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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烟处[2020]第10号)

来源: 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   发布日期: 2020-12-16 18:00   

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烟处[2020]第10号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

当 事 人李**,男,壮族,19**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012219******1519,广西南宁人,住址在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合美村*****,联系电话:1807821****。

违法事实:2020年5月26日21时50分,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韦树乐、张恒等人会同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公安民警来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兴隆大道235号门前5米处对被检查人(李**)驾驶的面包车车牌为(桂A54Q28)进行检查,当场在该车辆桂A54Q**的后排座分别查获外包装为“永新富贵红”的纸箱内查获卷烟真龙(硬娇子)52条,外包装为“凤凰土鸡蛋”的纸箱内查获卷烟真龙(硬娇子)8条、硬中华4条、真龙(珍品)11条、黄金叶(黄金眼)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8条,外包装为“金轮汉堡”的纸箱内查获真龙(硬娇子)42条,外包装为“鲜鸡蛋”的纸箱内查获卷烟真龙(硬娇子)39条、雪茄烟长城(醇雅薄荷)1条(180支/条),共计6个品种共计167条卷烟;被检查人李**承认上述查获的卷烟属于自己所有,因被检查人李**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准运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被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告知其可以自收到《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烟存通字[2020]第2000013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检查人李**明确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在被检查人李**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167条卷烟进行了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抽取样品7条,当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李**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并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2020年5月26日23时31分,在李**的指引下,我局执法人员韦树乐、张恒等人会同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公安分局公安民警来到李**的暂住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兴隆大道235号)房间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与被检查人(李**)同住的有一名男子,经现场询问得知该名男子叫杜**、现年 47岁、是被检查人(李**)堂姐夫,现在帮被检查人(李**)打工。故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将其带回局作进一步调查。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23时45分,在李**的指引下,我局执法人员韦树乐、张恒等人会同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公安民警来到李**的货物存放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富鑫****号二楼房间内进行检查。当场在其二楼房间内分别在外包装为“凤凰土鸡蛋”的纸箱内查获卷烟长城(醇雅薄荷)35条(180支/条)、贵烟(跨越)4条、钻石(硬蓝)4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2条;外包装为“鲜鸡蛋”的纸箱内查获卷烟软中华16条、利群(夜西湖)25条、真龙(硬娇子)4条、南京(炫赫门)2条、七匹狼(软灰)1条、黄果树(长征)1条、七匹狼(金砖中支)1条;外包装为“优质玉米蛋”的纸箱内查获卷烟中华(硬)31条、黄鹤楼(硬8度)7条,共计13个品种合计143条卷烟。被检查人李**承认上述查获的卷烟属于自己所有,因被检查人李**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准运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被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将李**带回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告知其可以自收到《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烟存通字[2020]第2000014号、第2000015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检查人李**明确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另外,在被检查人李**的监督配合下,先行登记保存的143条卷烟进行了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抽取样品13条,当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李**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并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经询问当事人李**和同住成年人杜**均承认上述卷烟属于李**所有,系李**今年以来从柳城县等地收购后存放于自己使用的面包车上(桂A54Q28)和其租来存放货物的地方(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富鑫****号二楼房间内)进行储存。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在销卷烟牌号价格目录的通知》桂烟计〔2020〕5号计算价格,卷烟货值为53598.4元,该案件涉案金额已达到5万元以上,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2020年5月27日我局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立案,将案件移送至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公安分局调查处理。2020年5月28日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公安分局立案进行调查,并于 2020年6月3日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2020年6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的决定(鱼检不批捕【2020】24号文书)。2020年6月11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撤销对李**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决定。2020年6月20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202010403~JYBG-JWJ202010408、JYBG-JWJ202010368~JYBG-JWJ202010380),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定结果:均为真品卷烟。

2020年12月7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将案件退回我局进行处理。

2020年12月7日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立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李**本人,承认上述卷烟属于李**所有,系李**今年以来从柳城县等地收购并存放于自己使用的面包车上(桂A54Q28)和其租来存放货物的地方(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富鑫二街16号二楼房间内)进行储存后经营获利,且未持有在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310条涉案卷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当事人李**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从从柳城县等地处购的进卷烟总数量、购进价格。但未供述卷烟的销售价格,也无账本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价格,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274条卷烟、36条雪茄烟计算其违法进货总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在销卷烟牌号价格目录的通知》桂烟计〔2020〕5号的规定,上述173条卷烟、18条雪茄烟违法进货总额计算为53598.4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310条涉案卷烟和雪茄烟、抽样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李**以上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的,应当持有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的规定,构成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作出如下决定:

没收违法储存的烟草制品[真龙(娇子)145条、硬中华35条、真龙(珍品)11条、黄金叶(黄金眼)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0条、中华(软)16条、长城(醇雅薄荷)36条、利群(夜西湖)25条、贵烟(跨越)4条、钻石(硬蓝)4条、黄鹤楼(硬8度)7条、七匹狼(软灰)1条、南京(炫赫门)2条、黄果树(长征)1条、七匹狼(金砖中支)1条]。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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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烟处[2020]第10号)

来源: 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   发布日期: 2020-12-16 18:00   

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烟处[2020]第10号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

当 事 人李**,男,壮族,19**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012219******1519,广西南宁人,住址在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合美村*****,联系电话:1807821****。

违法事实:2020年5月26日21时50分,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韦树乐、张恒等人会同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公安民警来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兴隆大道235号门前5米处对被检查人(李**)驾驶的面包车车牌为(桂A54Q28)进行检查,当场在该车辆桂A54Q**的后排座分别查获外包装为“永新富贵红”的纸箱内查获卷烟真龙(硬娇子)52条,外包装为“凤凰土鸡蛋”的纸箱内查获卷烟真龙(硬娇子)8条、硬中华4条、真龙(珍品)11条、黄金叶(黄金眼)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8条,外包装为“金轮汉堡”的纸箱内查获真龙(硬娇子)42条,外包装为“鲜鸡蛋”的纸箱内查获卷烟真龙(硬娇子)39条、雪茄烟长城(醇雅薄荷)1条(180支/条),共计6个品种共计167条卷烟;被检查人李**承认上述查获的卷烟属于自己所有,因被检查人李**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准运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被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告知其可以自收到《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烟存通字[2020]第2000013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检查人李**明确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在被检查人李**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167条卷烟进行了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抽取样品7条,当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李**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并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2020年5月26日23时31分,在李**的指引下,我局执法人员韦树乐、张恒等人会同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公安分局公安民警来到李**的暂住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兴隆大道235号)房间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与被检查人(李**)同住的有一名男子,经现场询问得知该名男子叫杜**、现年 47岁、是被检查人(李**)堂姐夫,现在帮被检查人(李**)打工。故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将其带回局作进一步调查。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23时45分,在李**的指引下,我局执法人员韦树乐、张恒等人会同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公安民警来到李**的货物存放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富鑫****号二楼房间内进行检查。当场在其二楼房间内分别在外包装为“凤凰土鸡蛋”的纸箱内查获卷烟长城(醇雅薄荷)35条(180支/条)、贵烟(跨越)4条、钻石(硬蓝)4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2条;外包装为“鲜鸡蛋”的纸箱内查获卷烟软中华16条、利群(夜西湖)25条、真龙(硬娇子)4条、南京(炫赫门)2条、七匹狼(软灰)1条、黄果树(长征)1条、七匹狼(金砖中支)1条;外包装为“优质玉米蛋”的纸箱内查获卷烟中华(硬)31条、黄鹤楼(硬8度)7条,共计13个品种合计143条卷烟。被检查人李**承认上述查获的卷烟属于自己所有,因被检查人李**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准运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被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将李**带回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告知其可以自收到《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烟存通字[2020]第2000014号、第2000015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检查人李**明确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另外,在被检查人李**的监督配合下,先行登记保存的143条卷烟进行了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抽取样品13条,当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李**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并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经询问当事人李**和同住成年人杜**均承认上述卷烟属于李**所有,系李**今年以来从柳城县等地收购后存放于自己使用的面包车上(桂A54Q28)和其租来存放货物的地方(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富鑫****号二楼房间内)进行储存。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在销卷烟牌号价格目录的通知》桂烟计〔2020〕5号计算价格,卷烟货值为53598.4元,该案件涉案金额已达到5万元以上,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2020年5月27日我局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立案,将案件移送至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公安分局调查处理。2020年5月28日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公安分局立案进行调查,并于 2020年6月3日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2020年6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的决定(鱼检不批捕【2020】24号文书)。2020年6月11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撤销对李**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决定。2020年6月20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202010403~JYBG-JWJ202010408、JYBG-JWJ202010368~JYBG-JWJ202010380),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定结果:均为真品卷烟。

2020年12月7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将案件退回我局进行处理。

2020年12月7日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立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李**本人,承认上述卷烟属于李**所有,系李**今年以来从柳城县等地收购并存放于自己使用的面包车上(桂A54Q28)和其租来存放货物的地方(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富鑫二街16号二楼房间内)进行储存后经营获利,且未持有在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310条涉案卷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当事人李**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从从柳城县等地处购的进卷烟总数量、购进价格。但未供述卷烟的销售价格,也无账本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价格,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274条卷烟、36条雪茄烟计算其违法进货总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在销卷烟牌号价格目录的通知》桂烟计〔2020〕5号的规定,上述173条卷烟、18条雪茄烟违法进货总额计算为53598.4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310条涉案卷烟和雪茄烟、抽样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李**以上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的,应当持有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的规定,构成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作出如下决定:

没收违法储存的烟草制品[真龙(娇子)145条、硬中华35条、真龙(珍品)11条、黄金叶(黄金眼)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0条、中华(软)16条、长城(醇雅薄荷)36条、利群(夜西湖)25条、贵烟(跨越)4条、钻石(硬蓝)4条、黄鹤楼(硬8度)7条、七匹狼(软灰)1条、南京(炫赫门)2条、黄果树(长征)1条、七匹狼(金砖中支)1条]。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