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人家女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食品“三花酒”。
企业情况: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1MA5LKW6A1A)于2025年05月21日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广西人家女儿酒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1MAELC61K33)。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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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1322620244239 |
样品名称 |
三花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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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3-02 |
保质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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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 |
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 |
被抽样单位 |
象州县妙皇乡万意福超市(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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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酒精度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21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生产经营的“三花酒”不合格《检验报告》(№: G25-T12198),该报告显示:2025年06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生产的“三花酒”[商标:/,规格型号:500mL/袋 酒精度:25(%VOL),生产日期:2025-03-02,质量等级:一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JXSP 0001S-2023《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将《检验报告》(№: G25-T1219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0370-G25-T12198)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且在召回期限内成功召回了部分不合格产品,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应,且货值金额1680元,货值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同时,当事人在2024年12月17日因生产经营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三花酒”而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鉴于当事人既有减轻的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柳江市监处罚〔2025〕13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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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人家女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食品“三花酒”。
企业情况: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1MA5LKW6A1A)于2025年05月21日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广西人家女儿酒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1MAELC61K33)。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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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1322620244239 |
样品名称 |
三花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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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3-02 |
保质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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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 |
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 |
被抽样单位 |
象州县妙皇乡万意福超市(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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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酒精度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21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生产经营的“三花酒”不合格《检验报告》(№: G25-T12198),该报告显示:2025年06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生产的“三花酒”[商标:/,规格型号:500mL/袋 酒精度:25(%VOL),生产日期:2025-03-02,质量等级:一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JXSP 0001S-2023《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将《检验报告》(№: G25-T1219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0370-G25-T12198)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且在召回期限内成功召回了部分不合格产品,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应,且货值金额1680元,货值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同时,当事人在2024年12月17日因生产经营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三花酒”而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鉴于当事人既有减轻的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柳江市监处罚〔2025〕13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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