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12时29分许,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第三开发区永兴南路45号第6号厂房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4·13”一般触电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姚芳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韦光剑、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覃南翔任副组长,成员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柳江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堡镇政府派人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联合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4·1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接电线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3年9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CUP*****,营业期限:2010年7月8日至不约定期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第三开发区永兴南45号(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6号厂房),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4年6月14日,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与柳州奕程仓储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1]。出租方(甲方)系柳州奕程仓储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系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地址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第三开发区永兴南路第6号厂房,租赁期限为9年,即从2024年8月1日起至2033年7月30日止。
(二)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第三开发区永兴南路45号第6号厂房(图1)的烘干房内一处风扇位置(图2)。

2.事故现场情况:架子上方铺设两台风扇,事故发生时其中一台风扇的电线是裸露的,事故发生后为防止二次事故用胶布包住(图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经勘查现场、对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及监控录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4月13日8时52分许,刘某(管理人员)带着何某拉(新维修工)去到米粉厂熟悉工作。9时03分许,女工洗完米粉后将需要烘干的米粉放入1#烘干房内进行烘干。10时08分许,刘某(管理人员)结算工钱给容某(原维修工)后,容某离开了米粉厂。10时20分许,1#烘干房内的风扇停止运转,吴某凤(洗粉工)发现问题后将情况说明给刘某(管理人员)。刘某(管理人员)来到1#烘干房查看后,关闭风扇的总闸电源开关,在电箱处检查一段时间后于10时39分许外出购买设备电源开关。11时16分许,刘某(管理人员)购买设备开关回到厂里,关闭烘干房风扇电源总闸后继续进行更换电箱开关作业。11时59分,刘某(管理人员)完成了更换电箱设备开关,并依次打开了1#烘干房内的左2和左1的风扇启动开关,随后刘某(管理人员)进入1#烘干房内检查。12时01分,刘某(管理人员)检查完回到电箱处按下了1#烘干房左2的停止运行开关,再次调试风扇开关。12时04分许,刘某(管理人员)关闭了风扇的启动开关(未断开电源总闸与分闸),后续刘某(管理人员)多次进出1#烘干房检查线路。12时21分许,刘某(管理人员)从工具房内拿着电工胶布以及钳子进入1#烘干房内进行接线作业。12时24分许,吴某凤吃完午饭来到烘干房处看到刘某(管理人员)在1#烘干房内的过道进行检查,然后吴某凤就离开了烘干房。12时29分许,何某拉完成制粉工作后来到烘干房门口,就看到刘某(管理人员)倒在1#烘干房的粉架上,何某拉进入1#烘干房内,走到其身旁呼叫刘某(管理人员),刘某(管理人员)没有回应,何某拉随即跑出烘干房并与其他同事说“有人昏迷在里面了。”听到呼声的其他工友陆续赶过来进入1#烘干房内,几人协助将刘某(管理人员)从米粉架上抬下来。12时31分许,其他同事将刘某(管理人员)抬出烘干房平放至空地处,刘某东(磨浆工)立即为刘某(管理人员)做心肺复苏抢救措施。12时34分许,何某拉指着烘干房风扇的电箱,表明电箱总闸还未关闭,然后就走到电箱处关闭了总闸,总闸关闭后烘干房内灯光熄灭。12时43分许,120急救人员来到刘某(管理人员)身旁,继续进行抢救。12时51分许,刘某(管理人员)被抬上担架继续抢救,一边抢救一边推至120救护车处,后随即送往柳州市工人医院总院继续进行抢救,刘某(管理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12时36分许,刘某(厂长)打电话给容某,说明1#烘干房内的线路有问题,让容某去处理。13时27分许,容某赶到米粉厂,跟现场的工人了解情况后,断开了电箱内的风扇电源分闸开关,就进入1#烘干房内检查线路,容某在事故现场位置看到粉架上的风扇电线有两根裸露的铜线线头,然后就走出烘干房。13时34分许,容某抬着梯子拿着工具再次进入1#烘干房内,将那风扇处两根裸露的电线线头用胶布包住,防止再次发生触电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姚芳立即组织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柳江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堡镇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及时。
2026年4月13日,柳州市公安局法医对刘某(管理人员)进行尸检时发现刘某(管理人员)左手和右手有电击痕迹,柳州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刘某(管理人员)的死亡原因系电击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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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伤害 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工种) |
造成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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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 |
死亡 |
男 |
40岁 |
广西全州县 |
管理 人员 |
约110 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管理人员刘某(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1#烘干房内检修风扇电线过程中,未按规定[2]进行断电和验电,且未佩戴、使用防触电的绝缘手套作业,在接电线过程中,双手触碰带电的裸露线头,导致其触电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检修1#烘干房风扇线路过程中,未按规定[3]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4]督促刘某(管理人员)佩戴、使用绝缘手套作业;未及时发现无电工作业证的刘某(管理人员)违规[5]接电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4·1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刘某,管理人员,在1#烘干房内检修风扇电线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进行断电和验电,且未佩戴、使用防触电的绝缘手套作业,用手接电线过程中,触碰带电的裸露线头,导致其触电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刘某(管理人员)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检修1#烘干房风扇线路过程中,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督促刘某(管理人员)佩戴、使用绝缘手套作业;未及时发现无电工作业证的刘某(管理人员)违规接电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马某玉,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及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无电工作业证的刘某(管理人员)违规接电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确保持证上岗。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根据属地及行业管理原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拉堡镇配合,对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4·13”
一般触电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6年6月10日
[1] 合同中第五条:场所的维修、建设:5.3乙方因正常生产需要,在租赁物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改造等行为由双方另行书面协商解决。乙方装修、施工期间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含造成第三者伤害),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以及第七条安全、保险和消防:7.2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 《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电气设备检修制度:2断电操作:由维修人员负责人亲自或监督操作人员,将相关电源开关分闸至“断开”位置。3.验电确认:用验电器在断电设备进线端及出线端进行验电,确保无残留电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6年4月13日12时29分许,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第三开发区永兴南路45号第6号厂房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4·13”一般触电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姚芳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韦光剑、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覃南翔任副组长,成员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柳江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堡镇政府派人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联合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4·1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接电线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3年9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CUP*****,营业期限:2010年7月8日至不约定期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第三开发区永兴南45号(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6号厂房),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4年6月14日,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与柳州奕程仓储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1]。出租方(甲方)系柳州奕程仓储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系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地址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第三开发区永兴南路第6号厂房,租赁期限为9年,即从2024年8月1日起至2033年7月30日止。
(二)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第三开发区永兴南路45号第6号厂房(图1)的烘干房内一处风扇位置(图2)。

2.事故现场情况:架子上方铺设两台风扇,事故发生时其中一台风扇的电线是裸露的,事故发生后为防止二次事故用胶布包住(图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经勘查现场、对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及监控录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4月13日8时52分许,刘某(管理人员)带着何某拉(新维修工)去到米粉厂熟悉工作。9时03分许,女工洗完米粉后将需要烘干的米粉放入1#烘干房内进行烘干。10时08分许,刘某(管理人员)结算工钱给容某(原维修工)后,容某离开了米粉厂。10时20分许,1#烘干房内的风扇停止运转,吴某凤(洗粉工)发现问题后将情况说明给刘某(管理人员)。刘某(管理人员)来到1#烘干房查看后,关闭风扇的总闸电源开关,在电箱处检查一段时间后于10时39分许外出购买设备电源开关。11时16分许,刘某(管理人员)购买设备开关回到厂里,关闭烘干房风扇电源总闸后继续进行更换电箱开关作业。11时59分,刘某(管理人员)完成了更换电箱设备开关,并依次打开了1#烘干房内的左2和左1的风扇启动开关,随后刘某(管理人员)进入1#烘干房内检查。12时01分,刘某(管理人员)检查完回到电箱处按下了1#烘干房左2的停止运行开关,再次调试风扇开关。12时04分许,刘某(管理人员)关闭了风扇的启动开关(未断开电源总闸与分闸),后续刘某(管理人员)多次进出1#烘干房检查线路。12时21分许,刘某(管理人员)从工具房内拿着电工胶布以及钳子进入1#烘干房内进行接线作业。12时24分许,吴某凤吃完午饭来到烘干房处看到刘某(管理人员)在1#烘干房内的过道进行检查,然后吴某凤就离开了烘干房。12时29分许,何某拉完成制粉工作后来到烘干房门口,就看到刘某(管理人员)倒在1#烘干房的粉架上,何某拉进入1#烘干房内,走到其身旁呼叫刘某(管理人员),刘某(管理人员)没有回应,何某拉随即跑出烘干房并与其他同事说“有人昏迷在里面了。”听到呼声的其他工友陆续赶过来进入1#烘干房内,几人协助将刘某(管理人员)从米粉架上抬下来。12时31分许,其他同事将刘某(管理人员)抬出烘干房平放至空地处,刘某东(磨浆工)立即为刘某(管理人员)做心肺复苏抢救措施。12时34分许,何某拉指着烘干房风扇的电箱,表明电箱总闸还未关闭,然后就走到电箱处关闭了总闸,总闸关闭后烘干房内灯光熄灭。12时43分许,120急救人员来到刘某(管理人员)身旁,继续进行抢救。12时51分许,刘某(管理人员)被抬上担架继续抢救,一边抢救一边推至120救护车处,后随即送往柳州市工人医院总院继续进行抢救,刘某(管理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12时36分许,刘某(厂长)打电话给容某,说明1#烘干房内的线路有问题,让容某去处理。13时27分许,容某赶到米粉厂,跟现场的工人了解情况后,断开了电箱内的风扇电源分闸开关,就进入1#烘干房内检查线路,容某在事故现场位置看到粉架上的风扇电线有两根裸露的铜线线头,然后就走出烘干房。13时34分许,容某抬着梯子拿着工具再次进入1#烘干房内,将那风扇处两根裸露的电线线头用胶布包住,防止再次发生触电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姚芳立即组织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柳江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堡镇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及时。
2026年4月13日,柳州市公安局法医对刘某(管理人员)进行尸检时发现刘某(管理人员)左手和右手有电击痕迹,柳州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刘某(管理人员)的死亡原因系电击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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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伤害 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工种) |
造成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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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 |
死亡 |
男 |
40岁 |
广西全州县 |
管理 人员 |
约110 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管理人员刘某(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1#烘干房内检修风扇电线过程中,未按规定[2]进行断电和验电,且未佩戴、使用防触电的绝缘手套作业,在接电线过程中,双手触碰带电的裸露线头,导致其触电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检修1#烘干房风扇线路过程中,未按规定[3]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4]督促刘某(管理人员)佩戴、使用绝缘手套作业;未及时发现无电工作业证的刘某(管理人员)违规[5]接电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4·1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刘某,管理人员,在1#烘干房内检修风扇电线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进行断电和验电,且未佩戴、使用防触电的绝缘手套作业,用手接电线过程中,触碰带电的裸露线头,导致其触电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刘某(管理人员)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检修1#烘干房风扇线路过程中,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督促刘某(管理人员)佩戴、使用绝缘手套作业;未及时发现无电工作业证的刘某(管理人员)违规接电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马某玉,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及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无电工作业证的刘某(管理人员)违规接电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确保持证上岗。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根据属地及行业管理原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拉堡镇配合,对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4·13”
一般触电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6年6月10日
[1] 合同中第五条:场所的维修、建设:5.3乙方因正常生产需要,在租赁物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改造等行为由双方另行书面协商解决。乙方装修、施工期间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含造成第三者伤害),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以及第七条安全、保险和消防:7.2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 《柳州市德高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电气设备检修制度:2断电操作:由维修人员负责人亲自或监督操作人员,将相关电源开关分闸至“断开”位置。3.验电确认:用验电器在断电设备进线端及出线端进行验电,确保无残留电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