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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50805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7-21 17:0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50805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古早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5450206636231900

样品名称

古早蛋糕

生产日期

2025-03-20

保质期

3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4月21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古早蛋糕”不合格《检验报告》(№:A2250088182119003C),该报告显示:2025年3月20日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古早蛋糕”(商标:/,规格:60g/袋,生产日期:2025-03-20,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7日将《检验报告》(№:A2250088182119003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A2250088182119003C)送达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鑫签收。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在柳州市柳江区第三工业园永兴西路65号加工生产“古早蛋糕”(商标:/,规格:60g/袋,生产日期:2025-03-20,质量等级:/),共75个(60g/个),其中出厂检验使用8个,留样5个,于3月20日当天销售了44个(60g/个)给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作抽样用,销售18个(60g/个)给广西柳州嘉润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价均为2元/个,获得销售金额124元。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

2025年3月20日,经我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上述产品“古早蛋糕”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内容、结果以及对抽样程序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但在召回期限内未能召回产品。

另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被抽批次产品“古早蛋糕”投放的“泡打粉(复配膨松剂)”原始配料为: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三钙、食用玉米淀粉。而“古早蛋糕”标签标注的“复配彭松剂”原始配料为: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钙,碳酸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食用玉米淀粉,与实际投料不一致。

当事人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销售金额124元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被抽批次产品“古早蛋糕”投放的“泡打粉(复配膨松剂)”原始配料与标签内容标注的“复配彭松剂”原始配料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货值金额150元,货值较少,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适用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产生并非生产工具设备直接导致的,故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2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因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已在上个违法行为处罚中已没收,此处不再重复没收。)

综上,以上罚没款合计131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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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50805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7-21 17:0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50805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古早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5450206636231900

样品名称

古早蛋糕

生产日期

2025-03-20

保质期

3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4月21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古早蛋糕”不合格《检验报告》(№:A2250088182119003C),该报告显示:2025年3月20日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古早蛋糕”(商标:/,规格:60g/袋,生产日期:2025-03-20,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7日将《检验报告》(№:A2250088182119003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A2250088182119003C)送达柳州市优思麦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鑫签收。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在柳州市柳江区第三工业园永兴西路65号加工生产“古早蛋糕”(商标:/,规格:60g/袋,生产日期:2025-03-20,质量等级:/),共75个(60g/个),其中出厂检验使用8个,留样5个,于3月20日当天销售了44个(60g/个)给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作抽样用,销售18个(60g/个)给广西柳州嘉润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价均为2元/个,获得销售金额124元。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

2025年3月20日,经我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上述产品“古早蛋糕”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内容、结果以及对抽样程序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但在召回期限内未能召回产品。

另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被抽批次产品“古早蛋糕”投放的“泡打粉(复配膨松剂)”原始配料为: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三钙、食用玉米淀粉。而“古早蛋糕”标签标注的“复配彭松剂”原始配料为: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钙,碳酸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食用玉米淀粉,与实际投料不一致。

当事人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销售金额124元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被抽批次产品“古早蛋糕”投放的“泡打粉(复配膨松剂)”原始配料与标签内容标注的“复配彭松剂”原始配料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货值金额150元,货值较少,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适用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产生并非生产工具设备直接导致的,故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2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因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已在上个违法行为处罚中已没收,此处不再重复没收。)

综上,以上罚没款合计131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