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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22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9-22 15:3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22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零售个体工商户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桂盛菜篮子生鲜超市生产经营的一个批次食用农产品(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P25450000622234594ZX

样品名称

黄花菜

购进日期

2025-05-13

保质期

标称生产者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州市柳江区桂盛菜篮子生鲜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6月27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签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06月26日签发的《检验报告》(№:SQP250553),报告显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相关抽样检测技术要求,于2025年5月27日对当事人2025年5月13日购进的食用农产品黄花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邕路鹏飞商住楼1号1楼门面商铺在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5-05-13;)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认可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

至2025年7月1日检验报告送达止,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的5斤黄花菜已售出3.2斤,库存1.8斤,销售价格为36.80元/斤,货值金额亦为184元,即违法所得为117.76元。

当事人自2025年5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SQP25055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QP250553)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涉案产品数量较少,顾客购买后一般都会快速食用,所以该涉案产品无法召回。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两年内第二次出现此违法行为,并且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了食品召回公告。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具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免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1.8斤涉案批次的黄花菜。

2025年9月10日,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江市监处罚〔202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执法人员作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但依法没收当事人库存的1.8斤涉案批次的黄花菜的处理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确保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标准。2.提高食品经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明白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分析,由于当事人是食品销售经营户,已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黄花菜的检验报告,且报告是合格的,认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无从查找。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更加严格要求在采购商品时,严格把好商品质量关,到规范的供货商家进行采购,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三证及检验报告,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并做好进销货台帐,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入超市销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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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22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9-22 15:3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22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零售个体工商户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桂盛菜篮子生鲜超市生产经营的一个批次食用农产品(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P25450000622234594ZX

样品名称

黄花菜

购进日期

2025-05-13

保质期

标称生产者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州市柳江区桂盛菜篮子生鲜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6月27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签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06月26日签发的《检验报告》(№:SQP250553),报告显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相关抽样检测技术要求,于2025年5月27日对当事人2025年5月13日购进的食用农产品黄花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邕路鹏飞商住楼1号1楼门面商铺在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5-05-13;)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认可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

至2025年7月1日检验报告送达止,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的5斤黄花菜已售出3.2斤,库存1.8斤,销售价格为36.80元/斤,货值金额亦为184元,即违法所得为117.76元。

当事人自2025年5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SQP25055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QP250553)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涉案产品数量较少,顾客购买后一般都会快速食用,所以该涉案产品无法召回。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两年内第二次出现此违法行为,并且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了食品召回公告。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具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免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1.8斤涉案批次的黄花菜。

2025年9月10日,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江市监处罚〔202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执法人员作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但依法没收当事人库存的1.8斤涉案批次的黄花菜的处理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确保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标准。2.提高食品经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明白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分析,由于当事人是食品销售经营户,已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黄花菜的检验报告,且报告是合格的,认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无从查找。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更加严格要求在采购商品时,严格把好商品质量关,到规范的供货商家进行采购,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三证及检验报告,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并做好进销货台帐,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入超市销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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