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23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企业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健康食品厂2025年03月03日生产经营的红糖米脆(膨化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DBJ25441900606446481 |
样品名称 |
红糖米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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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3-03 |
保质期 |
常温8个月 |
|
标称生产者 |
柳州市柳江区健康食品厂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柳江区健康食品厂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
检验机构 |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5月15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3月3日生产经营的红糖米脆(膨化食品)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食专2025-04-0654))和检验结果通知书(No:食专 2025-04-065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并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5年03月03日的红糖米脆(膨化食品)库存。2025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BSFC2500229-001B01),复检的结果的检验项目水分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5年03月03日生产经营的红糖米脆(膨化食品),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该批次红糖米脆的违法所得为1030元。
对于当事人生产的红糖米脆(膨化食品)不合格项目为水分超标,仅影响产品口感(如导致膨化效果差、欠松脆),并非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自2025年5月19日收到(No:食专2025-04-0654)和检验结果通知书(No:食专 2025-04-0654),及时采取制定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于2025年7月1日《农民日报》上刊发召回公告,并在公司门口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及时向客户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等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红糖米脆(膨化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红糖米脆(膨化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①.没收违法所得1030元;②.并处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30元;
2、处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3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市监处罚〔2025〕12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红糖米脆(膨化食品)产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因为春季空气含水分比较高容易渗透包装造成水分不合格,造成红糖米脆(膨化食品)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可能原因是:包装密度不够造成的。针对查找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整改措施如下:1.更换高密度的包装材料,并对生产线的烘干设备温度、风速、时长调大调长些。
2.加强包装材料密度要求采购。
3.加强对烘干设备温度管理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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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923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企业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健康食品厂2025年03月03日生产经营的红糖米脆(膨化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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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41900606446481 |
样品名称 |
红糖米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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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3-03 |
保质期 |
常温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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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 |
柳州市柳江区健康食品厂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柳江区健康食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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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
检验机构 |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5月15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3月3日生产经营的红糖米脆(膨化食品)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食专2025-04-0654))和检验结果通知书(No:食专 2025-04-065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并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5年03月03日的红糖米脆(膨化食品)库存。2025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BSFC2500229-001B01),复检的结果的检验项目水分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5年03月03日生产经营的红糖米脆(膨化食品),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该批次红糖米脆的违法所得为1030元。
对于当事人生产的红糖米脆(膨化食品)不合格项目为水分超标,仅影响产品口感(如导致膨化效果差、欠松脆),并非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自2025年5月19日收到(No:食专2025-04-0654)和检验结果通知书(No:食专 2025-04-0654),及时采取制定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于2025年7月1日《农民日报》上刊发召回公告,并在公司门口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及时向客户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等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红糖米脆(膨化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红糖米脆(膨化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①.没收违法所得1030元;②.并处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30元;
2、处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3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市监处罚〔2025〕12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红糖米脆(膨化食品)产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因为春季空气含水分比较高容易渗透包装造成水分不合格,造成红糖米脆(膨化食品)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可能原因是:包装密度不够造成的。针对查找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整改措施如下:1.更换高密度的包装材料,并对生产线的烘干设备温度、风速、时长调大调长些。
2.加强包装材料密度要求采购。
3.加强对烘干设备温度管理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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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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