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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教处罚字〔2025〕1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5-06-05 16:20   

江教处罚字〔2025〕1号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罗梦华,女,壮族,住址:柳江区新兴农场,公民身份号码:452224***********5

当事人罗梦华无证举办幼儿园一案,本机关于2024129日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擅自在广西农垦国有新兴农场都乐分场部1—3号举办新兴新光幼儿园,开展招生收费及教育教学活动;2024年秋季学期共招收158名幼儿,每个幼儿收取3755元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实:1.穿山镇人民政府摸排上报材料2份;2.柳江区教育局出具的新兴幼儿园未经审批许可证明1份;3.柳江区行政审批局提供的新兴幼儿园未经审批许可证明1份;4.现场检查笔录1份;5.询问笔录2份;6.新光幼儿园园长及教职工填报的《幼儿园基本情况表》1份;7.新光幼儿园收费票据;8.现场拍摄照片5张;9.执法录音录像光碟1张。

本机关于20252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证幼儿园治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教罚告字〔2025〕第1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202533日到柳江区教育局申请免于处罚金,并承诺全力配合关停、主动分流幼儿并退还违法所得。

36日当事人召开了全体幼儿家长会,当面告知家长关停事宜及分流安置有关事项;38日新光幼儿园正式关停;310日当事人主动协助分流安置幼儿,411日当事人完成退费工作。

当事人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柳州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相关量化标准》《柳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相关规定,结合现场检查及实际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关停、分流安置、主动退费、整改及时等表现,决定对当事人罗梦华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免于罚款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柳州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也可以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202565

(此件删减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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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江教处罚字〔2025〕1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5-06-05 16:20   

江教处罚字〔2025〕1号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罗梦华,女,壮族,住址:柳江区新兴农场,公民身份号码:452224***********5

当事人罗梦华无证举办幼儿园一案,本机关于2024129日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擅自在广西农垦国有新兴农场都乐分场部1—3号举办新兴新光幼儿园,开展招生收费及教育教学活动;2024年秋季学期共招收158名幼儿,每个幼儿收取3755元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实:1.穿山镇人民政府摸排上报材料2份;2.柳江区教育局出具的新兴幼儿园未经审批许可证明1份;3.柳江区行政审批局提供的新兴幼儿园未经审批许可证明1份;4.现场检查笔录1份;5.询问笔录2份;6.新光幼儿园园长及教职工填报的《幼儿园基本情况表》1份;7.新光幼儿园收费票据;8.现场拍摄照片5张;9.执法录音录像光碟1张。

本机关于20252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证幼儿园治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教罚告字〔2025〕第1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202533日到柳江区教育局申请免于处罚金,并承诺全力配合关停、主动分流幼儿并退还违法所得。

36日当事人召开了全体幼儿家长会,当面告知家长关停事宜及分流安置有关事项;38日新光幼儿园正式关停;310日当事人主动协助分流安置幼儿,411日当事人完成退费工作。

当事人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柳州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相关量化标准》《柳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相关规定,结合现场检查及实际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关停、分流安置、主动退费、整改及时等表现,决定对当事人罗梦华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免于罚款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柳州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也可以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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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删减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