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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60429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4-29 08:0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60429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翔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米饼(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6450206636230807ZX

样品名称

米饼(原味)

生产日期

2026-01-15

保质期

5个月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翔隆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翔隆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2月4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柳州市翔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米饼(原味)”不合格《检验报告》(№: A2260007114111005C),该报告显示:2026年1月16日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柳州市翔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米饼(原味)”(商标:朱奶和图形,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6-01-15)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大肠菌群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6日我局将上述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当事人的留样区内未见留存有上述被抽检批次米饼(原味)样品,现场也未见该批次产品库存,检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文书,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阮展翔对抽检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且在召回期限内成功召回了部分不合格产品。到目前为止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应,且货值金额572元,货值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产生并非生产工具设备直接导致的,故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柳江市监处罚〔202622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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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60429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4-29 08:0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60429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翔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米饼(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6450206636230807ZX

样品名称

米饼(原味)

生产日期

2026-01-15

保质期

5个月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翔隆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翔隆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2月4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柳州市翔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米饼(原味)”不合格《检验报告》(№: A2260007114111005C),该报告显示:2026年1月16日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柳州市翔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米饼(原味)”(商标:朱奶和图形,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6-01-15)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大肠菌群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6日我局将上述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当事人的留样区内未见留存有上述被抽检批次米饼(原味)样品,现场也未见该批次产品库存,检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文书,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阮展翔对抽检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且在召回期限内成功召回了部分不合格产品。到目前为止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应,且货值金额572元,货值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产生并非生产工具设备直接导致的,故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柳江市监处罚〔202622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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