃南翔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派员组成。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

1.出租厂房单位: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520日,法定代表人吕某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0027296*****,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和悦路北1号,经营范围为:汽车改装,汽车销售、工程机械车、农用车、拖拉机、润滑油、机电产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钢材、建筑材料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发生单位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11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Q2*****,营业期限:长期,公司住所: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兴发路7号(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厂房),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汽车轮毂、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新能源原动设备、金属成形机床制造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327日,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厂房、设备、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YLZL25032701),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将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发路7号的部分厂房、设备、场地出租给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租期为202541日至2030331日。

(二)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在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发路7号,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第一车间内,距车间正门约30米的位置处。(见图1

2.事故现场情况:罗某华倒在车牌号为桂C29083的厢式货车旁,头部前方有两顶黄色安全帽,靠近货车尾部有一部自制的可移动式登高作业平台。查看监控视频发现,罗某华在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头上戴了黄色安全帽,监控画面中显示罗某华坠落时间为2026411153950秒(经核实监控画面显示的时间比标准时间快1847秒,实际时间为152103秒),作业时登高作业平台停放在货车车厢右侧,事故发生后被挪至货车尾部。(见图2、见图3


(三)相关调查情况

1.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缺失,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完整(台账不全、三级教育缺失),罗某华高处作业时安全员不在现场。

2.罗某华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411日早上,杨某富驾驶车牌号为桂C29083的货车到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维修(更换车厢顶板),行驶证载明该货车为豪沃牌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外廓尺寸为7.45×2.52×3.55米。830分许,车间主任黄某能叫杨某富将货车开至第一车间维修工位,工人罗某华、罗某某开始进行更换车厢顶板作业,作业工序是先拆除旧顶板再安装新顶板,作业时他们使用到一部自制的可移动式登高作业平台,停放在货车车厢右侧,作业平台板面高度为1.98米,板面的防护栏杆高度为0.85米(距地面2.83米),他们工作至12时许下班。下午1330分许,他们上班后继续进行更换桂C29083货车车厢顶板作业。1517分许,他们用航吊吊装新顶板,1520分许,他们将新顶板铺装到车厢顶,此时罗某华站在车厢顶靠近车头的位置持铁锤修整刚铺上来的顶板,罗某某则站在登高作业平台上靠近车厢尾部位置整理航吊的吊装绳。1521分许,罗某华从车厢顶侧着身子向下移动,双脚踩在登高作业平台靠近车厢的板面防护栏杆上(距地面2.83米),其在移动过程中继续使用铁锤修整新顶板,当其转身面向车厢侧边时,左脚仍踩在登高作业平台的板面防护栏杆上(距地面2.83米),右脚踩到车厢右侧车门内侧(车门是打开的状态)从上往下数第二条微小凸起的横楞上(距地面2.73米),因右脚踩空,且未佩戴安全带,其随即向地面坠落,背部及后脑着地,安全帽被击飞,右脚坠落到登高作业平台爬梯的第三步。罗某华坠落至地面后,头部出血,失去了意识。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某某见状立即从登高作业平台上下来,将罗某华的右脚从登高作业平台的爬梯上抱出来平放至地面,然后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在抢救的同时罗某某呼喊车间主任黄某能,在现场的货车司机杨某富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黄某能听到呼喊后立即从50多米远处赶到事故位置组织救援,并打电话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杰报告事故的情况,1542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罗某华进行抢救,1603分许,罗某华经抢救无效于现场死亡,医生开具死亡通知单,之后黄某能便拨打了110报警。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姚芳立即组织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及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伤害

程度

性别

年龄

户籍

所在地

职业

 (工种)

直接经济

损失

罗某华

死亡

51

广西忻城

车厢维修工

12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罗某华安全意识淡薄,在开展货车车厢顶板更换高处作业时,作业过程中右脚踩空,且未按规定[1]佩戴安全带,从高处坠落至地面,造成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2][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4]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5]、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6][7]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高处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

2.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8],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罗某华,车厢维修工,在更换货车车厢顶板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高处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高处等危险作业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开展作业场所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尤其是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排查;对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4·1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661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4·1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发布日期: 2026-06-29 15:20   


20264111521分许,在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发路7号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柳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柳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姚芳任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韦光剑、区应急局局长覃南翔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派员组成。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

1.出租厂房单位: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520日,法定代表人吕某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0027296*****,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和悦路北1号,经营范围为:汽车改装,汽车销售、工程机械车、农用车、拖拉机、润滑油、机电产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钢材、建筑材料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发生单位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11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Q2*****,营业期限:长期,公司住所: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兴发路7号(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厂房),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汽车轮毂、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新能源原动设备、金属成形机床制造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327日,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厂房、设备、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YLZL25032701),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将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发路7号的部分厂房、设备、场地出租给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租期为202541日至2030331日。

(二)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在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发路7号,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第一车间内,距车间正门约30米的位置处。(见图1

2.事故现场情况:罗某华倒在车牌号为桂C29083的厢式货车旁,头部前方有两顶黄色安全帽,靠近货车尾部有一部自制的可移动式登高作业平台。查看监控视频发现,罗某华在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头上戴了黄色安全帽,监控画面中显示罗某华坠落时间为2026411153950秒(经核实监控画面显示的时间比标准时间快1847秒,实际时间为152103秒),作业时登高作业平台停放在货车车厢右侧,事故发生后被挪至货车尾部。(见图2、见图3


(三)相关调查情况

1.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缺失,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完整(台账不全、三级教育缺失),罗某华高处作业时安全员不在现场。

2.罗某华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411日早上,杨某富驾驶车牌号为桂C29083的货车到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维修(更换车厢顶板),行驶证载明该货车为豪沃牌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外廓尺寸为7.45×2.52×3.55米。830分许,车间主任黄某能叫杨某富将货车开至第一车间维修工位,工人罗某华、罗某某开始进行更换车厢顶板作业,作业工序是先拆除旧顶板再安装新顶板,作业时他们使用到一部自制的可移动式登高作业平台,停放在货车车厢右侧,作业平台板面高度为1.98米,板面的防护栏杆高度为0.85米(距地面2.83米),他们工作至12时许下班。下午1330分许,他们上班后继续进行更换桂C29083货车车厢顶板作业。1517分许,他们用航吊吊装新顶板,1520分许,他们将新顶板铺装到车厢顶,此时罗某华站在车厢顶靠近车头的位置持铁锤修整刚铺上来的顶板,罗某某则站在登高作业平台上靠近车厢尾部位置整理航吊的吊装绳。1521分许,罗某华从车厢顶侧着身子向下移动,双脚踩在登高作业平台靠近车厢的板面防护栏杆上(距地面2.83米),其在移动过程中继续使用铁锤修整新顶板,当其转身面向车厢侧边时,左脚仍踩在登高作业平台的板面防护栏杆上(距地面2.83米),右脚踩到车厢右侧车门内侧(车门是打开的状态)从上往下数第二条微小凸起的横楞上(距地面2.73米),因右脚踩空,且未佩戴安全带,其随即向地面坠落,背部及后脑着地,安全帽被击飞,右脚坠落到登高作业平台爬梯的第三步。罗某华坠落至地面后,头部出血,失去了意识。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某某见状立即从登高作业平台上下来,将罗某华的右脚从登高作业平台的爬梯上抱出来平放至地面,然后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在抢救的同时罗某某呼喊车间主任黄某能,在现场的货车司机杨某富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黄某能听到呼喊后立即从50多米远处赶到事故位置组织救援,并打电话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杰报告事故的情况,1542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罗某华进行抢救,1603分许,罗某华经抢救无效于现场死亡,医生开具死亡通知单,之后黄某能便拨打了110报警。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姚芳立即组织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及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伤害

程度

性别

年龄

户籍

所在地

职业

 (工种)

直接经济

损失

罗某华

死亡

51

广西忻城

车厢维修工

12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罗某华安全意识淡薄,在开展货车车厢顶板更换高处作业时,作业过程中右脚踩空,且未按规定[1]佩戴安全带,从高处坠落至地面,造成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2][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4]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5]、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6][7]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高处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

2.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8],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罗某华,车厢维修工,在更换货车车厢顶板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高处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高处等危险作业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开展作业场所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尤其是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排查;对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广西美信挂车制造有限公司4·1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661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