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教处罚字〔2023〕第1号
当事人:韦慧写,女,壮族,1977年2月生,住址柳江区百朋镇恭桐村,公民身份号码:450***25。
当事人韦慧写无证举办幼儿园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幼儿园办学许可证,2018年9月开始擅自在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恭桐村后桐屯121号举办恭桐佳佳乐幼儿园,开展招生收费及教育教学活动;2022年秋季学期共招收37名幼儿,其中3岁以上34人(其中1人为临托),3岁以下3人,每个幼儿收取2600元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实:1.百朋镇人民政府摸排上报材料2份;2.本机关出具的恭桐佳佳乐幼儿园未经审批许可证明1份;3.柳江区行政审批局提供的恭桐佳佳乐幼儿园未经审批许可证明1份;4.现场检查笔录1份;5.询问笔录3份;6.恭桐佳佳乐幼儿园园长及教职工填报的《幼儿园基本情况表》1份;7.家长填报的《学龄前儿童入学情况摸底调查表》33份;8.现场拍摄照片6张;9.执法录音录像光碟1张。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江教罚告字〔2023〕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2023年2月23日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允许该园上完2023年春季学期幼儿辅导课程,7月8日放假后自愿分流幼儿。当事人未要求听证。本机关审核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于2018年9月开始无证办园,期间,本机关曾多次给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办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但当事人一直屡教不改,仍继续违法招生办园,且于2023年2月3日提前开学。因此,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请求,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柳州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相关量化标准》《柳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情况,决定对当事人韦慧写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
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总金额25.7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账户(账号:25461201010752352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柳州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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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教处罚字〔2023〕第1号
当事人:韦慧写,女,壮族,1977年2月生,住址柳江区百朋镇恭桐村,公民身份号码:450***25。
当事人韦慧写无证举办幼儿园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幼儿园办学许可证,2018年9月开始擅自在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恭桐村后桐屯121号举办恭桐佳佳乐幼儿园,开展招生收费及教育教学活动;2022年秋季学期共招收37名幼儿,其中3岁以上34人(其中1人为临托),3岁以下3人,每个幼儿收取2600元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实:1.百朋镇人民政府摸排上报材料2份;2.本机关出具的恭桐佳佳乐幼儿园未经审批许可证明1份;3.柳江区行政审批局提供的恭桐佳佳乐幼儿园未经审批许可证明1份;4.现场检查笔录1份;5.询问笔录3份;6.恭桐佳佳乐幼儿园园长及教职工填报的《幼儿园基本情况表》1份;7.家长填报的《学龄前儿童入学情况摸底调查表》33份;8.现场拍摄照片6张;9.执法录音录像光碟1张。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江教罚告字〔2023〕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2023年2月23日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允许该园上完2023年春季学期幼儿辅导课程,7月8日放假后自愿分流幼儿。当事人未要求听证。本机关审核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于2018年9月开始无证办园,期间,本机关曾多次给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办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但当事人一直屡教不改,仍继续违法招生办园,且于2023年2月3日提前开学。因此,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请求,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柳州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相关量化标准》《柳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情况,决定对当事人韦慧写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
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总金额25.7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账户(账号:25461201010752352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柳州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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