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730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超市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5年5月13日我局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柳州市洲泰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芷(生产日期:2024年11月01日)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样品经由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4450206636232666 |
样品名称 |
白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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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4年11月01日 |
保质期 |
/ |
|
标称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洲泰百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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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的残留量 |
检验机构 |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0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A225008812129033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A225008812129033C)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委托陈庆签收,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
2025年05月13日经报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芷一事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5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2024年12月2日从柳州市柳南区小林干蔬经营部购进了3斤白芷,购进价是11元/斤,2024年12月10日从柳州市柳南区小林干蔬经营部购进了3斤白芷,购进价是10元/斤;以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5年5月15日销售完毕,货值576元,获利513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芷经由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白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且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顾客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中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经营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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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730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超市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5年5月13日我局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柳州市洲泰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芷(生产日期:2024年11月01日)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样品经由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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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XBJ24450206636232666 |
样品名称 |
白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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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4年11月01日 |
保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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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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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洲泰百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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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的残留量 |
检验机构 |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0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A225008812129033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A225008812129033C)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委托陈庆签收,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
2025年05月13日经报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芷一事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5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2024年12月2日从柳州市柳南区小林干蔬经营部购进了3斤白芷,购进价是11元/斤,2024年12月10日从柳州市柳南区小林干蔬经营部购进了3斤白芷,购进价是10元/斤;以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5年5月15日销售完毕,货值576元,获利513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芷经由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白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且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顾客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中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经营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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