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思贤中学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章 学生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柳州市思贤中学,简称“贤中”,英文表述为:Liuzhou Sixian Middle School ;学校地址为:柳州市柳江区新城区思贤路中;邮政编码为545100。
第三条 学校由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柳州市柳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登记,属公办事业单位。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初中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根据柳江区教育局学区划片规定,按照免试入学原则实施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招生规模45个教学班,2250名学生。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思贤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工会、团委、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和教务处、科研处、政教处、安全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
第十五条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德育工作委员会、校园安全工作委员会以及家长工作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职责,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主持学校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2.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3.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4.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5.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7.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8.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9.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抓好民族团结和依法治国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10.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11.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职责,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商议。学校重大问题应在校长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报请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其成员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工作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师生发展为本,全面和谐,自主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办学目标:以贤立德,以贤育人,以贤润校。
第三十条 学生培养目标:学贤,践贤,成贤。
第三十一条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理念先进、善于合作、业务精湛。
第三十二条 开展贤德文化创建,围绕办学理念、愿景等,确立做人基本素养,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等。
校训:见贤思齐,知行合一;
校风:崇贤尚美,正德敏行;
教风:严谨博学,敬业善导;
学风:自信善思,践行创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3—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育人为第一要务。以德育为核心实施教育教学,专题教育和融合德育相结合,体现处处有德育。努力建立校本德育体系,使学校的德育工作特色化、系统化,重视德育的体验性、实践性。建立学校德育评价机制,促成学生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德育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的德育管理网络,完善德育队伍结构,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和落实德育工作。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能对班级学生进行有效教育和管理的骨干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自身道德水平,以身示范;不断提高育德意识和能力,落实课程教学中应有的德育功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学生组织建设。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依托团队组织,发挥共青团员和少先队员作用,提高班干部的工作能力,促进学生自我管理,使班干部真正成为班主任管理班级的助手。加强学生团员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团员在德育中的作用,在学生中处处起好示范作用。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校德育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班主任考核制度、评选德育标兵制度、星级文明班评选制度、校星评选制度、校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评选制度、学生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丰富和深化学校德育管理内涵。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室、教务处、科研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推进有效教学,严格落实教学“五环节”(备课、上课、作业、辅导和评价),以情感和智慧培养为中心不断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兴趣、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研究优化课堂教学,改善学生学习方式的路径、办法等。定期组织学科教师的公开教学活动及评比活动等,促进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重视体育工作,将体育能力视为人生发展基本素养,严格执行学校体育有关要求,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足够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体育运动会、趣味运动会,展示学生风采,激发学生体育锻炼的兴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重视卫生工作,应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安全、整洁。学校加强健康教育,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政教主任、团员干部、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班主任等参与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小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室、电脑室、录播教室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根据柳江区教育局划分的学区片,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区片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凡被学校录取或按手续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两免一补”等补助;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对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自主管理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隐私,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体罚、侮辱、威吓学生,不得非法处理学生财物,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规定的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自尊自律,为人师表,忠诚国家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先评优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退管会具体负责。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上级部门全额拨款。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电脑室、体育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三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按规定聘请兼职教师或合同制教师。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遵照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积极在相应区域内发挥作用。学校按规定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靠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并经柳江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柳江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校务会议。
柳州市思贤中学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章 学生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柳州市思贤中学,简称“贤中”,英文表述为:Liuzhou Sixian Middle School ;学校地址为:柳州市柳江区新城区思贤路中;邮政编码为545100。
第三条 学校由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柳州市柳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登记,属公办事业单位。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初中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根据柳江区教育局学区划片规定,按照免试入学原则实施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招生规模45个教学班,2250名学生。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思贤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工会、团委、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和教务处、科研处、政教处、安全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
第十五条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德育工作委员会、校园安全工作委员会以及家长工作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职责,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主持学校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2.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3.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4.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5.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7.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8.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9.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抓好民族团结和依法治国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10.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11.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职责,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商议。学校重大问题应在校长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报请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其成员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工作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师生发展为本,全面和谐,自主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办学目标:以贤立德,以贤育人,以贤润校。
第三十条 学生培养目标:学贤,践贤,成贤。
第三十一条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理念先进、善于合作、业务精湛。
第三十二条 开展贤德文化创建,围绕办学理念、愿景等,确立做人基本素养,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等。
校训:见贤思齐,知行合一;
校风:崇贤尚美,正德敏行;
教风:严谨博学,敬业善导;
学风:自信善思,践行创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3—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育人为第一要务。以德育为核心实施教育教学,专题教育和融合德育相结合,体现处处有德育。努力建立校本德育体系,使学校的德育工作特色化、系统化,重视德育的体验性、实践性。建立学校德育评价机制,促成学生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德育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的德育管理网络,完善德育队伍结构,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和落实德育工作。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能对班级学生进行有效教育和管理的骨干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自身道德水平,以身示范;不断提高育德意识和能力,落实课程教学中应有的德育功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学生组织建设。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依托团队组织,发挥共青团员和少先队员作用,提高班干部的工作能力,促进学生自我管理,使班干部真正成为班主任管理班级的助手。加强学生团员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团员在德育中的作用,在学生中处处起好示范作用。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校德育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班主任考核制度、评选德育标兵制度、星级文明班评选制度、校星评选制度、校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评选制度、学生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丰富和深化学校德育管理内涵。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室、教务处、科研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推进有效教学,严格落实教学“五环节”(备课、上课、作业、辅导和评价),以情感和智慧培养为中心不断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兴趣、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研究优化课堂教学,改善学生学习方式的路径、办法等。定期组织学科教师的公开教学活动及评比活动等,促进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重视体育工作,将体育能力视为人生发展基本素养,严格执行学校体育有关要求,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足够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体育运动会、趣味运动会,展示学生风采,激发学生体育锻炼的兴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重视卫生工作,应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安全、整洁。学校加强健康教育,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政教主任、团员干部、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班主任等参与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小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室、电脑室、录播教室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根据柳江区教育局划分的学区片,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区片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凡被学校录取或按手续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两免一补”等补助;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对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自主管理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隐私,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体罚、侮辱、威吓学生,不得非法处理学生财物,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规定的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自尊自律,为人师表,忠诚国家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先评优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退管会具体负责。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上级部门全额拨款。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电脑室、体育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三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按规定聘请兼职教师或合同制教师。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遵照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积极在相应区域内发挥作用。学校按规定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靠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并经柳江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柳江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校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