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的中国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柳州油库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柳江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白山村东北面采用凿井以水泵提水的方式取用地下水用于库区内生产、生活和消防演练,年总取水量为3.5万m3。项目取水工程共设置取水点2处,地理位置坐标分别为:1#取水口东经109°15′27.35″,北纬24°11′57.43″和2#取水口东经109°15′27.62″,北纬24°3′17.49″。
二、你公司要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的要求,落实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各项措施。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按规定建立取用水和退水档案管理制度。
三、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等材料提交到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用水后应按要求做好取用水统计台账。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广西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四、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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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的中国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柳州油库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柳江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白山村东北面采用凿井以水泵提水的方式取用地下水用于库区内生产、生活和消防演练,年总取水量为3.5万m3。项目取水工程共设置取水点2处,地理位置坐标分别为:1#取水口东经109°15′27.35″,北纬24°11′57.43″和2#取水口东经109°15′27.62″,北纬24°3′17.49″。
二、你公司要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的要求,落实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各项措施。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按规定建立取用水和退水档案管理制度。
三、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等材料提交到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用水后应按要求做好取用水统计台账。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广西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四、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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