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就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工程水行政许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防洪评价报告表审查意见》,我局同意就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工程建设方案向你单位出具《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江河许〔2024〕3号)(见附件)。请你单位按照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江河许〔2024〕3号)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制
说 明 事 项
一、《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经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凡未取得本决定书或不按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发生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凡未经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许可,本决定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决定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对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将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查验。
六、本决定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使用,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七、本决定书由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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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 州 市 柳 江 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河许〔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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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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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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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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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
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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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 |
本项目位于柳江区土博镇盘龙屯东侧的北之江干流上的木贯屯至盘龙屯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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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等级) |
机耕路涵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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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核 定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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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方案 本项目修建盖板涵总共1个,顶高程349.4m,底高程346.55m,盖板涵长12.9m,宽4.5m,下设有3个直径1.5m的涵洞。本项目盖板涵等主要建筑物全部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管理范围54.39m2。 二、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略) 三、防洪要求 (一)本项目为跨河盖板涵,河两岸连接道路为四级公路以下的机耕路,发生洪水时允许短时交通中断。盖板涵由3个直径为1.5m的涵洞组成,属于涵洞,且本项目可漫水,故防洪标准不作规定。同时,参考本项目所在河段为5年一遇的防洪标准,本次盖板涵的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并可漫水短时淹没。因此,符合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D60-2015)的要求。 (二)根据《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表(报批稿)》计算成果及结论,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和岸坡稳定影响较小。 (三)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编制工程运行期度汛方案报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和柳州市柳江区防汛指挥部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设置未经批准的施工办公区、生活区、管理用房、物料加工区、加工厂房、预制件厂、混凝土搅拌站、施工道路(便道)、施工栈桥、施工平台等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施工不得违法占用河道,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 (五)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修整河道,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四、防治与补救措施 为确保岸坡稳定,本项目建成后须对盖板涵左右岸上下游岸坡损坏部位进行防护加固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竣工验收时须通知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参加,未经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的,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公司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盖章) 2024年10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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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图 |
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工程附图 | |
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就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工程水行政许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防洪评价报告表审查意见》,我局同意就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工程建设方案向你单位出具《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江河许〔2024〕3号)(见附件)。请你单位按照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江河许〔2024〕3号)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制
说 明 事 项
一、《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经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凡未取得本决定书或不按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发生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凡未经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许可,本决定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决定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对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将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查验。
六、本决定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使用,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七、本决定书由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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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 州 市 柳 江 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河许〔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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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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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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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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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
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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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 |
本项目位于柳江区土博镇盘龙屯东侧的北之江干流上的木贯屯至盘龙屯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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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等级) |
机耕路涵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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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核 定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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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方案 本项目修建盖板涵总共1个,顶高程349.4m,底高程346.55m,盖板涵长12.9m,宽4.5m,下设有3个直径1.5m的涵洞。本项目盖板涵等主要建筑物全部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管理范围54.39m2。 二、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略) 三、防洪要求 (一)本项目为跨河盖板涵,河两岸连接道路为四级公路以下的机耕路,发生洪水时允许短时交通中断。盖板涵由3个直径为1.5m的涵洞组成,属于涵洞,且本项目可漫水,故防洪标准不作规定。同时,参考本项目所在河段为5年一遇的防洪标准,本次盖板涵的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并可漫水短时淹没。因此,符合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D60-2015)的要求。 (二)根据《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表(报批稿)》计算成果及结论,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和岸坡稳定影响较小。 (三)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编制工程运行期度汛方案报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和柳州市柳江区防汛指挥部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设置未经批准的施工办公区、生活区、管理用房、物料加工区、加工厂房、预制件厂、混凝土搅拌站、施工道路(便道)、施工栈桥、施工平台等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施工不得违法占用河道,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 (五)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修整河道,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四、防治与补救措施 为确保岸坡稳定,本项目建成后须对盖板涵左右岸上下游岸坡损坏部位进行防护加固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竣工验收时须通知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参加,未经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的,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公司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盖章) 2024年10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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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图 |
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盘龙屯机耕路盖板涵工程附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