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单位
临沂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
2018年1月14 日10时10分
三、事故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黄岭村下屯68号之二
四、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五、人员伤亡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 程度 |
工种 |
安全教 育情况 |
直接 经济 损失 |
备注 |
|
姜某某 |
男 |
35 |
死亡 |
焊工 |
无 |
70万 |
|
六、事故单位概况
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位于罗庄区付庄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注册资本捌佰万元,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锅炉安装、压力管道安装、机电设备、化工石油设备。通风空调制冷、水电暖安装工程施工;钢结构的制作安装,非标准钢构件安装。
七、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10月20日,甲方柳州市传航建材有限公司与乙方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窑炉建筑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48万元,由乙方包工包料,工期为120天,负责建一座年产量为10万吨环保节能石灰窑炉。协议中明确乙方对承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安全事故负责。
2018年1月14日早上7时,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工人姜某某和任某某来到新建的窑顶,任某某裁剪钢板,与他背对着的姜某某负责铺保温棉和焊接。9时,任某某下到窑底取钢尺。9时20分,任某某回到窑顶时,姜某某说:“保温棉中的玻璃丝弄到手上和身上了,身上发痒,想洗一下澡。”10时10分,任某某在做工间隙回头时,还看见过姜某某。10时30分,另一名叫戴某某的员工上到窑顶给任某某帮忙做工,并问姜某某去哪儿了,任某某说不知道,可能他自己下去,回宿舍洗澡了。这时,戴某某发现东北角一个观察口敞开着,一块圆形钢板靠在观察口的边沿,于是顺手用钢板把观察口盖住了。11时23分,任某某和戴某某一起从窑顶下来吃中餐。吃中餐时,员工都没有见到姜某某。工友朱某某打了姜自建的电话,电话通了没有人接。于是工人分头寻找姜某某。11点50分左右,朱某某在窑炉一层平台内发现了姜某某。姜某某头部全是血,呼叫他没有反应。朱某某马上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时20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1月14日13时17分,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区政府副区长韦斌忠带领区安监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人社局、区监察委、区总工会、拉堡镇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现场在柳江区拉堡镇黄岭村下屯68号之二,是柳州市传航建材公司新建的一座石灰立窑。在窑炉的第一层平台上,姜某某的尸体已经被工人从窑内拖出来了。在窑内有一顶已经破碎的红色安全帽和一摊血迹。在窑顶作业现场,有角钢、钢板、焊枪、保温棉零散地放着,还有一条未使用的安全带放在窑顶的钢板上。整个窑顶,有一个位于中间的大进料口,里面有钢柱和钢板封着。有两个观察口,分别位于东北角和西南角。东北角的一个观察口打开后,可以在观察口边沿,看到有明显的物体向下滑动过的痕迹。西南角的观察口有钢板盖着。经测量,东北角的观察口内径为62厘米,边沿宽度为7厘米,高出窑顶平台25厘米。盖观察口的圆形钢板直径为90厘米,重约49公斤。窑炉的底座高度为5米,窑体高度为37米,直径为9米。窑顶观察口到底座一层平台的垂直高度为37米。
(三)尸检情况
2018年1月14日,柳江区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姜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重度颅脑损导致死亡。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姜某某在完成铺设保温棉,搬开东北角观察口上的圆形钢板,准备拿去焊接时,未使用安全带,导致从观察口坠落到底座的一层平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培训。
2.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人宋某某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姜某某从事高空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导致高处坠落身亡。
九、事故性质认定
“1·1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人宋某某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姜某某从事高空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导致高处坠落身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一)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进一步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要加大对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二)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管,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集中开展一次生产事故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报“1·14”事故,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把整改落实到位。
(四)根据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由拉堡镇政府联合区科工信局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一、事故单位
临沂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
2018年1月14 日10时10分
三、事故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黄岭村下屯68号之二
四、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五、人员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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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 程度 |
工种 |
安全教 育情况 |
直接 经济 损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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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 |
男 |
35 |
死亡 |
焊工 |
无 |
7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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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单位概况
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位于罗庄区付庄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注册资本捌佰万元,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锅炉安装、压力管道安装、机电设备、化工石油设备。通风空调制冷、水电暖安装工程施工;钢结构的制作安装,非标准钢构件安装。
七、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10月20日,甲方柳州市传航建材有限公司与乙方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窑炉建筑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48万元,由乙方包工包料,工期为120天,负责建一座年产量为10万吨环保节能石灰窑炉。协议中明确乙方对承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安全事故负责。
2018年1月14日早上7时,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工人姜某某和任某某来到新建的窑顶,任某某裁剪钢板,与他背对着的姜某某负责铺保温棉和焊接。9时,任某某下到窑底取钢尺。9时20分,任某某回到窑顶时,姜某某说:“保温棉中的玻璃丝弄到手上和身上了,身上发痒,想洗一下澡。”10时10分,任某某在做工间隙回头时,还看见过姜某某。10时30分,另一名叫戴某某的员工上到窑顶给任某某帮忙做工,并问姜某某去哪儿了,任某某说不知道,可能他自己下去,回宿舍洗澡了。这时,戴某某发现东北角一个观察口敞开着,一块圆形钢板靠在观察口的边沿,于是顺手用钢板把观察口盖住了。11时23分,任某某和戴某某一起从窑顶下来吃中餐。吃中餐时,员工都没有见到姜某某。工友朱某某打了姜自建的电话,电话通了没有人接。于是工人分头寻找姜某某。11点50分左右,朱某某在窑炉一层平台内发现了姜某某。姜某某头部全是血,呼叫他没有反应。朱某某马上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时20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1月14日13时17分,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区政府副区长韦斌忠带领区安监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人社局、区监察委、区总工会、拉堡镇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现场在柳江区拉堡镇黄岭村下屯68号之二,是柳州市传航建材公司新建的一座石灰立窑。在窑炉的第一层平台上,姜某某的尸体已经被工人从窑内拖出来了。在窑内有一顶已经破碎的红色安全帽和一摊血迹。在窑顶作业现场,有角钢、钢板、焊枪、保温棉零散地放着,还有一条未使用的安全带放在窑顶的钢板上。整个窑顶,有一个位于中间的大进料口,里面有钢柱和钢板封着。有两个观察口,分别位于东北角和西南角。东北角的一个观察口打开后,可以在观察口边沿,看到有明显的物体向下滑动过的痕迹。西南角的观察口有钢板盖着。经测量,东北角的观察口内径为62厘米,边沿宽度为7厘米,高出窑顶平台25厘米。盖观察口的圆形钢板直径为90厘米,重约49公斤。窑炉的底座高度为5米,窑体高度为37米,直径为9米。窑顶观察口到底座一层平台的垂直高度为37米。
(三)尸检情况
2018年1月14日,柳江区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姜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重度颅脑损导致死亡。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姜某某在完成铺设保温棉,搬开东北角观察口上的圆形钢板,准备拿去焊接时,未使用安全带,导致从观察口坠落到底座的一层平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培训。
2.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人宋某某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姜某某从事高空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导致高处坠落身亡。
九、事故性质认定
“1·1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人宋某某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姜某某从事高空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导致高处坠落身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一)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进一步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要加大对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二)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管,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临沂通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集中开展一次生产事故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报“1·14”事故,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把整改落实到位。
(四)根据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由拉堡镇政府联合区科工信局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