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124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企业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覃立纠酸笋厂2025年07月03日生产经营的原味酸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40703602257684 |
样品名称 |
原味酸笋 |
|
生产日期 |
2025-07-03 |
保质期 |
160天 |
|
标称生产者 |
柳州市柳江区覃立纠酸笋厂 |
被抽样单位 |
蓬江区香螺王螺蛳粉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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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检验机构 |
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8月26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检验报告(No:B202507gdpj-57684),检验报告显示,柳州市柳江区覃立纠酸笋厂2025年7月3日生产的原味酸豆角经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到柳州市柳江区覃立纠酸笋厂,负责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经查实,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的原味酸豆角是2025年7月3日生产的,共生产了75kg,当事人生产后全部销售给佛山市港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港香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75kg原味酸豆角2025年7月13日全部销售给蓬江区香螺王螺蛳粉店。
2025年7月28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福华街21-25号第6卡的蓬江区香螺王螺蛳粉店对上述原味酸豆角进行了抽样。2025年08月25日,广东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上述原味酸豆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原味酸豆角的原料是2025年7月3日之前购进的,我局2025年7月3日已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在2025年7月3日后对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进行了整改,建立了进货、销售台账。
当事人2025年9月2日制定了召回计划并于当天启动召回,截止召回结束,召回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原味酸豆角的数量为零。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原味酸豆角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检验不合格的原味酸豆角75kg数量较少,截止到调查结束,我局都未收到关于食用当事人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原味酸豆角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产生的危害后果较小,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适用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市监处罚〔2025〕15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味酸笋产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员工重复添加造成的。针对查找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整改措施如下:1.对员工进行培训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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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124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企业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覃立纠酸笋厂2025年07月03日生产经营的原味酸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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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XBJ25440703602257684 |
样品名称 |
原味酸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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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7-03 |
保质期 |
1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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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 |
柳州市柳江区覃立纠酸笋厂 |
被抽样单位 |
蓬江区香螺王螺蛳粉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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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检验机构 |
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8月26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检验报告(No:B202507gdpj-57684),检验报告显示,柳州市柳江区覃立纠酸笋厂2025年7月3日生产的原味酸豆角经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到柳州市柳江区覃立纠酸笋厂,负责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经查实,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的原味酸豆角是2025年7月3日生产的,共生产了75kg,当事人生产后全部销售给佛山市港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港香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75kg原味酸豆角2025年7月13日全部销售给蓬江区香螺王螺蛳粉店。
2025年7月28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福华街21-25号第6卡的蓬江区香螺王螺蛳粉店对上述原味酸豆角进行了抽样。2025年08月25日,广东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上述原味酸豆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原味酸豆角的原料是2025年7月3日之前购进的,我局2025年7月3日已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在2025年7月3日后对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进行了整改,建立了进货、销售台账。
当事人2025年9月2日制定了召回计划并于当天启动召回,截止召回结束,召回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原味酸豆角的数量为零。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原味酸豆角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检验不合格的原味酸豆角75kg数量较少,截止到调查结束,我局都未收到关于食用当事人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原味酸豆角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产生的危害后果较小,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适用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柳江市监处罚〔2025〕15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味酸笋产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员工重复添加造成的。针对查找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整改措施如下:1.对员工进行培训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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