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小学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25年6月5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学校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发展”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地址】
学校全称为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小学,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市穿山镇柳石路386号;邮政编码:545112。
第三条【学校性质、规模】
本校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举办,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隶属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管理,经柳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学校办学规模设计为六个年级35个教学班,共1634人。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84.3万元。学校具体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办学方向】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健康每一个”的办学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发展定位】
学校追求“绿色健康”的全人教育。让学生不仅学习到各种知识,还要接受道德与正确的生命价值观念,并能学以致用;帮助学生获得相关知识,以迎接现实社会的种种考验;引导学生追求“真、善、美”的人生目标,懂得如何走正确的路,做正确的事,如何面对生活中的危机并转成正面的机会,成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人,愿意服务大众、贡献社会。
第七条【培养目标】
培养“品德正直,学业芬芳”的学生,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八条【办学特色】
学校创建于1960年,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静善静美”的教育理念,不浮躁,不张扬,厚积而薄发。以“感恩于心,成就于行”为校训,确定校徽为 , 《长歌行》为校歌。
第九条 学校引导教师不但要有渊博的学识、出色的专业技能,还要有健康的人格。教师注重家校合作,创设健康的教育环境,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不断完善品德修养,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学校注重加强科学管理,骨干教师培养,重视教研科研的有效结合,努力打造一支师德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的乡村教师队伍。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小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设党总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总支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 。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五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总支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总支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总支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总支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总支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教务处、德育处、后勤等内设机构 ,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教务、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条 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总支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职责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总支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书记职责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总支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总支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总支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总支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抓好民族团结和依法治国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总支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总支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总支报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教务处、政教处,对全校教育、教学、科研进行日常管理和改革实验,具体计划、安排、指导班主任、教研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加强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发挥学校党团、少先队组织的育人功能。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教育发展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逐步形成学生健康积极、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升学生核心素养,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三十条 学校教研科研组织健全,考核细则配套,工作扎实开展,以校本研课、专题研讨、装备培训、校际互动为主要内容的校本研修制度化、常态化。
第三十一条 聚焦课堂,落实学生主体地位,努力让课堂上学生的学习真正发生,不断提高课堂效益。课堂上,普遍开展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让学习困难的学生得到针对性帮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考查、考试,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学校以实施全国通用的新版《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评价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静善静美"为特色办学理念,以篮球、足球为突破口,以大课间体艺活动、运动会为抓手,通过“特色项目一学校特色一特色学校”的推进,使学校成为区域内特色建设先进学校,全面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打造精品学校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注重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有机整合,教学质量管理科学、保障有力。
第三十五条 贯彻《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为学生提供劳动机会,家校合作帮助学生养成家务劳动习惯,掌握基本生活技能,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精神。
第三十六条 加强美育,提升学生的审美素养,艺术教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开展同步互动课堂活动。各教研组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有特色的同步课堂教育教学活动。做到合理制定教学进度、认真备课、上课。在教学中把教学任务和特色活动合理结合,使更多的孩子享受到优质的教育并从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同时,教师要认真学习掌握同步课堂教学的各项技术,使之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一条 教师具有较强的教研科研意识,有一定的教研科研能力。积极参加学校主课题研究、微型课题研究,专任教师人人有自己的研究课题,努力在研究的状态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自身专业不断进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建立健全师德考核长效机制,促进教师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先评优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招生,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招生范围以当年柳州市中小学学区划分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每年召开一次少先队员代表大会,通过少代会的开展,促进学校少先队工作,完善少先队组织,加强对队员养成教育,培养队员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
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依法进行善后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六十七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靠地方政府、派出所、城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202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报学校党总支会审定,报柳江区教育局备案公示后生效。
第七十条 《新兴小学管理制度汇编》作为本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方向、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报学校党总支会审定,报柳江区教育局备案公示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校长办公会。
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小学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25年6月5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学校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发展”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地址】
学校全称为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小学,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市穿山镇柳石路386号;邮政编码:545112。
第三条【学校性质、规模】
本校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举办,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隶属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管理,经柳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学校办学规模设计为六个年级35个教学班,共1634人。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84.3万元。学校具体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办学方向】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健康每一个”的办学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发展定位】
学校追求“绿色健康”的全人教育。让学生不仅学习到各种知识,还要接受道德与正确的生命价值观念,并能学以致用;帮助学生获得相关知识,以迎接现实社会的种种考验;引导学生追求“真、善、美”的人生目标,懂得如何走正确的路,做正确的事,如何面对生活中的危机并转成正面的机会,成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人,愿意服务大众、贡献社会。
第七条【培养目标】
培养“品德正直,学业芬芳”的学生,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八条【办学特色】
学校创建于1960年,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静善静美”的教育理念,不浮躁,不张扬,厚积而薄发。以“感恩于心,成就于行”为校训,确定校徽为 , 《长歌行》为校歌。
第九条 学校引导教师不但要有渊博的学识、出色的专业技能,还要有健康的人格。教师注重家校合作,创设健康的教育环境,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不断完善品德修养,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学校注重加强科学管理,骨干教师培养,重视教研科研的有效结合,努力打造一支师德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的乡村教师队伍。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小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设党总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总支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 。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五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总支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总支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总支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总支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总支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教务处、德育处、后勤等内设机构 ,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教务、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条 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总支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职责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总支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书记职责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及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总支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总支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总支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总支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抓好民族团结和依法治国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总支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总支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总支报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教务处、政教处,对全校教育、教学、科研进行日常管理和改革实验,具体计划、安排、指导班主任、教研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加强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发挥学校党团、少先队组织的育人功能。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教育发展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逐步形成学生健康积极、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升学生核心素养,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三十条 学校教研科研组织健全,考核细则配套,工作扎实开展,以校本研课、专题研讨、装备培训、校际互动为主要内容的校本研修制度化、常态化。
第三十一条 聚焦课堂,落实学生主体地位,努力让课堂上学生的学习真正发生,不断提高课堂效益。课堂上,普遍开展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让学习困难的学生得到针对性帮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考查、考试,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学校以实施全国通用的新版《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评价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静善静美"为特色办学理念,以篮球、足球为突破口,以大课间体艺活动、运动会为抓手,通过“特色项目一学校特色一特色学校”的推进,使学校成为区域内特色建设先进学校,全面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打造精品学校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注重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有机整合,教学质量管理科学、保障有力。
第三十五条 贯彻《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为学生提供劳动机会,家校合作帮助学生养成家务劳动习惯,掌握基本生活技能,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精神。
第三十六条 加强美育,提升学生的审美素养,艺术教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开展同步互动课堂活动。各教研组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有特色的同步课堂教育教学活动。做到合理制定教学进度、认真备课、上课。在教学中把教学任务和特色活动合理结合,使更多的孩子享受到优质的教育并从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同时,教师要认真学习掌握同步课堂教学的各项技术,使之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一条 教师具有较强的教研科研意识,有一定的教研科研能力。积极参加学校主课题研究、微型课题研究,专任教师人人有自己的研究课题,努力在研究的状态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自身专业不断进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建立健全师德考核长效机制,促进教师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先评优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招生,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招生范围以当年柳州市中小学学区划分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每年召开一次少先队员代表大会,通过少代会的开展,促进学校少先队工作,完善少先队组织,加强对队员养成教育,培养队员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
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依法进行善后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六十七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靠地方政府、派出所、城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202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报学校党总支会审定,报柳江区教育局备案公示后生效。
第七十条 《新兴小学管理制度汇编》作为本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方向、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报学校党总支会审定,报柳江区教育局备案公示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校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