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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107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07 15:5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107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雅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一个批次食品(冰绿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000636240353ZX

样品名称

冰绿豆饼

生产日期

2025-08-25

保质期

90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雅康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新福星百货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霉菌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0月11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签收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5年110月11日签发的《检验报告》(№:A2250679016106001C),报告显示: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相关抽样检测技术要求,于2025年09月23日对当事人2025年08月25日生产的冰绿豆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08月25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村大乐屯71号生产的冰绿豆饼(标称生产者名称:柳州市雅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8-25;)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认可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

当事人上述批次产品共生产了46.71kg(270克/袋,合计173袋),其中8袋用于本公司产品出厂检验,5袋用于本公司留样,实际用于销售160袋。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以2.1元/袋的价格销售了该批次全部160袋给柳州市鱼峰区星妍食品经营部,2025年9月4日柳州市鱼峰区星妍食品经营部销售了10袋涉案涉案批次的冰绿豆饼给被抽检单位柳州市柳南区新福星百货超市。该涉案批次冰绿豆饼的销售收入为336元,货值金额为363.3元。

另查实,当事人食品标签如下:正面标签信息为:雅康公馆和图形®,好吃不腻,香酥爽口,冰绿豆饼,甄选绿豆,甄选小麦粉,净含量270克,图案仅供参考,柳州市雅康食品有限公司;背面标签信息为:品名:冰绿豆饼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加工方式:热加工;配料:小麦粉、碗豆、绿豆(脱皮的)、饮用水、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麦芽糖浆、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磷酸二氢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食用淀粉)、丙酸钙、山梨酸钾、食用香料)。执行标准:GB/T20977,生产许可证号:SC12445020600611,食用方法:开袋即食或微波炉加热30秒。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见打码;贮存条件:通风,阴凉、干燥处;产地:广西柳州市;生产厂家:柳州市雅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村大乐屯71号;电话:13978279924;温馨提示:在保质期内如发生漏气、发霉变质等质量问题请勿食用,请到当地零售商或经销商更换。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 营养素参考值%,能量1410千焦17%,蛋白质 7.8克13%,脂肪 5.3克9%,碳水化合物63.6g21%,钠6毫克1%;2025年08月25日。该涉案产品各种配料的投入量分别为:小麦粉8.4kg,脱皮绿豆9.5kg,白砂糖6.3kg,豌豆9.5kg,食用植物油5.8kg,麦芽糖浆4.3kg,饮用水3.2kg,食用盐0.6kg。该涉案产品标签上的配料表中配料没有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同时,配料表中配料名称“豌豆”写成“碗豆”,“食用香精”写成“食用香料”。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商大于中文等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的规定,当事人食品标签配料表中配料没有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和食品标签上配料表中配料名称“豌豆”写成“碗豆”、“食用香精”写成“食用香料”的行为,认定为食品标签瑕疵。

当事人自2025年10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A2250679016106001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250679016106001C)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主动向经营商和社会召回,成功召回涉案产品26袋。且该涉案批次食品货值金额363.3元,货值较少,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第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情形:减轻;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并处 5 万元 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考量,2025年12月28日我局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处罚款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2026年1月7日,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江市监处罚〔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我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烘烤时长不足,未能有效杀灭原辅料或加工过程中污染的霉菌孢子造成的,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检测出霉菌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1.加强原料采购、验收及存储管理。采用少量多批采购绿豆、豌豆,验收时采用每袋进验收,做到应检尽检,并且增加原料库的机械通风设备。同时,建立供应商评估机制,对不合格供应商及时淘汰,并完善进货抽检流程。2.优化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针对烘烤时长不足问题,公司将重新校准烘烤设备参数,确保烘烤时长符合工艺要求。3、规范销售环节储存管理:针对经销商存储条件监管不足,公司将明确告知公司产品的贮存要求;存储条件需要满足产品包装标签中明示的贮存条件。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对不符合存储条件的客户发出整改通知。此外,完善追溯体系,一旦发现问题产品,可迅速召回并分析原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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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107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07 15:5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107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雅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一个批次食品(冰绿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000636240353ZX

样品名称

冰绿豆饼

生产日期

2025-08-25

保质期

90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雅康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新福星百货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霉菌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0月11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签收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5年110月11日签发的《检验报告》(№:A2250679016106001C),报告显示: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相关抽样检测技术要求,于2025年09月23日对当事人2025年08月25日生产的冰绿豆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08月25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村大乐屯71号生产的冰绿豆饼(标称生产者名称:柳州市雅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8-25;)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认可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

当事人上述批次产品共生产了46.71kg(270克/袋,合计173袋),其中8袋用于本公司产品出厂检验,5袋用于本公司留样,实际用于销售160袋。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以2.1元/袋的价格销售了该批次全部160袋给柳州市鱼峰区星妍食品经营部,2025年9月4日柳州市鱼峰区星妍食品经营部销售了10袋涉案涉案批次的冰绿豆饼给被抽检单位柳州市柳南区新福星百货超市。该涉案批次冰绿豆饼的销售收入为336元,货值金额为363.3元。

另查实,当事人食品标签如下:正面标签信息为:雅康公馆和图形®,好吃不腻,香酥爽口,冰绿豆饼,甄选绿豆,甄选小麦粉,净含量270克,图案仅供参考,柳州市雅康食品有限公司;背面标签信息为:品名:冰绿豆饼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加工方式:热加工;配料:小麦粉、碗豆、绿豆(脱皮的)、饮用水、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麦芽糖浆、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磷酸二氢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食用淀粉)、丙酸钙、山梨酸钾、食用香料)。执行标准:GB/T20977,生产许可证号:SC12445020600611,食用方法:开袋即食或微波炉加热30秒。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见打码;贮存条件:通风,阴凉、干燥处;产地:广西柳州市;生产厂家:柳州市雅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村大乐屯71号;电话:13978279924;温馨提示:在保质期内如发生漏气、发霉变质等质量问题请勿食用,请到当地零售商或经销商更换。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 营养素参考值%,能量1410千焦17%,蛋白质 7.8克13%,脂肪 5.3克9%,碳水化合物63.6g21%,钠6毫克1%;2025年08月25日。该涉案产品各种配料的投入量分别为:小麦粉8.4kg,脱皮绿豆9.5kg,白砂糖6.3kg,豌豆9.5kg,食用植物油5.8kg,麦芽糖浆4.3kg,饮用水3.2kg,食用盐0.6kg。该涉案产品标签上的配料表中配料没有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同时,配料表中配料名称“豌豆”写成“碗豆”,“食用香精”写成“食用香料”。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商大于中文等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的规定,当事人食品标签配料表中配料没有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和食品标签上配料表中配料名称“豌豆”写成“碗豆”、“食用香精”写成“食用香料”的行为,认定为食品标签瑕疵。

当事人自2025年10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A2250679016106001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250679016106001C)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主动向经营商和社会召回,成功召回涉案产品26袋。且该涉案批次食品货值金额363.3元,货值较少,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第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情形:减轻;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并处 5 万元 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考量,2025年12月28日我局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处罚款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2026年1月7日,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江市监处罚〔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我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烘烤时长不足,未能有效杀灭原辅料或加工过程中污染的霉菌孢子造成的,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检测出霉菌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1.加强原料采购、验收及存储管理。采用少量多批采购绿豆、豌豆,验收时采用每袋进验收,做到应检尽检,并且增加原料库的机械通风设备。同时,建立供应商评估机制,对不合格供应商及时淘汰,并完善进货抽检流程。2.优化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针对烘烤时长不足问题,公司将重新校准烘烤设备参数,确保烘烤时长符合工艺要求。3、规范销售环节储存管理:针对经销商存储条件监管不足,公司将明确告知公司产品的贮存要求;存储条件需要满足产品包装标签中明示的贮存条件。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对不符合存储条件的客户发出整改通知。此外,完善追溯体系,一旦发现问题产品,可迅速召回并分析原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