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烟处[2020]第8号
案 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当 事 人:刘*,男,壮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0221198*****2977,广西柳江人,住址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两合村***19号之一,联系电话:1817723****。
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6月1日11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周利人、梁叶强等会同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来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开发区祥和路**号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检查人刘*正在现场。在场所有执法人员均向被检查人刘*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经被检查人刘*同意并在其监督配合下,执法人员当场在被检查人刘*的货物存放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开发区祥和路**号二楼北面房间内的地面上和靠在房间东面墙上的货架上查获一批被人为破坏,无法识别卷烟条盒包装上的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雪茄烟。在被检查人刘*监督配合下清点该批卷烟、雪茄烟,共计 22个品种、总计191条,其中卷烟173条、雪茄烟18条(180支/条),品种和数量详见《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烟存通字[2020]第2000017、2000018、2000019号。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被检查人刘*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50221114114,该批卷烟、雪茄烟条盒包装上的32位激光喷码均被人为破坏,无法识别,且被检查人刘*无法提供该批卷烟、雪茄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因被检查人刘*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批卷烟、雪茄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告知被检查人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可以自收到《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烟存通字[2020]第2000017、2000018、2000019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检查人刘*现场明确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另在被检查人刘*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雪茄烟进行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具体抽样卷烟品种和数量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当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刘*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并告知被检查人刘*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JYBG-JWJ202010381~JYBG-JWJ202010402),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雪茄烟鉴定结果:双喜(硬晶彩好日子)9条、真龙(海韵)3条、真龙(起源)28条、真龙(鸿韵)5条、真龙(状元)2条、真龙(凌云)4条、真龙(致青春)3条、中华(软)3条、南京(雨花石)6条、七匹狼(软灰)2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8条、黄鹤楼(硬8度)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3条、芙蓉王(硬)12条、娇子(五粮浓香中支)6条、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2条、龙凤呈祥(遇见)2条、贵烟(跨越)35条、贵烟(萃)18条、玉溪(中支阿诗玛)2条、玉溪(软)17条均为真品卷烟,长城(醇雅薄荷)18条为真品雪茄烟。
经查实,当事人刘*经营地址在柳州市柳江区柳邕路369号“健乐.瑞福华庭”*栋*号车库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文具用品以及卷烟零售业务,证号为45022111****。该经营场所的负责人为刘*,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双喜(硬晶彩好日子)9条、真龙(海韵)3条、真龙(起源)28条、真龙(鸿韵)5条、真龙(状元)2条、真龙(凌云)4条、真龙(致青春)3条、中华(软)3条、南京(雨花石)6条、七匹狼(软灰)2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8条、黄鹤楼(硬8度)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3条、芙蓉王(硬)12条、娇子(五粮浓香中支)6条、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2条、龙凤呈祥(遇见)2条、贵烟(跨越)35条、贵烟(萃)18条、玉溪(中支阿诗玛)2条、玉溪(软)17条、长城(醇雅薄荷)18条属当事人刘*所有,是当事人刘*从柳江区乡下客户处购进该批卷烟、雪茄烟后,存放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开发区祥和路**号房屋内,用于销售获利,但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
本案当事人刘*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从柳江区乡下处购的进卷烟总数量、购进价格。但未供述卷烟的销售价格,也无账本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价格,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73条卷烟、18条雪茄烟计算其违法进货总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在销卷烟牌号价格目录的通知》(桂烟计〔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明确2020年涉案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0〕7号)的规定,上述173条卷烟、18条雪茄烟违法进货总额计算为48809.64元。
另查实,当事人刘*在2018年曾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受过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191条涉案卷烟和雪茄烟、抽样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刘*作出如下决定:
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即48809.64×10%=4880.96元(大写:肆仟捌佰捌拾元玖角陆分)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区支行(缴款帐号:20131101040009480,组织机构代码:89879687-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6月29日
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烟处[2020]第8号
案 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当 事 人:刘*,男,壮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0221198*****2977,广西柳江人,住址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两合村***19号之一,联系电话:1817723****。
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6月1日11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周利人、梁叶强等会同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来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开发区祥和路**号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检查人刘*正在现场。在场所有执法人员均向被检查人刘*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经被检查人刘*同意并在其监督配合下,执法人员当场在被检查人刘*的货物存放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开发区祥和路**号二楼北面房间内的地面上和靠在房间东面墙上的货架上查获一批被人为破坏,无法识别卷烟条盒包装上的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雪茄烟。在被检查人刘*监督配合下清点该批卷烟、雪茄烟,共计 22个品种、总计191条,其中卷烟173条、雪茄烟18条(180支/条),品种和数量详见《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烟存通字[2020]第2000017、2000018、2000019号。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被检查人刘*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50221114114,该批卷烟、雪茄烟条盒包装上的32位激光喷码均被人为破坏,无法识别,且被检查人刘*无法提供该批卷烟、雪茄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因被检查人刘*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批卷烟、雪茄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告知被检查人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可以自收到《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烟存通字[2020]第2000017、2000018、2000019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检查人刘*现场明确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另在被检查人刘*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雪茄烟进行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具体抽样卷烟品种和数量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当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刘*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并告知被检查人刘*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JYBG-JWJ202010381~JYBG-JWJ202010402),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雪茄烟鉴定结果:双喜(硬晶彩好日子)9条、真龙(海韵)3条、真龙(起源)28条、真龙(鸿韵)5条、真龙(状元)2条、真龙(凌云)4条、真龙(致青春)3条、中华(软)3条、南京(雨花石)6条、七匹狼(软灰)2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8条、黄鹤楼(硬8度)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3条、芙蓉王(硬)12条、娇子(五粮浓香中支)6条、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2条、龙凤呈祥(遇见)2条、贵烟(跨越)35条、贵烟(萃)18条、玉溪(中支阿诗玛)2条、玉溪(软)17条均为真品卷烟,长城(醇雅薄荷)18条为真品雪茄烟。
经查实,当事人刘*经营地址在柳州市柳江区柳邕路369号“健乐.瑞福华庭”*栋*号车库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文具用品以及卷烟零售业务,证号为45022111****。该经营场所的负责人为刘*,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双喜(硬晶彩好日子)9条、真龙(海韵)3条、真龙(起源)28条、真龙(鸿韵)5条、真龙(状元)2条、真龙(凌云)4条、真龙(致青春)3条、中华(软)3条、南京(雨花石)6条、七匹狼(软灰)2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8条、黄鹤楼(硬8度)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3条、芙蓉王(硬)12条、娇子(五粮浓香中支)6条、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2条、龙凤呈祥(遇见)2条、贵烟(跨越)35条、贵烟(萃)18条、玉溪(中支阿诗玛)2条、玉溪(软)17条、长城(醇雅薄荷)18条属当事人刘*所有,是当事人刘*从柳江区乡下客户处购进该批卷烟、雪茄烟后,存放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开发区祥和路**号房屋内,用于销售获利,但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
本案当事人刘*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从柳江区乡下处购的进卷烟总数量、购进价格。但未供述卷烟的销售价格,也无账本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价格,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73条卷烟、18条雪茄烟计算其违法进货总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在销卷烟牌号价格目录的通知》(桂烟计〔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明确2020年涉案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0〕7号)的规定,上述173条卷烟、18条雪茄烟违法进货总额计算为48809.64元。
另查实,当事人刘*在2018年曾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受过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191条涉案卷烟和雪茄烟、抽样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刘*作出如下决定:
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即48809.64×10%=4880.96元(大写:肆仟捌佰捌拾元玖角陆分)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区支行(缴款帐号:20131101040009480,组织机构代码:89879687-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