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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学校章程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6-06-29 11:25   

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兴国路59-1号。邮政编码:545116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主管,实施集团化办学,管理基隆开发区小学本部校区和基隆开发区第二小学校区,学校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制六年。学校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享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办学核心理念:润泽每一个生命至上向善地适性成长

校训:至诚和善

校风:诚品养德,善行致远

教风:诚仁为范,厚蕴善导

学风:诚正乐学,善思好问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努力把学校办成——诚善生慧的学园、诚善润心的家园、诚善雅美的乐园。

学校育人目标:为每一个学子美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即:培育共健身心,诚厚立德,弘毅上善,慧学悟道的诚善少年。

第六条校歌:(待定)    

校徽: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职能: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党组织委员负责会议准备和记录工作。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必须在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校设党总支书记 1 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5名( 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委批复的职数设置),设有统战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组织委员、青年委员。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设校长1 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5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副校长分管学校的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所承担职责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履行下列职责。校长和副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在需要时可遵守相关干部管理规定设置校长助理,协助校长或副校长分管校内相应的工作,校长助理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 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 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 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 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 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 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 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教务处、德育处、后勤处、科研室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党小组组长。学校内设机构,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和管理工作。各内设管理机构按规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部门干事若干名。

内设管理机构负责人名单需每学期向柳江区教工委书面报备一次,有变更的适时报备。

(一)党政办

党政办是学校党政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学校人事、工资、档案、职称、宣传、外事、会务、接待、党务、师德师风、行政事务等工作。党政办主任在党总支书记及校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党政办工作。

(二)德育处

德育处室是学校推进学生德育目标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养成教育、年级建设、班级管理、校园常规、心理健康、少先队等工作。德育处主任在分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德育处工作。

(三)教务处

教导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教学运行、指导、管理、研究和质量监控,教师专业发展与培训、教务考务、学籍管理等工作。教务处主任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教导务处工作。

(四)总务处

总务处是学校总务后勤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校园规划和建设、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交通保障、生活起居、后勤等工作。总务处主任在分管后勤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总务处工作。

(五)科研室

科研室是学校科研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各级课题申报,协助老师职称评定,审核各级各类评先资料,申报各级各类论文、教学成果奖,管理教师工作室,加强交流推广,辐射优质资源,形成开发区小学特色的科研模式。科研室主任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科研室工作。

学校党总支可以按程序申请调整内设机构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是在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团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接受上级教育工会和学校党总支领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学校工会主要通过依法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决议,须经全体教代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规定聘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共青团)书记,共青团工作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学校支持并指导他们开展活动。

学校按规定聘任中国少年先锋队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大队(以下简称少先队)辅导员1-2名。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年级组。由一至六年级共6个年级组成,各年级由相对固定的任课教师和其他职工组成,各年级各设年级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学生日常学习活动的管理,实施行为习惯的教育;处理突发校园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组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组织和开展家庭教育,构建和谐的家校关系。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各年级设分管领导一至两名,由学校内设中层干部兼任。

学校设立学科教研组。由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科等共四个学科组组成,各学科各设科教研组长1-2名。语数英各年级设集体备课组长1名,综合科各学科设集体备课组长1名。学科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共同负责校本培训、校本教研与教学科研的组织落实,着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和调整学科组。学科组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各种工作、学习、活动、会议、考勤等学校规章制度,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学习、活动和会议。

学校严格执行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统一的校历,按要求认真完成各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办学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和岗位责任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将安排其他岗位的工作,仍不胜任可不再续聘。

学校可根据需要,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言行,按照学校安排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学校财务人员、医护人员、档案室和图书室等后勤人员,其政治、业务素质或任职资格、岗位职责由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解聘、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失责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待岗、解聘、辞退等处理。

教职工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需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先评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理或行政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理或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退休教职工生活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每位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续签,以下情形学校可以不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

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新生、转学生入学,凭学校发出的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取得学籍。有关招生、编班、休学、转学和学生档案资料的管理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尊敬师长,努力学习;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校有义务协助相关部门帮助受侵害学生进行维权活动,有义务对心理有障碍的学生进行力所能及的心理健康咨询、救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等校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教育、批评或相应的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可撤销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有对学校和教职工的教育、规劝、忠告、警示置若罔闻,违反学校纪律要求,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事故责任。

第五章 德育工作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小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等文件为依据,以《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根据社会发展要求开展德育工作。学校严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育人优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润泽每一个生命至上向善的适性成长办学理念,全面提升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五十条 德育内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综合实践(学军、学农、学工、社区服务)、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等。学校在德育工作中,紧密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和民族自豪感。

学校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这是学校培养学生爱国情怀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德育工作校长负责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副校长、学校相关领导、德育部门负责人、团组织负责人以及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等。年级组长、班主任以及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等是德育工作的直接组织者与责任人。学校注重发挥党组织在德育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德育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等相关文件精神,少先队组织作为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重要依托,在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等系列德育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培养良好品德的重要力量。少先队工作需在学校党组织的引领下,接受学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与协调,同时积极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与检查。少先队组织在校内主要由德育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学校全力支持并科学指导少先队开展各类有益于学生成长的活动,助力少先队充分发挥其在德育工作中的独特优势与价值,共同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和中队辅导员,负责各项班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教育和考核。班主任负有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的职责。各学科教师负有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义务。学校在德育工作中,强化班级建设,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学校推行全员德育,德育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职责。学校在德育工作中,强调师生共同参与,形成全员关注、全过程管理的良好格局。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发挥德育对学生成长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开展好学校、年级和班级的各项教育活动,通过党团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实践等多种途径,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校在德育工作中,注重与家长、社会的紧密合作,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学业指导和生涯指导,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心理健康专职教师,提供专用指导场所,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学生生活、学业和生涯三方面的发展。学校在德育工作中,秉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指示,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五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

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教务处主任、副主任负责执行日常教学管理,对教学和科研实施过程监督和质量评价。组织全体教师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普通话是学校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构建具有本校特色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体系,有序开展和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经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地方教材。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各类学习辅导资料的采购和印发,不得采购自治区教辅资料目录清单外的学习辅导资料。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让学生停课的要求。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或补休的,必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课时总量和学生在校时间。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占用专科课和活动课程,课余、晚上、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对学生四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想、基本活动经验)的培养和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良好的学习方法、习惯,关注学生的思维品质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根据教材内容,各学科均要有机渗透思想品德和环境教育,保持和发扬学校的优良文化传统。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体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22年版)》,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指导。

学校体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健康第一教育理念,落实教会、勤练、常赛,加强课程内容整体设计,注重教学方式改革,重视综合性学习评价,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引导学生形成健康与安全的意识及良好的生活方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全面发展。

学校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要求,配足配齐管理人员、体育教师及体育设施,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体育课是学生必修课,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和标准开足体育课或体育锻炼课,保证课间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

体育科组负责组织教师上好体育课或体育锻炼课,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分年级考核工作,有计划地组织运动队的训练和校内外竞赛活动,争创学校体育特色品牌。

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体育单项比赛、班级篮球赛、班级足球赛、拔河比赛、跳绳比赛等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卫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定期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学校要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提高学校的体质健康率及近视眼合格率。

学校医护人员是完成学校卫生工作任务的具体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颁布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开展艺术教育,配备专职艺术教师,配齐配好艺术教育设施和器材,执行管理和维修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和标准开齐开足艺术课。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开设艺术校本课程。

艺术科组负责组织教师上好艺术课,有计划地组织艺术团队的训练和校内外竞赛活动,争创学校艺术特色品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十二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以《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为依据,有序参与学校管理,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七章 安全工作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七十四条 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十六条 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接受政府和区教育局的统一管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分管副校长共同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后勤主任负责校舍、设施设备安全排查和维修,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网络,配备安全工作联络员。

(四)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兼职卫生人员;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

(一)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诈骗等安全知识教育。

(三)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对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四)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五)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处室和个人。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三)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抢救,并在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处理结束后,在一周内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十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校舍、设施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定期对校舍进行勘验检查和维修,凡发现破、漏、裂、塌、沉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加固或翻新。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完好,保障所有通道畅通。

(三)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对师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不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学校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学校附近的道路口,划出人行横道线,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加强体育安全管理。体育活动场地、器械应当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体育教师应当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保护。

在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团队拓展等较为剧烈的活动时,要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区教育局《关于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七)加强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应当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剧毒药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八)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网络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九)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项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十)在暑假、寒假前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十二)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与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

第八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财经纪律,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零收费,若学校有收费项目,必须实行收费许可并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合法的捐资助学。

以上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八十四条学校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坚持开源节流原则,执行会计年度的预算和决算的报告制度,统筹使用教育经费,严禁挪用教育经费,严禁铺张浪费。

学校财务由总务处财务室归口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单笔支出在贰万元以下,不含贰万元)使用和年度追加预算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单笔支出在贰万元以上,含贰万元)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策;年度追加预算(单笔支出在拾万元以上,含拾万元)重大建设、合作和采购项目安排,以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大额资金使用在贰拾万元以上(含贰拾万元),除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外,还应书面报备到区教育局,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学期结束前进行财务审核,并向教职工汇报;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六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十八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实行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党总支会议审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公示备案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规定、条例和政策等有抵触的,有抵触部分自动失效,学校及时做出相应修改。本章程如有未尽国家法律、规定、条例和政策等硬性规定情形的,学校一律无条件依法执行,并及时做出相应修改。如遇新规定、新条例和新政策颁布的,学校及时做出相应修改。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若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并予以修改或废除。

第九十一条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柳江区教育局和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党组织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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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规划
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学校章程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6-06-29 11:25   

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兴国路59-1号。邮政编码:545116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主管,实施集团化办学,管理基隆开发区小学本部校区和基隆开发区第二小学校区,学校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制六年。学校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享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办学核心理念:润泽每一个生命至上向善地适性成长

校训:至诚和善

校风:诚品养德,善行致远

教风:诚仁为范,厚蕴善导

学风:诚正乐学,善思好问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努力把学校办成——诚善生慧的学园、诚善润心的家园、诚善雅美的乐园。

学校育人目标:为每一个学子美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即:培育共健身心,诚厚立德,弘毅上善,慧学悟道的诚善少年。

第六条校歌:(待定)    

校徽: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职能: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党组织委员负责会议准备和记录工作。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必须在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校设党总支书记 1 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5名( 副书记及委员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或上级党()委批复的职数设置),设有统战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组织委员、青年委员。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党组织书记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设校长1 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5名(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副校长分管学校的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所承担职责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履行下列职责。校长和副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在需要时可遵守相关干部管理规定设置校长助理,协助校长或副校长分管校内相应的工作,校长助理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 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 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 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 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 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 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 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教务处、德育处、后勤处、科研室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党小组组长。学校内设机构,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和管理工作。各内设管理机构按规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部门干事若干名。

内设管理机构负责人名单需每学期向柳江区教工委书面报备一次,有变更的适时报备。

(一)党政办

党政办是学校党政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学校人事、工资、档案、职称、宣传、外事、会务、接待、党务、师德师风、行政事务等工作。党政办主任在党总支书记及校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党政办工作。

(二)德育处

德育处室是学校推进学生德育目标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养成教育、年级建设、班级管理、校园常规、心理健康、少先队等工作。德育处主任在分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德育处工作。

(三)教务处

教导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教学运行、指导、管理、研究和质量监控,教师专业发展与培训、教务考务、学籍管理等工作。教务处主任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教导务处工作。

(四)总务处

总务处是学校总务后勤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校园规划和建设、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交通保障、生活起居、后勤等工作。总务处主任在分管后勤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总务处工作。

(五)科研室

科研室是学校科研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各级课题申报,协助老师职称评定,审核各级各类评先资料,申报各级各类论文、教学成果奖,管理教师工作室,加强交流推广,辐射优质资源,形成开发区小学特色的科研模式。科研室主任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科研室工作。

学校党总支可以按程序申请调整内设机构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是在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团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接受上级教育工会和学校党总支领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学校工会主要通过依法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决议,须经全体教代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规定聘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共青团)书记,共青团工作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学校支持并指导他们开展活动。

学校按规定聘任中国少年先锋队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大队(以下简称少先队)辅导员1-2名。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年级组。由一至六年级共6个年级组成,各年级由相对固定的任课教师和其他职工组成,各年级各设年级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学生日常学习活动的管理,实施行为习惯的教育;处理突发校园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组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组织和开展家庭教育,构建和谐的家校关系。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各年级设分管领导一至两名,由学校内设中层干部兼任。

学校设立学科教研组。由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科等共四个学科组组成,各学科各设科教研组长1-2名。语数英各年级设集体备课组长1名,综合科各学科设集体备课组长1名。学科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共同负责校本培训、校本教研与教学科研的组织落实,着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和调整学科组。学科组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各种工作、学习、活动、会议、考勤等学校规章制度,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学习、活动和会议。

学校严格执行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统一的校历,按要求认真完成各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办学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和岗位责任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将安排其他岗位的工作,仍不胜任可不再续聘。

学校可根据需要,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言行,按照学校安排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学校财务人员、医护人员、档案室和图书室等后勤人员,其政治、业务素质或任职资格、岗位职责由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解聘、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失责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待岗、解聘、辞退等处理。

教职工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需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先评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理或行政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理或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退休教职工生活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每位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续签,以下情形学校可以不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

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新生、转学生入学,凭学校发出的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取得学籍。有关招生、编班、休学、转学和学生档案资料的管理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尊敬师长,努力学习;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校有义务协助相关部门帮助受侵害学生进行维权活动,有义务对心理有障碍的学生进行力所能及的心理健康咨询、救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等校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教育、批评或相应的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可撤销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有对学校和教职工的教育、规劝、忠告、警示置若罔闻,违反学校纪律要求,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事故责任。

第五章 德育工作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小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等文件为依据,以《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根据社会发展要求开展德育工作。学校严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育人优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润泽每一个生命至上向善的适性成长办学理念,全面提升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五十条 德育内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综合实践(学军、学农、学工、社区服务)、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等。学校在德育工作中,紧密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和民族自豪感。

学校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这是学校培养学生爱国情怀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德育工作校长负责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副校长、学校相关领导、德育部门负责人、团组织负责人以及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等。年级组长、班主任以及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等是德育工作的直接组织者与责任人。学校注重发挥党组织在德育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德育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等相关文件精神,少先队组织作为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重要依托,在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等系列德育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培养良好品德的重要力量。少先队工作需在学校党组织的引领下,接受学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与协调,同时积极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与检查。少先队组织在校内主要由德育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学校全力支持并科学指导少先队开展各类有益于学生成长的活动,助力少先队充分发挥其在德育工作中的独特优势与价值,共同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和中队辅导员,负责各项班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教育和考核。班主任负有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的职责。各学科教师负有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义务。学校在德育工作中,强化班级建设,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学校推行全员德育,德育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职责。学校在德育工作中,强调师生共同参与,形成全员关注、全过程管理的良好格局。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发挥德育对学生成长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开展好学校、年级和班级的各项教育活动,通过党团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实践等多种途径,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校在德育工作中,注重与家长、社会的紧密合作,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学业指导和生涯指导,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心理健康专职教师,提供专用指导场所,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学生生活、学业和生涯三方面的发展。学校在德育工作中,秉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指示,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五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

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教务处主任、副主任负责执行日常教学管理,对教学和科研实施过程监督和质量评价。组织全体教师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普通话是学校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构建具有本校特色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体系,有序开展和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经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地方教材。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各类学习辅导资料的采购和印发,不得采购自治区教辅资料目录清单外的学习辅导资料。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让学生停课的要求。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或补休的,必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课时总量和学生在校时间。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占用专科课和活动课程,课余、晚上、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对学生四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想、基本活动经验)的培养和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良好的学习方法、习惯,关注学生的思维品质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根据教材内容,各学科均要有机渗透思想品德和环境教育,保持和发扬学校的优良文化传统。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体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22年版)》,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指导。

学校体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健康第一教育理念,落实教会、勤练、常赛,加强课程内容整体设计,注重教学方式改革,重视综合性学习评价,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引导学生形成健康与安全的意识及良好的生活方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全面发展。

学校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要求,配足配齐管理人员、体育教师及体育设施,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体育课是学生必修课,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和标准开足体育课或体育锻炼课,保证课间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

体育科组负责组织教师上好体育课或体育锻炼课,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分年级考核工作,有计划地组织运动队的训练和校内外竞赛活动,争创学校体育特色品牌。

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体育单项比赛、班级篮球赛、班级足球赛、拔河比赛、跳绳比赛等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卫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定期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学校要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提高学校的体质健康率及近视眼合格率。

学校医护人员是完成学校卫生工作任务的具体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颁布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开展艺术教育,配备专职艺术教师,配齐配好艺术教育设施和器材,执行管理和维修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和标准开齐开足艺术课。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开设艺术校本课程。

艺术科组负责组织教师上好艺术课,有计划地组织艺术团队的训练和校内外竞赛活动,争创学校艺术特色品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十二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以《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为依据,有序参与学校管理,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七章 安全工作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七十四条 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十六条 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接受政府和区教育局的统一管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分管副校长共同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后勤主任负责校舍、设施设备安全排查和维修,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网络,配备安全工作联络员。

(四)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兼职卫生人员;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

(一)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诈骗等安全知识教育。

(三)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对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四)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五)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处室和个人。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三)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抢救,并在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处理结束后,在一周内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十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校舍、设施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定期对校舍进行勘验检查和维修,凡发现破、漏、裂、塌、沉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加固或翻新。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完好,保障所有通道畅通。

(三)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对师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不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学校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学校附近的道路口,划出人行横道线,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加强体育安全管理。体育活动场地、器械应当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体育教师应当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保护。

在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团队拓展等较为剧烈的活动时,要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区教育局《关于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七)加强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应当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剧毒药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八)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网络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九)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项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十)在暑假、寒假前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十二)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与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

第八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财经纪律,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零收费,若学校有收费项目,必须实行收费许可并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合法的捐资助学。

以上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八十四条学校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坚持开源节流原则,执行会计年度的预算和决算的报告制度,统筹使用教育经费,严禁挪用教育经费,严禁铺张浪费。

学校财务由总务处财务室归口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单笔支出在贰万元以下,不含贰万元)使用和年度追加预算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单笔支出在贰万元以上,含贰万元)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策;年度追加预算(单笔支出在拾万元以上,含拾万元)重大建设、合作和采购项目安排,以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大额资金使用在贰拾万元以上(含贰拾万元),除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外,还应书面报备到区教育局,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学期结束前进行财务审核,并向教职工汇报;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六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十八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实行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党总支会议审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公示备案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规定、条例和政策等有抵触的,有抵触部分自动失效,学校及时做出相应修改。本章程如有未尽国家法律、规定、条例和政策等硬性规定情形的,学校一律无条件依法执行,并及时做出相应修改。如遇新规定、新条例和新政策颁布的,学校及时做出相应修改。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若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并予以修改或废除。

第九十一条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柳江区教育局和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小学党组织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