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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权责清单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   发布日期: 2026-10-15 15:15   

附件3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韦洪舰 7260615        报日期:2026年10月15日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印发检查通知(暗访不通知)。(水土保持站)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水土保持站)
3.处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限期整改、约谈督促、移交处罚等处置措施。(水土保持站)
4.监管责任:对技术服务、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水土保持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3-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3-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 

行政检查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农村水利水电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农村水利水电股)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农村水利水电股)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农村水利水电股)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农村水利水电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农村水利水电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农村水利水电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 

行政检查

对农村水电站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农村水利水电股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 总则 1.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导则要求,检查管辖区域内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各类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应按本导则要求,对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各类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对照本导则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整改。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农村水利水电股)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农村水利水电股)。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农村水利水电股)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农村水利水电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农村水利水电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农村水利水电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行政法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质监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质监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质监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监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质监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九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3.【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质监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质监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质监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监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质监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检查

对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站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水土保持站)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水土保持站)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水土保持站)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水土保持站)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水土保持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 

行政检查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河长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2018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号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国界河道、省界河道和跨设区的市的河道,由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河道、县界河道,由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下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协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本辖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河道主管机关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河长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河长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河长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河长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河长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河长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 

行政检查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河长办

1.【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4号发布,2018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河长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河长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河长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河长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河长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河长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第六点第一项 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4.【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
第三点第一项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质监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质监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质监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监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质监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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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3.【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质监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质监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质监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监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质监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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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第四条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质监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质监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质监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监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质监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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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综合股

1.【法律】《电子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综合股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综合股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综合股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综合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综合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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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水库、水闸、堤防工程管理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期、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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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裁决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2.【地方性法规】《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1.受理环节责任: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受理范围,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质监办)
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调查,充分收集证据,弄清事实真相.纠纷事由.双方诉求,找出调解的思路和方法。(质监办)
3.处理环节责任:公平、公正地处理投诉事件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与渠道。(质监办)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第一次修订,2024年3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申请提交后,处理机关发现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三)组织和解、调解;(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权出现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4.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
5.出现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同1。
3-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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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合格证;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验收通过的(机关纪委);
3. 未严格审查验收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机关纪委);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机关纪委);
5. 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机关纪委);
6. 在行使行政权力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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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年度用水计划下达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站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1.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研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水土保持站)
2.送达环节责任:送达取水计划决定书。(水土保持站)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水土保持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水土保持站)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2.同1。
3.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下达用水计划的(机关纪委);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机关纪委);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机关纪委);
5. 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机关纪委);
6. 在行使行政权力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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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
第十条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统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二)施工组织方案;(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质监办)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质监办)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质监办)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核同意的(机关纪委);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机关纪委);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机关纪委);
5.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机关纪委);
6. 在行使行政权力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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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审定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站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水土保持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水土保持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均印发审批意见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水土保持站)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水土保持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定的(机关纪委);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机关纪委);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机关纪委);
5.在成果审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机关纪委);
6.除以上追责情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5-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0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1第38条 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水土保持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水土保持站)
3.备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水土保持站)
4.监管责任: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清单;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规范性文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4.【规范性文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十二条 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核同意的(机关纪委);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机关纪委);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机关纪委);
5.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机关纪委);
6. 在行使行政权力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1 

其他行政权力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修订)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不含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4.送达责任:准予注册登记的,制发并送达注册登记证。(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台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部门规章】《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发布,19 97年修改)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注册登记受理机构认可后,即应发给相应的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
(二)审核: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大坝管理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后,即应进行审查核实。
(三)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管理单位发给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纪委);
2.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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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权责清单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   发布日期: 2026-10-15 15:15   

附件3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韦洪舰 7260615        报日期:2026年10月15日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印发检查通知(暗访不通知)。(水土保持站)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水土保持站)
3.处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限期整改、约谈督促、移交处罚等处置措施。(水土保持站)
4.监管责任:对技术服务、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水土保持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3-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3-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 

行政检查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农村水利水电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农村水利水电股)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农村水利水电股)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农村水利水电股)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农村水利水电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农村水利水电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农村水利水电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 

行政检查

对农村水电站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农村水利水电股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 总则 1.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导则要求,检查管辖区域内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各类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应按本导则要求,对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各类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对照本导则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整改。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农村水利水电股)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农村水利水电股)。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农村水利水电股)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农村水利水电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农村水利水电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农村水利水电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行政法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质监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质监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质监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监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质监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九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3.【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质监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质监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质监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监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质监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检查

对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站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水土保持站)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水土保持站)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水土保持站)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水土保持站)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水土保持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 

行政检查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河长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2018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号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国界河道、省界河道和跨设区的市的河道,由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河道、县界河道,由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下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协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本辖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河道主管机关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河长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河长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河长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河长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河长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河长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 

行政检查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河长办

1.【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4号发布,2018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河长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河长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河长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河长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河长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河长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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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第六点第一项 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4.【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
第三点第一项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质监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质监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质监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监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质监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3.【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质监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质监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质监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监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质监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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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第四条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质监办)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质监办)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质监办)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质监办)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质监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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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综合股

1.【法律】《电子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综合股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综合股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综合股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综合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综合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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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水库、水闸、堤防工程管理监督检查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期、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机关纪委)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机关纪委)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机关纪委)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2-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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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裁决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2.【地方性法规】《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1.受理环节责任: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受理范围,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质监办)
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调查,充分收集证据,弄清事实真相.纠纷事由.双方诉求,找出调解的思路和方法。(质监办)
3.处理环节责任:公平、公正地处理投诉事件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与渠道。(质监办)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第一次修订,2024年3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申请提交后,处理机关发现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三)组织和解、调解;(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权出现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4.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
5.出现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同1。
3-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 

其他行政权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合格证;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验收通过的(机关纪委);
3. 未严格审查验收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机关纪委);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机关纪委);
5. 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机关纪委);
6. 在行使行政权力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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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年度用水计划下达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站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1.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研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水土保持站)
2.送达环节责任:送达取水计划决定书。(水土保持站)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水土保持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水土保持站)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2.同1。
3.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下达用水计划的(机关纪委);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机关纪委);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机关纪委);
5. 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机关纪委);
6. 在行使行政权力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质监办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
第十条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统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二)施工组织方案;(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质监办)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质监办)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质监办)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办)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核同意的(机关纪委);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机关纪委);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机关纪委);
5.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机关纪委);
6. 在行使行政权力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9 

其他行政权力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审定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站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水土保持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水土保持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均印发审批意见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水土保持站)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水土保持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定的(机关纪委);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机关纪委);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机关纪委);
5.在成果审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机关纪委);
6.除以上追责情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5-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0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1第38条 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水土保持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水土保持站)
3.备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水土保持站)
4.监管责任: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清单;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水土保持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规范性文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4.【规范性文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十二条 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核同意的(机关纪委);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机关纪委);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机关纪委);
5.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机关纪委);
6. 在行使行政权力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机关纪委);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1 

其他行政权力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修订)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不含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4.送达责任:准予注册登记的,制发并送达注册登记证。(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台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水利工程运行服务中心)

1.【部门规章】《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发布,19 97年修改)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注册登记受理机构认可后,即应发给相应的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
(二)审核: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大坝管理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后,即应进行审查核实。
(三)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管理单位发给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纪委);
2.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