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桑椹醋饮料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929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厂家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葵花籽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明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未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GZJ264500000622233527 |
样品名称 |
桑椹醋饮料 |
|
抽样日期 |
2026-06-04 |
保质期 |
12个月 |
|
标称生产者 |
柳州市明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明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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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7月6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柳州市明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12月05日生产的桑椹醋饮料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样品经由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桑椹醋饮料的检验报告(No.SG26239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SG262390)送达当事人,由柳州市明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恳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2月05日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进德街进西路178号生产33瓶桑椹醋饮料,350ml/瓶,30瓶按15瓶/件装成2件,1瓶用于出厂检验,1瓶用于留样,1瓶自消耗。以2.8元/瓶的价格销售30瓶给柳州市真螺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获销售款84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桑椹醋饮料原料等合法必要性支出凭据。该批次桑椹醋饮料的货值金额共计92.4元。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测报告后,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仅向经销商下发召回通知,召回该批次的桑椹醋饮料。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桑椹醋饮料经由由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实,当事人在采购黑荞麦、二甲基二碳酸盐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主体资格;部分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部分履行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应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建立有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但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之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之规定,该批次桑椹醋饮料的销售收入为84元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84元。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桑椹醋饮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桑椹醋饮料)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桑椹醋饮料的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发布召回公告的行为,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8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导致2025年12月05日批次桑椹醋饮料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原因主要是在在原料查验时发现原料存在异常而未上报,生产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生产加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标准的主要原因是生产操作当日,操作人员未按要求清洗灌装机,设备内部残留污物导致项目不符合标准。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和制定整改措施,采取的整改措施是:1.严格筛选原料及辅料进货渠道、2.原料及辅料入库时进行抽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桑椹醋饮料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929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厂家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葵花籽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明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未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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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GZJ264500000622233527 |
样品名称 |
桑椹醋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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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6-06-04 |
保质期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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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 |
柳州市明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明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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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7月6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柳州市明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12月05日生产的桑椹醋饮料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样品经由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桑椹醋饮料的检验报告(No.SG26239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SG262390)送达当事人,由柳州市明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恳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2月05日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进德街进西路178号生产33瓶桑椹醋饮料,350ml/瓶,30瓶按15瓶/件装成2件,1瓶用于出厂检验,1瓶用于留样,1瓶自消耗。以2.8元/瓶的价格销售30瓶给柳州市真螺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获销售款84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桑椹醋饮料原料等合法必要性支出凭据。该批次桑椹醋饮料的货值金额共计92.4元。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测报告后,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仅向经销商下发召回通知,召回该批次的桑椹醋饮料。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桑椹醋饮料经由由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实,当事人在采购黑荞麦、二甲基二碳酸盐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主体资格;部分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部分履行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应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建立有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但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之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之规定,该批次桑椹醋饮料的销售收入为84元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84元。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桑椹醋饮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桑椹醋饮料)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桑椹醋饮料的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发布召回公告的行为,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8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导致2025年12月05日批次桑椹醋饮料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原因主要是在在原料查验时发现原料存在异常而未上报,生产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生产加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标准的主要原因是生产操作当日,操作人员未按要求清洗灌装机,设备内部残留污物导致项目不符合标准。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和制定整改措施,采取的整改措施是:1.严格筛选原料及辅料进货渠道、2.原料及辅料入库时进行抽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