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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023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0-23 15:5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023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香辣木瓜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200637232838

样品名称

香辣木瓜丝

生产日期

2025-07-03

保质期

3个月

标称生产者

广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广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检验机构

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28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到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广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的“香辣木瓜丝”的不合格《检验报告》(:BCSP25060005-43),该报告显示: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7月4日对广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库合格品区的香辣木瓜丝(食品名称:香辣木瓜丝、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5-07-03、质量等级: /)进行了安全抽检,经检验,上述样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BCSP25060005-43)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BCSP25060005-4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检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8月4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香辣木瓜丝)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中路7号二栋3楼西面加工生产香辣木瓜丝(食品名称:香辣木瓜丝、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5-07-03、质量等级: /)共212斤,1斤用于出厂检验,1斤用于产品留样,按销售价格8元/斤计,货值金额为16元。2025年7月4日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10斤给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做监督抽检使用,获得销售金额80元。2025年7月5日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200斤,共20包(5包/箱,10斤/包)给刘春,获得销售金额1600元。上述“香辣木瓜丝”的销售收入共计为1680元,货值金额为1696元。该批次“香辣木瓜丝”经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内容、结果以及对抽样程序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8月3日从刘春处召回了150斤该批次不合格的“香辣木瓜丝”产品,并退还了1200元。同时查实,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按规定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的产品按规定对其进行出厂检验及记录和留存样品。

当事人2025年7月3日生产经营的香辣木瓜丝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收入的1680元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及时向客户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等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150斤,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潜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不仅用于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还用于生产其它食品,且当事人生产上述被抽检批次食品不合格与生产工具无直接关系,故对当事人的生产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80元,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68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市监处罚〔2025〕1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发布召回公告,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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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023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0-23 15:5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023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香辣木瓜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200637232838

样品名称

香辣木瓜丝

生产日期

2025-07-03

保质期

3个月

标称生产者

广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广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检验机构

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28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到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广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的“香辣木瓜丝”的不合格《检验报告》(:BCSP25060005-43),该报告显示: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7月4日对广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库合格品区的香辣木瓜丝(食品名称:香辣木瓜丝、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5-07-03、质量等级: /)进行了安全抽检,经检验,上述样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BCSP25060005-43)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BCSP25060005-4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检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8月4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香辣木瓜丝)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中路7号二栋3楼西面加工生产香辣木瓜丝(食品名称:香辣木瓜丝、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5-07-03、质量等级: /)共212斤,1斤用于出厂检验,1斤用于产品留样,按销售价格8元/斤计,货值金额为16元。2025年7月4日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10斤给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做监督抽检使用,获得销售金额80元。2025年7月5日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200斤,共20包(5包/箱,10斤/包)给刘春,获得销售金额1600元。上述“香辣木瓜丝”的销售收入共计为1680元,货值金额为1696元。该批次“香辣木瓜丝”经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内容、结果以及对抽样程序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8月3日从刘春处召回了150斤该批次不合格的“香辣木瓜丝”产品,并退还了1200元。同时查实,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按规定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的产品按规定对其进行出厂检验及记录和留存样品。

当事人2025年7月3日生产经营的香辣木瓜丝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收入的1680元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及时向客户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等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150斤,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潜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不仅用于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还用于生产其它食品,且当事人生产上述被抽检批次食品不合格与生产工具无直接关系,故对当事人的生产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80元,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68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市监处罚〔2025〕1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发布召回公告,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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