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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51119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1-19 08:4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51119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江区张禹食品加工坊生产经营的“酥饼(香芋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100767632190

样品名称

酥饼(香芋味)

生产日期

2025-07-18

保质期

120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柳江区张禹食品加工坊

被抽样单位

宾阳县新美家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苋菜红项目

检验机构

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8月27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标称生产者名称为柳州市柳江区张禹食品加工坊的“酥饼(香芋味)”的不合格《检验报告》(№:SP202518450),该报告显示: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7月29日对宾阳县新美家超市的“酥饼(香芋味)”(食品名称:酥饼(香芋味)、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5-07-18、质量等级:/)进行了安全抽检,经检验,上述样品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SP20251845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P202518450)送达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新田屯75号的柳州市柳江区张禹食品加工坊并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成品库内发现摆放有10件贵妃酥饼(20盒/件,6个/盒,生产日期:2025年8月27日)标签标注的内容“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执行标准:GB/T20977-2007、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及生产者名称不一致;13件水果糕(18包/件,10个/包,生产日期:2025年8月26日)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0977-2007”该标准为糕点通则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饼干(饼干)不相符。在包装车间内发现有被抽批次产品同款包材,标签标注内容“类型:烘烤类糕点,执行标准:GB/T20977,登记证号:GXZF0206000126,制造商: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生产者名称及登记证编号的内容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文书。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新田屯75号加工生产15kg“酥饼(香芋味)”,标签内容为:珈悦,酥饼,香芋味,净含量:计量称重,品名:酥饼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配料表:精制面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饮用水、香芋沙、食用葡萄糖粉、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执行标准:GB/T209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1MA5NTT821A,登记证号:GXZF0206000126,生产日期:见内包装袋,保质期:120天,营养成分表(省略不记录),加工方式:热加工,食品产地:广西柳州市,制造商: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新田屯75号。该产品于2025年7月19日以10元/kg的价格销售给宾阳县新美家超市15kg,销售金额为150元,货值金额150元。该批次“酥饼(香芋味)”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内容、结果以及对抽样程序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另查实,当事人的被抽检批次“酥饼(香芋味)”标签标注的登记证号为GXZF0206000126,执行标准:GB/T20977,制造商为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食品类别(品种明细)、生产者名称不一致。当事人2025年8月27日生产的10件贵妃酥饼(20盒/件,6个/盒),标签内容为:生产日期:2025年8月27日,产品名称:贵妃酥饼,配料:小麦粉、饮用水、白砂糖、植物油、奶油、鸡蛋,加工工艺:热加工,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执行标准:GB/T20977-2007,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5NTT821A,保质期:120天,净含量:200g,6个/盒,登记证号:GXZF0206000299,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新田屯75号,产地:广西柳州市。该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及生产者名称不一致。2025年8月26日生产的13件水果糕(18包/件,10个/包),标签内容为:水果糕,配料:熟糕粉(大米、糯米)白砂糖、葡萄糖、饮用水、植物油、食用香精,执行标准:GB/T20977-2007,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5NTT821A,生产日期:2025年8月26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225克,登记证号:GXZF0206000299,生产单位:柳州市柳江区张禹食品加工坊,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新田屯75号。该产品的执行标准:GB/T20977-2007为糕点通则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饼干(饼干)不相符。

1、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酥饼(香芋味)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收入的150元为违法所得。

2、当事人生产被抽检产品、贵妃酥饼及水果糕执行标准GB/T20977(糕点通则)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被抽批次产品标签标识的登记证号、制造商与当事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生产者名称不一致、8月27日生产的“贵妃酥饼”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当事人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名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的规定,属于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未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登记证号码、生产者名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2025年10月10日已办理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变更,并取得了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同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到目前为止本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映,且货值金额150元,货值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 有《规定》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的行为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简易包装食品包装上或者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标明有关信息的,或者标明的内容不实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柳江市监处罚〔2025369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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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51119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1-19 08:4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51119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江区张禹食品加工坊生产经营的“酥饼(香芋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100767632190

样品名称

酥饼(香芋味)

生产日期

2025-07-18

保质期

120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柳江区张禹食品加工坊

被抽样单位

宾阳县新美家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苋菜红项目

检验机构

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8月27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标称生产者名称为柳州市柳江区张禹食品加工坊的“酥饼(香芋味)”的不合格《检验报告》(№:SP202518450),该报告显示: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7月29日对宾阳县新美家超市的“酥饼(香芋味)”(食品名称:酥饼(香芋味)、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5-07-18、质量等级:/)进行了安全抽检,经检验,上述样品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SP20251845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P202518450)送达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新田屯75号的柳州市柳江区张禹食品加工坊并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成品库内发现摆放有10件贵妃酥饼(20盒/件,6个/盒,生产日期:2025年8月27日)标签标注的内容“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执行标准:GB/T20977-2007、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及生产者名称不一致;13件水果糕(18包/件,10个/包,生产日期:2025年8月26日)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0977-2007”该标准为糕点通则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饼干(饼干)不相符。在包装车间内发现有被抽批次产品同款包材,标签标注内容“类型:烘烤类糕点,执行标准:GB/T20977,登记证号:GXZF0206000126,制造商: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生产者名称及登记证编号的内容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文书。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新田屯75号加工生产15kg“酥饼(香芋味)”,标签内容为:珈悦,酥饼,香芋味,净含量:计量称重,品名:酥饼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配料表:精制面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饮用水、香芋沙、食用葡萄糖粉、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执行标准:GB/T209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1MA5NTT821A,登记证号:GXZF0206000126,生产日期:见内包装袋,保质期:120天,营养成分表(省略不记录),加工方式:热加工,食品产地:广西柳州市,制造商: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新田屯75号。该产品于2025年7月19日以10元/kg的价格销售给宾阳县新美家超市15kg,销售金额为150元,货值金额150元。该批次“酥饼(香芋味)”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内容、结果以及对抽样程序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另查实,当事人的被抽检批次“酥饼(香芋味)”标签标注的登记证号为GXZF0206000126,执行标准:GB/T20977,制造商为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食品类别(品种明细)、生产者名称不一致。当事人2025年8月27日生产的10件贵妃酥饼(20盒/件,6个/盒),标签内容为:生产日期:2025年8月27日,产品名称:贵妃酥饼,配料:小麦粉、饮用水、白砂糖、植物油、奶油、鸡蛋,加工工艺:热加工,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执行标准:GB/T20977-2007,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5NTT821A,保质期:120天,净含量:200g,6个/盒,登记证号:GXZF0206000299,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新田屯75号,产地:广西柳州市。该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张禹食品加工坊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及生产者名称不一致。2025年8月26日生产的13件水果糕(18包/件,10个/包),标签内容为:水果糕,配料:熟糕粉(大米、糯米)白砂糖、葡萄糖、饮用水、植物油、食用香精,执行标准:GB/T20977-2007,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5NTT821A,生产日期:2025年8月26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225克,登记证号:GXZF0206000299,生产单位:柳州市柳江区张禹食品加工坊,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四连村新田屯75号。该产品的执行标准:GB/T20977-2007为糕点通则与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饼干(饼干)不相符。

1、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酥饼(香芋味)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收入的150元为违法所得。

2、当事人生产被抽检产品、贵妃酥饼及水果糕执行标准GB/T20977(糕点通则)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被抽批次产品标签标识的登记证号、制造商与当事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生产者名称不一致、8月27日生产的“贵妃酥饼”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当事人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名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的规定,属于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未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登记证号码、生产者名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2025年10月10日已办理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变更,并取得了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同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到目前为止本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映,且货值金额150元,货值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 有《规定》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的行为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简易包装食品包装上或者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标明有关信息的,或者标明的内容不实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柳江市监处罚〔2025369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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