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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6042902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4-29 08:0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6042902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定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螺则天螺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6450206636230619ZX

样品名称

螺则天螺蛳粉

生产日期

2026-01-02

保质期

180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定记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定记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2月6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柳州市定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螺则天螺蛳粉”不合格《检验报告》(№: A2260007114108012C),该报告显示:2026年1月13日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柳州市定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螺则天螺蛳粉”(商标:螺则天,规格型号:320克/袋,生产日期:2026-01-02,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DBS 45/034-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柳州螺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10日我局将上述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见上述被抽检批次产品库存,留样柜内摆放有5袋该批次产品样品,检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文书,当事人的陪同人员吴会宁(厂长)对抽检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螺则天螺蛳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且成功召回不合格食品共26袋(320克/袋),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映,货值金额1532元,货值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产生并非生产工具设备直接导致的,故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柳江市监处罚〔2026221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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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6042902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4-29 08:0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6042902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定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螺则天螺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6450206636230619ZX

样品名称

螺则天螺蛳粉

生产日期

2026-01-02

保质期

180天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定记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定记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2月6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柳州市定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螺则天螺蛳粉”不合格《检验报告》(№: A2260007114108012C),该报告显示:2026年1月13日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柳州市定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螺则天螺蛳粉”(商标:螺则天,规格型号:320克/袋,生产日期:2026-01-02,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DBS 45/034-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柳州螺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10日我局将上述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见上述被抽检批次产品库存,留样柜内摆放有5袋该批次产品样品,检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文书,当事人的陪同人员吴会宁(厂长)对抽检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螺则天螺蛳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且成功召回不合格食品共26袋(320克/袋),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映,货值金额1532元,货值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产生并非生产工具设备直接导致的,故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柳江市监处罚〔2026221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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