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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930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30 11:4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930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厂家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酥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经营者:黄球荣)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酥豆)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6451225641630326

样品名称

酥豆

抽样日期

2026-06-03

保质期

12个月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

检验不合格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惠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7月6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2026年2月15日生产的酥豆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样品经由广西惠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检测,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酥豆的检验报告(№:SP2605003-009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SP2605003-0090)送达当事人,由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李金恳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酥豆)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6年07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依法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2018年10月份至本案查获时止,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猫公山屯31号之地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6年2月15日生产获得酥豆(生产者名称: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商标:/;规格型号:450克/袋;生产日期:2026年2月15日;质量等级:/)共300袋,用于产品检验3袋,其余297袋当事人于2026年02月20日以5.1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了柳州市海吉星批发市场的徐超50袋,柳州市海吉星批发市场的黄美艳50袋,柳州市海吉星批发市场的林丛峰197袋,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1514.70元,柳州市海吉星批发市场的林丛峰于2026年2月25日再以5.6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被抽检单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润商贸有限公司)30袋。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酥豆货值金额共计1514.70元,除去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料、包装袋、电费、人工等成本费用1244元,共获取利润270.70元。

上述酥豆经由广西惠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不合格酥豆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案件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在广西日报刊登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上述被抽检批次食品不合格与生产工具设备无直接关系,故对当事人的生产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酥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70.70元;

(2)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770.7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一.在生产过程中未能控制好油温和炸豆的时间炸过头后导致酸价高。二.油炸后没有过滤好残留油渣。三.天气炎热储存间没控制到最佳储存温度。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和制定整改措施,采取的整改措施是:1.严格筛选原料及辅料进货渠道、2.原料及辅料入库时进行抽检,3.油炸后过滤好残留油渣,4.整改后送检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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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质量抽检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930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30 11:45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0930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厂家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酥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经营者:黄球荣)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酥豆)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6451225641630326

样品名称

酥豆

抽样日期

2026-06-03

保质期

12个月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

检验不合格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惠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7月6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2026年2月15日生产的酥豆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样品经由广西惠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检测,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酥豆的检验报告(№:SP2605003-009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SP2605003-0090)送达当事人,由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李金恳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酥豆)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6年07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依法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2018年10月份至本案查获时止,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猫公山屯31号之地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6年2月15日生产获得酥豆(生产者名称:柳州市柳江区柳顺食品加工厂;商标:/;规格型号:450克/袋;生产日期:2026年2月15日;质量等级:/)共300袋,用于产品检验3袋,其余297袋当事人于2026年02月20日以5.1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了柳州市海吉星批发市场的徐超50袋,柳州市海吉星批发市场的黄美艳50袋,柳州市海吉星批发市场的林丛峰197袋,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1514.70元,柳州市海吉星批发市场的林丛峰于2026年2月25日再以5.6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被抽检单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润商贸有限公司)30袋。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酥豆货值金额共计1514.70元,除去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料、包装袋、电费、人工等成本费用1244元,共获取利润270.70元。

上述酥豆经由广西惠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不合格酥豆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案件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在广西日报刊登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上述被抽检批次食品不合格与生产工具设备无直接关系,故对当事人的生产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酥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70.70元;

(2)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770.7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一.在生产过程中未能控制好油温和炸豆的时间炸过头后导致酸价高。二.油炸后没有过滤好残留油渣。三.天气炎热储存间没控制到最佳储存温度。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和制定整改措施,采取的整改措施是:1.严格筛选原料及辅料进货渠道、2.原料及辅料入库时进行抽检,3.油炸后过滤好残留油渣,4.整改后送检产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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