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619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品合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的“原味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5310000273331273ZX |
样品名称 |
原味豆角 |
|
生产日期 |
2025-02-22 |
保质期 |
6个月 |
|
标称生产者 |
柳州市柳品合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上海市静安区诗琪米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检验机构 |
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3月24日,我局收到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柳州市柳品合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02月22日生产“原味豆角”(食品名称:原味豆角,商标:柳品合、规格型号:5kg×5/箱,固体物含量大于等于85%、生产日期:2025-02-22、质量等级:/、标称生产者名称:柳州市柳品合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5-CY-市局-021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5310000273331273ZX)。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1、在公司成品库内发现有20箱柳品合®原味豆角(生产日期:2025年4月13日,净含量:5kg×5);该产品标签标示如下:产品名称:原味豆角;产品类型:酱腌菜;配料:酸豆角,饮用水,食用盐,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净含量:5kg×5;质量等级:合格品;食用方法:开袋后根据不同口味加调料烹调后使用;保质期:6个月;固体物含量大于等于85%;执行标准:Q/LPH 0002S;生产许可证号:SC10345020602987;储存方法:请置于阴凉避光处;产地:柳州市;电话:0772-7812209;生产单位:柳州市柳品合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68号1号2号厂房;生产日期:2025年4月13日;营养成分表信息。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上述产品开箱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02月22日的柳品合®原味豆角。2、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原料库进行检查,原料库内存放有加碘精制盐8袋(标示生产企业: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50千克)。在该原料库的食品添加剂柜内,执法人员发现存放有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标示生产企业:南京醋酸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5.02.13,保质期:2026.08.12)4袋和脱氢乙酸钠(标示生产企业:南京醋酸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4.11.03,保质期:2026.11.02)3袋。3、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验室进行检查。在检验室的留样区内未发现任何产品留样。该公司未能提供产品留样记录及产品出厂检验记录。4、现场未能提供所有批号的柳品合®原味豆角的生产投料记录和批号为2025年02月22日的柳品合®原味豆角的生产投料记录、产品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也未能提供其销售票据凭证和记录。
2025年4月14日经报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事立案调查。
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托人游晗阳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2月22日生产了50箱(规格:5kg×5/箱)柳品合®原味豆角,共1250kg。2025年02月22日,在未进行出厂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将上述50箱(件)柳品合®原味豆角全部销售给柳州市盛事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00元/箱(即4元/kg),共5000元,即货值金额为5000元。上述原味豆角经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原味豆角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开展食品召回工作,除检验样品1.49kg无法召回外,共召回1248.5kg。本案货值金额为5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自成立以来(2024年04月02日)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应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未建立出厂食品留样制度并对出厂的所有批次的食品留存样品。
2025年03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静安区诗琪米粉店经营的上述“原味豆角”(产品名称:原味豆角,商标:柳品合、规格型号:5kg×5/箱,固体物含量大于等于85%、生产日期:2025-02-22、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柳品合®原味豆角(规格型号:5kg×5/箱;生产日期2025年02月22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违法所得为5000.00元。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属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出厂食品留样制度并对出厂的所有批次食品留存样品,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食品留样制度,对出厂的所有批次食品留存样品。留样数量应当满足至少一次全项检验的需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免除标注保质期的食品留样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出厂之日后二年。”的规定,属未建立并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拟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67.《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你单位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你单位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柳品合®原味豆角(生产日期:2025年02月22日)1248.5kg;3.并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拟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建立并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拟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在得知涉案食品不合格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涉案食品,开展召回工作,并成功召回除检验样品外的所有不合格食品,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619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品合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的“原味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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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310000273331273ZX |
样品名称 |
原味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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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2-22 |
保质期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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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 |
柳州市柳品合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上海市静安区诗琪米粉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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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检验机构 |
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3月24日,我局收到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柳州市柳品合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02月22日生产“原味豆角”(食品名称:原味豆角,商标:柳品合、规格型号:5kg×5/箱,固体物含量大于等于85%、生产日期:2025-02-22、质量等级:/、标称生产者名称:柳州市柳品合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5-CY-市局-021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5310000273331273ZX)。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1、在公司成品库内发现有20箱柳品合®原味豆角(生产日期:2025年4月13日,净含量:5kg×5);该产品标签标示如下:产品名称:原味豆角;产品类型:酱腌菜;配料:酸豆角,饮用水,食用盐,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净含量:5kg×5;质量等级:合格品;食用方法:开袋后根据不同口味加调料烹调后使用;保质期:6个月;固体物含量大于等于85%;执行标准:Q/LPH 0002S;生产许可证号:SC10345020602987;储存方法:请置于阴凉避光处;产地:柳州市;电话:0772-7812209;生产单位:柳州市柳品合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68号1号2号厂房;生产日期:2025年4月13日;营养成分表信息。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上述产品开箱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02月22日的柳品合®原味豆角。2、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原料库进行检查,原料库内存放有加碘精制盐8袋(标示生产企业: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50千克)。在该原料库的食品添加剂柜内,执法人员发现存放有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标示生产企业:南京醋酸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5.02.13,保质期:2026.08.12)4袋和脱氢乙酸钠(标示生产企业:南京醋酸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4.11.03,保质期:2026.11.02)3袋。3、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验室进行检查。在检验室的留样区内未发现任何产品留样。该公司未能提供产品留样记录及产品出厂检验记录。4、现场未能提供所有批号的柳品合®原味豆角的生产投料记录和批号为2025年02月22日的柳品合®原味豆角的生产投料记录、产品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也未能提供其销售票据凭证和记录。
2025年4月14日经报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事立案调查。
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托人游晗阳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2月22日生产了50箱(规格:5kg×5/箱)柳品合®原味豆角,共1250kg。2025年02月22日,在未进行出厂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将上述50箱(件)柳品合®原味豆角全部销售给柳州市盛事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00元/箱(即4元/kg),共5000元,即货值金额为5000元。上述原味豆角经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原味豆角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开展食品召回工作,除检验样品1.49kg无法召回外,共召回1248.5kg。本案货值金额为5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自成立以来(2024年04月02日)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应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未建立出厂食品留样制度并对出厂的所有批次的食品留存样品。
2025年03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静安区诗琪米粉店经营的上述“原味豆角”(产品名称:原味豆角,商标:柳品合、规格型号:5kg×5/箱,固体物含量大于等于85%、生产日期:2025-02-22、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柳品合®原味豆角(规格型号:5kg×5/箱;生产日期2025年02月22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违法所得为5000.00元。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属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出厂食品留样制度并对出厂的所有批次食品留存样品,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食品留样制度,对出厂的所有批次食品留存样品。留样数量应当满足至少一次全项检验的需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免除标注保质期的食品留样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出厂之日后二年。”的规定,属未建立并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拟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67.《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你单位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你单位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柳品合®原味豆角(生产日期:2025年02月22日)1248.5kg;3.并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拟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建立并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拟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在得知涉案食品不合格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涉案食品,开展召回工作,并成功召回除检验样品外的所有不合格食品,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