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223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餐饮服务经营单位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中心小学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DBJ25450200637235312 |
样品名称 |
菜盆 |
|
抽样日期 |
2025-09-17 |
保质期 |
/ |
|
标称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地区拉堡中心小学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当事人食堂2025年9月17日使用的菜盆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BCSP25060005-815)。检验报告(No:BCSP25060005-815)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BCSP25060005-815)和检验结果通知书(BCSP25060005-815)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头村委上屯167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2025年9月30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一事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1日,办案人员对涉案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05月25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头村委上屯167号通过食堂供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用餐服务。2025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行清洗提供给学生盛菜用餐服务的餐具(菜盆)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当事人提供给学生盛菜用餐服务的菜盆没有按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洗消剂残留量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得检出进行清洗,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检出,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5年12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柳江市监罚告〔2025〕3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给学生用餐服务的餐具(菜盆)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的违法行为作出过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处罚的处罚决定(柳江市监当罚〔2024〕438号)。当事人2025年9月17日自行清洗提供给学生用餐服务的餐具(菜盆)没有按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进行清洗,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检出,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结果正在持续中的状态,属于拒不改正。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导致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1.工作人员清洗餐具时使用洗涤剂比例不规范,消毒柜温度程序设置不对,未能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受检菜盆临时清洗消毒,工人没有按要求流程清洗就放进消毒柜里进行消毒。3.食堂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检查。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和制定整改措施,采取的整改措施是:1.加强员工对洗涤剂使用配比的学习。2.增加清洗及浸泡时间,严格遵守洗消制度及流程。3.加强全体员工培训,让员工充分认识洗涤剂残留对人体的危害性,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1223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餐饮服务经营单位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自消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中心小学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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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50200637235312 |
样品名称 |
菜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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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5-09-17 |
保质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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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地区拉堡中心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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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当事人食堂2025年9月17日使用的菜盆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BCSP25060005-815)。检验报告(No:BCSP25060005-815)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BCSP25060005-815)和检验结果通知书(BCSP25060005-815)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头村委上屯167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2025年9月30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一事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1日,办案人员对涉案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05月25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头村委上屯167号通过食堂供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用餐服务。2025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行清洗提供给学生盛菜用餐服务的餐具(菜盆)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当事人提供给学生盛菜用餐服务的菜盆没有按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洗消剂残留量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得检出进行清洗,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检出,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5年12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柳江市监罚告〔2025〕3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给学生用餐服务的餐具(菜盆)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的违法行为作出过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处罚的处罚决定(柳江市监当罚〔2024〕438号)。当事人2025年9月17日自行清洗提供给学生用餐服务的餐具(菜盆)没有按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进行清洗,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检出,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结果正在持续中的状态,属于拒不改正。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导致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1.工作人员清洗餐具时使用洗涤剂比例不规范,消毒柜温度程序设置不对,未能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受检菜盆临时清洗消毒,工人没有按要求流程清洗就放进消毒柜里进行消毒。3.食堂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检查。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和制定整改措施,采取的整改措施是:1.加强员工对洗涤剂使用配比的学习。2.增加清洗及浸泡时间,严格遵守洗消制度及流程。3.加强全体员工培训,让员工充分认识洗涤剂残留对人体的危害性,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