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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805003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8-01 17:0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805003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味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原味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5450206636231968

样品名称

原味豆角

生产日期

2025-04-06

保质期

150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味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味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不合格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A2250088182126002C)。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4月7日对当事人生产的原味豆角(规格型号:0.5Kg/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成品库内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6日的原味豆角7件,每件净含量为25kg。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措施。

2025年5月12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味豆角)的行为进行立案,由梁芳堆、林荷香两位同志负责调查。                                                            

2025年5月16日,办案人员对受委托人韦柳香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5年7月14日,办案人员对受委托人韦柳香进行了二次询问调查。

2025年7月14日,我局给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发了协助调查函。

2025年7月15日,我局分别给南宁市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了协助调查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5年4月6日在核准的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沙子村委羊占屯文化室13号生产原味豆角(每袋净含量:5kg)282kg,出厂检验使用了1kg,留样使用了1kg,按5袋/件装箱共11件,每件净含量25kg,成品入库数量是11件+1袋(净含量:5kg)共280kg。2025年4月7日当事人将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6日净含量为5kg/袋的原味豆角分装成净含量为0.5kg/袋的原味豆角放入原味豆角纸箱用于抽样。净含量为0.5kg/袋的原味豆角标签标注为“原味豆角,产品名称:原味豆角,净含量:0.5kg,产品类别:酱腌菜,配料:豆角,饮用水,食用盐、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5020602911,执行标准:GB 2714-2015,保质期:150天,存储方法: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食用方法:炒干水分后根据个人口味加入调味品即可食用,生产日期:202546日,生产单位:柳州市味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厂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沙子村委羊占屯文化室13号,产地:广西柳州市,营养成分表等”内容。2025年4月8日以110元/件(净含量:25kg)的价格销售给南宁上林县大丰镇霞客路的谢恩,共销售了1件25kg,销售收入110元,2025年4月10日以105元/件(净含量:25kg)的价格销售给钦州市钦南区新阳街55号的翁紫红,共销售1件25kg,销售收入105元,2025年4月12日以125元/件(净含量:25kg)的价格销售给广西南宁市西乡塘的邓姐,共销售了2件50kg,销售收入250元,2025年4月7日以2.2元/袋(净含量:0.5kg/袋,该规格由当事人从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6日净含量为5kg/袋的原味豆角中分装成的净含量为0.5kg/袋)的价格销售给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用于抽样检验,共销售了9袋4.5kg,余下1袋0.5kg已给员工炒菜。执法人员查封了7件未销售的该批次原味豆角。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原味豆角共获销售款484.8元,货值金额共计1372.3元。该批次原味豆角产品包装是白色塑料袋,包装袋上贴有标签,标签标注有“原味酸豆角,产品名称:原味豆角,净含量:5kg,产品类别:酱腌菜,配料:豆角,饮用水,食用盐、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5020602911,执行标准:GB 2714,保质期:150天,存储方法: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食用方法:炒干水分后根据个人口味加入调味品即可食用,生产日期:2025年4月6日,生产单位:柳州市味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厂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沙子村委羊占屯文化室13号,产地:广西柳州市,营养成分表”等内容。

上述原味豆角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5年4月6日生产经营的原味豆角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该批次原味豆角的违法所得为484.8元。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案货值金额较少,为1372.3元,案发后该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主动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自512日收到检验报告(№:A2250088182126002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250088182126002C)后,采取及时制定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于2025516日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刊发召回公告,并及时向客户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等措施,召回原味豆角3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减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六十七、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减轻规定情形,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综上,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4.8;

2.并处罚款10000;

3.没收7件不合格的原味豆角。

以上罚没款共计1048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在得知涉案食品不合格后立即停止经营涉案食品,开展召回工作,并成功召回3袋不合格食品,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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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805003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8-01 17:0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805003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味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原味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5450206636231968

样品名称

原味豆角

生产日期

2025-04-06

保质期

150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味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味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不合格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A2250088182126002C)。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4月7日对当事人生产的原味豆角(规格型号:0.5Kg/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成品库内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6日的原味豆角7件,每件净含量为25kg。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措施。

2025年5月12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味豆角)的行为进行立案,由梁芳堆、林荷香两位同志负责调查。                                                            

2025年5月16日,办案人员对受委托人韦柳香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5年7月14日,办案人员对受委托人韦柳香进行了二次询问调查。

2025年7月14日,我局给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发了协助调查函。

2025年7月15日,我局分别给南宁市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了协助调查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5年4月6日在核准的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沙子村委羊占屯文化室13号生产原味豆角(每袋净含量:5kg)282kg,出厂检验使用了1kg,留样使用了1kg,按5袋/件装箱共11件,每件净含量25kg,成品入库数量是11件+1袋(净含量:5kg)共280kg。2025年4月7日当事人将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6日净含量为5kg/袋的原味豆角分装成净含量为0.5kg/袋的原味豆角放入原味豆角纸箱用于抽样。净含量为0.5kg/袋的原味豆角标签标注为“原味豆角,产品名称:原味豆角,净含量:0.5kg,产品类别:酱腌菜,配料:豆角,饮用水,食用盐、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5020602911,执行标准:GB 2714-2015,保质期:150天,存储方法: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食用方法:炒干水分后根据个人口味加入调味品即可食用,生产日期:202546日,生产单位:柳州市味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厂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沙子村委羊占屯文化室13号,产地:广西柳州市,营养成分表等”内容。2025年4月8日以110元/件(净含量:25kg)的价格销售给南宁上林县大丰镇霞客路的谢恩,共销售了1件25kg,销售收入110元,2025年4月10日以105元/件(净含量:25kg)的价格销售给钦州市钦南区新阳街55号的翁紫红,共销售1件25kg,销售收入105元,2025年4月12日以125元/件(净含量:25kg)的价格销售给广西南宁市西乡塘的邓姐,共销售了2件50kg,销售收入250元,2025年4月7日以2.2元/袋(净含量:0.5kg/袋,该规格由当事人从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6日净含量为5kg/袋的原味豆角中分装成的净含量为0.5kg/袋)的价格销售给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用于抽样检验,共销售了9袋4.5kg,余下1袋0.5kg已给员工炒菜。执法人员查封了7件未销售的该批次原味豆角。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原味豆角共获销售款484.8元,货值金额共计1372.3元。该批次原味豆角产品包装是白色塑料袋,包装袋上贴有标签,标签标注有“原味酸豆角,产品名称:原味豆角,净含量:5kg,产品类别:酱腌菜,配料:豆角,饮用水,食用盐、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5020602911,执行标准:GB 2714,保质期:150天,存储方法: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食用方法:炒干水分后根据个人口味加入调味品即可食用,生产日期:2025年4月6日,生产单位:柳州市味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厂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沙子村委羊占屯文化室13号,产地:广西柳州市,营养成分表”等内容。

上述原味豆角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5年4月6日生产经营的原味豆角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该批次原味豆角的违法所得为484.8元。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案货值金额较少,为1372.3元,案发后该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主动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自512日收到检验报告(№:A2250088182126002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250088182126002C)后,采取及时制定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于2025516日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刊发召回公告,并及时向客户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等措施,召回原味豆角3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减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六十七、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减轻规定情形,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综上,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4.8;

2.并处罚款10000;

3.没收7件不合格的原味豆角。

以上罚没款共计1048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在得知涉案食品不合格后立即停止经营涉案食品,开展召回工作,并成功召回3袋不合格食品,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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