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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03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9-03 17:4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03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餐饮服务经营单位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毒餐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5450200634230814ZX

样品名称

小碗

抽样日期

2025-05-30

保质期

/

标称生产者

/

被抽样单位

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06月25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5-ZJ0785),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05月30日,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受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小碗,清洗消毒完成时间:2025年05月30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申请复检的期限,当事人现场确认签收后,未提出异议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同时,对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的餐具消毒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小碗)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提供餐饮服务使用自行清洗消毒的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不锈钢餐盘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不锈钢圆碗,于2024年7月15日被本局下达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江市监处罚〔2024〕120号)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市监处罚〔2025〕1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导致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餐饮具消毒流程操作不规范,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和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取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流程、加强消毒管理等方式进行了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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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03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9-03 17:4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03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餐饮服务经营单位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毒餐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5450200634230814ZX

样品名称

小碗

抽样日期

2025-05-30

保质期

/

标称生产者

/

被抽样单位

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06月25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5-ZJ0785),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05月30日,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受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小碗,清洗消毒完成时间:2025年05月30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申请复检的期限,当事人现场确认签收后,未提出异议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同时,对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的餐具消毒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小碗)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提供餐饮服务使用自行清洗消毒的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不锈钢餐盘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不锈钢圆碗,于2024年7月15日被本局下达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江市监处罚〔2024〕120号)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市监处罚〔2025〕1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导致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餐饮具消毒流程操作不规范,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和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取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餐饮具清洗流程、加强消毒管理等方式进行了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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