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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05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9-05 16:1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05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江区豪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板栗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ZJ25450000622233541

样品名称

板栗饼

生产日期

2025-05-06

保质期

120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柳江区豪佳香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宁明港南百货商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

检验机构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5年06月10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到柳州市柳江区豪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产品名称:板栗饼、商标:尚客寻和图形、规格型号:249克/袋、生产日期:2025-05-06、质量等级: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宁明港南百货商行经营的板栗饼(生产厂家:柳州市柳江区豪佳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25年06月16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SG25195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G251954)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025年06月16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板栗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06月25日,办案人员对涉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廖戈玲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

2025年06月26日,我局向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柳江市监协查【2025】23号)。

2025年07月18日,我局收到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

2025年08月07日,办案人员对涉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廖戈玲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05月06日在核准的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31号之二生产板栗饼373袋。检验及留样用去13袋(8袋用于出厂检验, 5袋用于留样),按销售价格2.00元/袋计,货值金额为26.00元。余下360袋当事人于2025年05月06日以2.00元/袋的价格销售到广西南宁昱兴同贸易有限公司处,获销售款720.00元。故总货值金额为746.00元。销售收入是720.00元。

上述板栗饼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另查实,当事人生产的板栗饼产品包装袋标签标注有:“配料:小麦粉、豌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饮用水、板栗粉、食用盐、甘油、复合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磷酸二氢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酶、食用淀粉)、山梨酸钾、丙酸钙、食用香精。”等字样。该产品实际配料添加量递减排序为:小麦粉、白砂糖、豌豆、板栗粉、食用植物油、饮用水、食用盐、甘油、复合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磷酸二氢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酶、食用淀粉)、山梨酸钾、丙酸钙、食用香精。配料未按添加量递减排序标示,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要求。

本局认为,1.当事人2025年05月06日生产经营的板栗饼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720.00元。

2.当事人生产的板栗饼产品配料未按添加量递减排序标示,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的规定,当事人未按添加量递减排序标示配料表的标签认定为标签瑕疵。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板栗饼”数量少,销售金额为720.00元、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张贴《召回公告》,并登报召回,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板栗饼)34袋,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潜在隐患,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板栗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0.00元,罚款1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720.00元。

2.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板栗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0.00元;

(2)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72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市监处罚〔202512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排查原因如下:1、生产车间内的紫外灯灭菌能力不足,部分设备表面照射不到,导致设备消毒不到位。2、个别员工未按要求在包装时使用一次性手套。3、包装袋消毒时长不足,经询问员工,包装袋灭菌时长仅为20分钟。

2、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1、针对生产车间内紫外灯灭菌能力不足的问题,购置臭氧发生器,利用臭氧和紫外灯对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灭菌消毒,以提高整体消毒效果。2、对于个别员工未按要求在包装时使用一次性手套的情况,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强调个人卫生和操作流程的重要性,并设立监督机制,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严格遵守规定。3、针对包装袋消毒时长不足的问题,已调整包装袋的消毒流程,将灭菌时长延长至40分钟以上,并定期检查消毒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消毒效果达到标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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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05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9-05 16:1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05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江区豪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板栗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ZJ25450000622233541

样品名称

板栗饼

生产日期

2025-05-06

保质期

120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柳江区豪佳香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宁明港南百货商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

检验机构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5年06月10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到柳州市柳江区豪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产品名称:板栗饼、商标:尚客寻和图形、规格型号:249克/袋、生产日期:2025-05-06、质量等级: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宁明港南百货商行经营的板栗饼(生产厂家:柳州市柳江区豪佳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25年06月16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SG25195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G251954)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025年06月16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板栗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06月25日,办案人员对涉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廖戈玲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

2025年06月26日,我局向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柳江市监协查【2025】23号)。

2025年07月18日,我局收到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

2025年08月07日,办案人员对涉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廖戈玲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05月06日在核准的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31号之二生产板栗饼373袋。检验及留样用去13袋(8袋用于出厂检验, 5袋用于留样),按销售价格2.00元/袋计,货值金额为26.00元。余下360袋当事人于2025年05月06日以2.00元/袋的价格销售到广西南宁昱兴同贸易有限公司处,获销售款720.00元。故总货值金额为746.00元。销售收入是720.00元。

上述板栗饼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另查实,当事人生产的板栗饼产品包装袋标签标注有:“配料:小麦粉、豌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饮用水、板栗粉、食用盐、甘油、复合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磷酸二氢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酶、食用淀粉)、山梨酸钾、丙酸钙、食用香精。”等字样。该产品实际配料添加量递减排序为:小麦粉、白砂糖、豌豆、板栗粉、食用植物油、饮用水、食用盐、甘油、复合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磷酸二氢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酶、食用淀粉)、山梨酸钾、丙酸钙、食用香精。配料未按添加量递减排序标示,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要求。

本局认为,1.当事人2025年05月06日生产经营的板栗饼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720.00元。

2.当事人生产的板栗饼产品配料未按添加量递减排序标示,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的规定,当事人未按添加量递减排序标示配料表的标签认定为标签瑕疵。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板栗饼”数量少,销售金额为720.00元、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张贴《召回公告》,并登报召回,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板栗饼)34袋,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潜在隐患,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板栗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0.00元,罚款1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720.00元。

2.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板栗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0.00元;

(2)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72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市监处罚〔202512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排查原因如下:1、生产车间内的紫外灯灭菌能力不足,部分设备表面照射不到,导致设备消毒不到位。2、个别员工未按要求在包装时使用一次性手套。3、包装袋消毒时长不足,经询问员工,包装袋灭菌时长仅为20分钟。

2、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1、针对生产车间内紫外灯灭菌能力不足的问题,购置臭氧发生器,利用臭氧和紫外灯对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灭菌消毒,以提高整体消毒效果。2、对于个别员工未按要求在包装时使用一次性手套的情况,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强调个人卫生和操作流程的重要性,并设立监督机制,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严格遵守规定。3、针对包装袋消毒时长不足的问题,已调整包装袋的消毒流程,将灭菌时长延长至40分钟以上,并定期检查消毒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消毒效果达到标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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