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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129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29 16:1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129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西农贸市场周秀娟经营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散称酸长豇豆”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200637235741

样品名称

散称酸长豇豆

购进日期

2025-10-09

保质期

/

标称生产者

/

被抽样单位

柳西农贸市场周秀娟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

检验机构

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5年10月9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过网络抽检方式对当事人在美团APP“菜老板(柳西新城市场店)”销售的散称酸长豇豆(订单生成日期:2025-10-09,样品数量2kg,备样数量1kg,抽样单编号:SBJ25450200637235741)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0月13日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酸长豇豆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429,超出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0.1的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5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正式检验报告;2025年11月10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场核查未发现同批次酸长豇豆库存,当事人确认委托老乡韦成望在美团平台销售了该批次不合格酸长豇豆。经询问调查查明韦成望自2024年4月26日起受周秀娟委托,负责操作周秀娟在美团APP注册的“菜老板店”账号,具体承担商品上架、采购、订单处理及售后等工作。2025年10月9日,韦成望根据美团店铺订单需求,在柳江区拉堡镇菜丁市场“柳州市柳江区余兰香食品铺”处以3.5元/kg的价格采购散称酸长豇豆2kg,采购后直接配送至客户指定的柏曼酒店。该批次酸长豇豆上架美团店铺前,韦成望未核实食品来源、质量及合格证明文件,周秀娟亦未向其告知食品销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使用规范。

该批次散称酸长豇豆仅形成一笔销售订单,销售对象为第三方抽检人员,销售数量2kg,平台显示销售货值58元,美团扣除平台管理费后实际韦成望收款39.2元。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向周秀娟送达抽检报告,并电话告知韦成望,该批次散称酸长豇豆经检验,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残留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柳州市柳江区余兰香食品铺销售给被询问人韦成望的酸长豆角供货源头为柳州市柳北区刘氏酸制品加工部。

韦成望还协助当事人周秀娟在美团账号销售辣椒、白菜等其他农副产品,均从市场固定摊位采购,未发现类似质量风险。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召回期限自2025年11月10日11:30至2025年11月16日11:30,截止11月17日,当事人召回上述涉案批次豇豆数量为0。

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豇豆2kg,货值为58元,获得销售收入39.2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周秀娟委托韦成望在美团APP销售农副产品,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采购并通过美团“菜老板店”销售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散称酸长豇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豇豆的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销售收入39.2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仅销售一单,货值金额较低,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散称酸长豇豆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作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9.2元的决定,对涉案供货商柳州市柳江区余兰香食品铺作另案处理,对本案供货源头生产者“柳州市柳北区刘氏酸制品加工部”进行案件线索移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处。

综上,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散称酸长豇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9.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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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129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29 16:1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129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西农贸市场周秀娟经营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散称酸长豇豆”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200637235741

样品名称

散称酸长豇豆

购进日期

2025-10-09

保质期

/

标称生产者

/

被抽样单位

柳西农贸市场周秀娟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

检验机构

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5年10月9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过网络抽检方式对当事人在美团APP“菜老板(柳西新城市场店)”销售的散称酸长豇豆(订单生成日期:2025-10-09,样品数量2kg,备样数量1kg,抽样单编号:SBJ25450200637235741)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0月13日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酸长豇豆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429,超出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0.1的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5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正式检验报告;2025年11月10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场核查未发现同批次酸长豇豆库存,当事人确认委托老乡韦成望在美团平台销售了该批次不合格酸长豇豆。经询问调查查明韦成望自2024年4月26日起受周秀娟委托,负责操作周秀娟在美团APP注册的“菜老板店”账号,具体承担商品上架、采购、订单处理及售后等工作。2025年10月9日,韦成望根据美团店铺订单需求,在柳江区拉堡镇菜丁市场“柳州市柳江区余兰香食品铺”处以3.5元/kg的价格采购散称酸长豇豆2kg,采购后直接配送至客户指定的柏曼酒店。该批次酸长豇豆上架美团店铺前,韦成望未核实食品来源、质量及合格证明文件,周秀娟亦未向其告知食品销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使用规范。

该批次散称酸长豇豆仅形成一笔销售订单,销售对象为第三方抽检人员,销售数量2kg,平台显示销售货值58元,美团扣除平台管理费后实际韦成望收款39.2元。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向周秀娟送达抽检报告,并电话告知韦成望,该批次散称酸长豇豆经检验,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残留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柳州市柳江区余兰香食品铺销售给被询问人韦成望的酸长豆角供货源头为柳州市柳北区刘氏酸制品加工部。

韦成望还协助当事人周秀娟在美团账号销售辣椒、白菜等其他农副产品,均从市场固定摊位采购,未发现类似质量风险。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召回期限自2025年11月10日11:30至2025年11月16日11:30,截止11月17日,当事人召回上述涉案批次豇豆数量为0。

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豇豆2kg,货值为58元,获得销售收入39.2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周秀娟委托韦成望在美团APP销售农副产品,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采购并通过美团“菜老板店”销售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散称酸长豇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豇豆的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销售收入39.2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仅销售一单,货值金额较低,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散称酸长豇豆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作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9.2元的决定,对涉案供货商柳州市柳江区余兰香食品铺作另案处理,对本案供货源头生产者“柳州市柳北区刘氏酸制品加工部”进行案件线索移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处。

综上,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散称酸长豇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9.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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