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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808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8-08 16:4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808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零售个体工商户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桂盛菜篮子生鲜超市生产经营的一个批次食用农产品(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5450200634230636ZX

样品名称

黄花菜

购进日期

2025-01-24

保质期

标称生产者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州市柳江区桂盛菜篮子生鲜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检验机构

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5月2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签收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2025年05月23日签发的《检验报告》(№:SP25-ZJ0623),报告显示: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受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相关抽样检测技术要求,于2025年5月8日对当事人2025年1月24日购进的食用农产品黄花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邕路鹏飞商住楼1号1楼门面商铺在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5-01-24;)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认可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

至2025年5月30日检验报告送达止,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的10斤黄花菜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36.80元/斤,销售收入为368元,即违法所得为368元,货值金额亦为368元。

当事人自2025年5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SP25-ZJ062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5-ZJ0623)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涉案产品数量较少,顾客购买后一般都会快速食用,所以该涉案产品无法召回。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初次违法,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了食品召回公告。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具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点“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免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1日,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江市监不罚〔2025〕3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确保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标准。2.提高食品经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明白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分析,由于当事人是食品销售经营户,已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黄花菜的检验报告,且报告是合格的,认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无从查找。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更加严格要求在采购商品时,严格把好商品质量关,到规范的供货商家进行采购,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三证及检验报告,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并做好进销货台帐,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入超市销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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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808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8-08 16:4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808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零售个体工商户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桂盛菜篮子生鲜超市生产经营的一个批次食用农产品(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5450200634230636ZX

样品名称

黄花菜

购进日期

2025-01-24

保质期

标称生产者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州市柳江区桂盛菜篮子生鲜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检验机构

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5月2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签收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2025年05月23日签发的《检验报告》(№:SP25-ZJ0623),报告显示: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受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相关抽样检测技术要求,于2025年5月8日对当事人2025年1月24日购进的食用农产品黄花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邕路鹏飞商住楼1号1楼门面商铺在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5-01-24;)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认可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

至2025年5月30日检验报告送达止,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的10斤黄花菜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36.80元/斤,销售收入为368元,即违法所得为368元,货值金额亦为368元。

当事人自2025年5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SP25-ZJ062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5-ZJ0623)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涉案产品数量较少,顾客购买后一般都会快速食用,所以该涉案产品无法召回。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初次违法,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了食品召回公告。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具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点“序号4,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免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1日,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江市监不罚〔2025〕3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确保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标准。2.提高食品经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明白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分析,由于当事人是食品销售经营户,已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黄花菜的检验报告,且报告是合格的,认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无从查找。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更加严格要求在采购商品时,严格把好商品质量关,到规范的供货商家进行采购,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三证及检验报告,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并做好进销货台帐,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入超市销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