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单位(自然人)
李某生:男,汉族,1967年8月生,柳江区进德镇人
二、事故时间
2018年5月17日17时30分。
三、事故地点
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17号之一(老肥商店后面的钢构棚)
四、事故类型
触电
五、人员伤亡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 程度 |
工种 |
安全教 育情况 |
直接 经济 损失 |
备注 |
|
韦某1 |
男 |
39 |
死亡 |
焊工 |
无 |
约40万 |
六、事故单位概况
2010年,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屯伦屯的村民李某生在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老肥商店后面的305平方米的空地上(其中80平方米是其表弟曾海涛的),投资4万元左右,搭建起钢构棚。完工后,将钢构棚租给其老表曾某涛,每月收租金1000元。2018年5月份,因为该钢构棚年久破损,出现漏雨现象,加上该钢构棚是违建的,因此,李某生就计划将钢构棚拆除,形成空地,与钢构棚南面的水泥空地连成一片,以便将来做钢材堆料场。
2018年5月16日17时,通过他人介绍,李某生与农民工蒙某华在老肥商店后面的钢构棚里见面,现场约定拆除时按每平方米6元付人工费。拆除完毕后,根据实际拆除面积,计算人工费,由李某生付给蒙某华。蒙某华再将人工费与其他的工友平均分配。拆除施工没有书面协议。
七、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5月17日早上7时,蒙某华和韦某1、韦某2黄某美等四名工人来到作业现场开始拆除钢构棚的棚顶。17时30分左右,棚顶基本拆除,还有北面与老肥商店相连的部分棚顶留作屋檐,韦某1和韦某2站在棚顶上,准备用方钢条焊接固定棚顶边沿。韦某2听到滋滋的响声,回头看见韦某1手持的方钢条触及到上方的高压线,随即仰面倒在棚顶上,处于昏迷状态。韦某2马上叫人将韦某1抬到地面上,并找来附近诊所的医护人员,给韦某1做人工呼吸。李某生打了120急救电话,18时,韦某1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5月17日19时10分,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区政府副区长韦斌忠带领安监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察委、人社局、总工会、进德镇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现场在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17号之一老肥商店后面的钢构棚中。现场的钢构棚顶已经基本拆除,只剩下钢架,地上散落着破碎的石膏板。在西北角,有一部钢质单梯搭在墙上,单梯旁边有一根4米长的方钢条。未拆除、预留作为屋檐的钢构棚顶,已经完成了边沿固定的大部分,还有差一根方钢条完成焊接固定。经测量,钢构棚顶与地面的高度为7.59米,棚顶与上方高压线的高度为3米,韦某1个人的身高为1.65米。
(三)钢构棚的建设及占地情况
经核查,事故上方10KV高压线是中国空军柳州机场单独架设到进德空军油库的专用线,于1996年左右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李某生在2010年搭建钢构棚时,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钢构棚搭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所占用的305平方米土地和所搭建的钢构棚,均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是“两违”建筑。
(四)尸检情况
2018年5月17日,柳江区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韦某1的死亡原因系电击伤导致死亡。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韦某1站在钢构棚上拿方钢条调整方位时,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冒险作业,竖立起来的方钢条触及棚顶上方的10KV高压线,导致被电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李某生搭建的钢构棚及所占土地,均未取得批准和许可,为“两违”建筑,且处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中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导致作业场所形成严重安全隐患。
2.李某生将钢构棚的拆除工程安排给不具备资质的蒙某华、韦某1等4名农民工时,对蒙某华等4人未取得高空作业证、焊工证等资格证的情况进行查验,未对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规章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对作业场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九、事故性质认定
“5·17”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李某生将钢构棚的拆除工程安排给不具备资质的蒙某华、韦某1等4名农民工时,对蒙某华等4人未取得高空作业证、焊工证等资格证的情况进行查验,未对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规章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对作业场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导致事故的发生,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鉴于案情已触犯刑律,建议将李文生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韦某1站在钢构棚上拿方钢条调整方位时,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冒险作业,竖立起来的方钢条触及棚顶上方的10KV高压线,被电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一)在全区范围通报“5·17”事故,吸取事故教训。加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宣传力度,重点规范农村建筑施工的安全施工要求。
(二)区国土部门、住建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局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和打非治违的工作力度,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两违”现象的发生。
(三)进德镇要加大安全隐患的巡查力度,重点排查农村私人建房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上报,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 “5·17”
触电事故联合调查组
2018年7月4日
一、事故单位(自然人)
李某生:男,汉族,1967年8月生,柳江区进德镇人
二、事故时间
2018年5月17日17时30分。
三、事故地点
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17号之一(老肥商店后面的钢构棚)
四、事故类型
触电
五、人员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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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 程度 |
工种 |
安全教 育情况 |
直接 经济 损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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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1 |
男 |
39 |
死亡 |
焊工 |
无 |
约40万 |
六、事故单位概况
2010年,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屯伦屯的村民李某生在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老肥商店后面的305平方米的空地上(其中80平方米是其表弟曾海涛的),投资4万元左右,搭建起钢构棚。完工后,将钢构棚租给其老表曾某涛,每月收租金1000元。2018年5月份,因为该钢构棚年久破损,出现漏雨现象,加上该钢构棚是违建的,因此,李某生就计划将钢构棚拆除,形成空地,与钢构棚南面的水泥空地连成一片,以便将来做钢材堆料场。
2018年5月16日17时,通过他人介绍,李某生与农民工蒙某华在老肥商店后面的钢构棚里见面,现场约定拆除时按每平方米6元付人工费。拆除完毕后,根据实际拆除面积,计算人工费,由李某生付给蒙某华。蒙某华再将人工费与其他的工友平均分配。拆除施工没有书面协议。
七、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5月17日早上7时,蒙某华和韦某1、韦某2黄某美等四名工人来到作业现场开始拆除钢构棚的棚顶。17时30分左右,棚顶基本拆除,还有北面与老肥商店相连的部分棚顶留作屋檐,韦某1和韦某2站在棚顶上,准备用方钢条焊接固定棚顶边沿。韦某2听到滋滋的响声,回头看见韦某1手持的方钢条触及到上方的高压线,随即仰面倒在棚顶上,处于昏迷状态。韦某2马上叫人将韦某1抬到地面上,并找来附近诊所的医护人员,给韦某1做人工呼吸。李某生打了120急救电话,18时,韦某1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5月17日19时10分,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区政府副区长韦斌忠带领安监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察委、人社局、总工会、进德镇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现场在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17号之一老肥商店后面的钢构棚中。现场的钢构棚顶已经基本拆除,只剩下钢架,地上散落着破碎的石膏板。在西北角,有一部钢质单梯搭在墙上,单梯旁边有一根4米长的方钢条。未拆除、预留作为屋檐的钢构棚顶,已经完成了边沿固定的大部分,还有差一根方钢条完成焊接固定。经测量,钢构棚顶与地面的高度为7.59米,棚顶与上方高压线的高度为3米,韦某1个人的身高为1.65米。
(三)钢构棚的建设及占地情况
经核查,事故上方10KV高压线是中国空军柳州机场单独架设到进德空军油库的专用线,于1996年左右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李某生在2010年搭建钢构棚时,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钢构棚搭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所占用的305平方米土地和所搭建的钢构棚,均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是“两违”建筑。
(四)尸检情况
2018年5月17日,柳江区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韦某1的死亡原因系电击伤导致死亡。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韦某1站在钢构棚上拿方钢条调整方位时,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冒险作业,竖立起来的方钢条触及棚顶上方的10KV高压线,导致被电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李某生搭建的钢构棚及所占土地,均未取得批准和许可,为“两违”建筑,且处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中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导致作业场所形成严重安全隐患。
2.李某生将钢构棚的拆除工程安排给不具备资质的蒙某华、韦某1等4名农民工时,对蒙某华等4人未取得高空作业证、焊工证等资格证的情况进行查验,未对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规章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对作业场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九、事故性质认定
“5·17”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李某生将钢构棚的拆除工程安排给不具备资质的蒙某华、韦某1等4名农民工时,对蒙某华等4人未取得高空作业证、焊工证等资格证的情况进行查验,未对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规章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对作业场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导致事故的发生,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鉴于案情已触犯刑律,建议将李文生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韦某1站在钢构棚上拿方钢条调整方位时,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冒险作业,竖立起来的方钢条触及棚顶上方的10KV高压线,被电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一)在全区范围通报“5·17”事故,吸取事故教训。加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宣传力度,重点规范农村建筑施工的安全施工要求。
(二)区国土部门、住建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局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和打非治违的工作力度,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两违”现象的发生。
(三)进德镇要加大安全隐患的巡查力度,重点排查农村私人建房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上报,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 “5·17”
触电事故联合调查组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