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的相关规定,我区新一轮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应按照维护权益、新旧政策平稳过渡的主要原则,并结合我区的实际,予以适当的更新调整。为便于各镇顺利开展征地工作,我区开展《柳州市柳江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制定工作,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3〕1号)进行重新修改和完善,便于各镇顺利开展征地工作,我区同步开展《柳州市柳江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制定工作。
三、主要内容
重新修改完善后的《暂行办法》内容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其中正文有一章共十六条,正文主要是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宗旨,定义了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的附着物的补偿对象概念、补偿依据和具体要求,以及补偿原则。
附件共有7项,分别为各类农作物、养殖类、果树、经济林木、房屋装修等附着物的补偿的补偿标准。
四、《暂行办法》修订后的前后对比
新修订后的《暂行办法》的标准与原文件对比,部分内容有一些调整和变化,具体调整如下:
(一)附件1的调整和变化
1.蔬菜类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修改前设为莲藕、淮山、葱、蒜、韭菜、西红柿、槟榔芋、辣椒、叶菜等6000元/亩。
修改后的规格和标准调整:莲藕、淮山、葱、蒜、韭菜、西红柿、槟榔芋、辣椒、叶菜等6300元/亩。新增食用菌类(香菇、草菇、平菇、鸡腿菇、凤尾菇、金针菇、口蘑、木耳等)9000元/亩。
2.药材类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增加药材类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1)牛大力、金银花、黄栀子、九品香莲等生长期5000元/亩,成熟期9000元/亩;(2)茶辣小苗30元/株,丰产期150元/株(合理株数为亩种植100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3)茱萸小苗25元/株,丰产期100元/株(合理株数为亩种植100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
3.蜂箱迁移费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增加蜂箱迁移费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养殖蜂蜜的蜂箱迁移费300元/个。
(二)附件2的调整和变化
1.柑橘类(包括柑、桔、橙、柚、柠檬等)补偿标准变化。将金桔类单独列出一类目。
2.金桔类补偿标准变化。增加金桔类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1)油皮金桔未挂果150元/株,初挂果380元/株,丰产期700元/株(离地20厘米处直径:3厘米以下的为未挂果,亩合理株数110株;3-7厘米的为初挂果,亩合理株数100株,8厘米以上的为丰产期,亩合理株数65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丰产期果树直径按果树田间生产生长调查。);(2)滑皮金桔未挂果150元/株,初挂果400元/株,丰产期750元/株(离地20厘米处直径:3厘米以下的为未挂果,亩合理株数110株;3-7厘米的为初挂果,亩合理株数100株,8厘米以上的为丰产期,亩合理株数65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丰产期果树直径按果树田间生产生长调查。);(3)脆蜜金桔未挂果150元/株,初挂果450元/株,丰产期800元/株(离地20厘米处直径:3厘米以下的为未挂果,亩合理株数110株;3-7厘米的为初挂果,亩合理株数100株,8厘米以上的为丰产期,亩合理株数65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丰产期果树直径按果树田间生产生长调查)。
3.其他类补偿标准变化。
(1)增加木瓜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未挂果50元/株,150元/株;
(2)增加杨桃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未挂果50元/株,150元/株。
(三)附件3的调整和变化
尾叶桉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修改前设为连片尾叶桉新造林(两年内)2500元/亩,未成熟林3000元/亩,成熟林3500元/亩,修改后的规格和标准调整:尾叶桉统一补偿标准3500元/亩,不再细分规格。
(四)附件6的调整和变化
(1)水利设施补偿标准变化和调整:①增加水泥砖挡土墙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150元/立方米;②增加红青砖挡土墙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250元/立方米;③机井修改前的补偿标准为150元/米,修改后机井的补偿标准为160元/米;④增加水柜(根据自治区相关认定标准确定)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250元/立方米;⑤增加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PE规格的1500-2500元/亩,PV规格的1500-3000元/亩;⑥农用地自动滴灌设施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PE规格的1000-2000元/亩,PV规格的1500-3000元/亩。
(2)修改前坟墓的补偿标准为:坟墓(初葬5年内)按时迁移奖励5000元/座,坟墓(五年以上)按时迁移奖励2500元/座。修改后坟墓的补偿标准为:①坟墓(初葬5年内)补助5000元/座;②坟墓(五年以上)补助5000元/座;③增加坟墓(初葬五年内)和坟墓(五年以上)自行安置的另外补助2500元/座。
(3)晒场(地坪)补偿标准变化和调整:修改前混凝土地坪(5厘米以下)40元/平方米,混凝土地坪(6-7厘米厚)50元/平方米,混凝土地坪(8厘米以上)60元/平方米。修改后混凝土地坪(5厘米以下)50元/平方米,混凝土地坪(6-7厘米厚)60元/平方米,混凝土地坪(8厘米以上)70元/平方米,增加混凝土地坪(10厘米以上)80元/平方米。
(五)附件7的调整和变化
1.水磨石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水磨石的补偿标准为70元/平方米。调整后水磨石的补偿标准为75元/平方米,调整后的标准比原标准略高,更符合市场价格。
2.墙砖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墙砖的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调整后墙砖分为普通和高档两种规格,其中普通规格的60元/平方米,高档规格的80元/平方米。
3. 蹲便器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蹲便器的补偿标准为80元/个。调整后蹲便器的补偿标准为110元/个,调整后的标准比原标准略高,更符合市场价格。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的相关规定,我区新一轮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应按照维护权益、新旧政策平稳过渡的主要原则,并结合我区的实际,予以适当的更新调整。为便于各镇顺利开展征地工作,我区开展《柳州市柳江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制定工作,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3〕1号)进行重新修改和完善,便于各镇顺利开展征地工作,我区同步开展《柳州市柳江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制定工作。
三、主要内容
重新修改完善后的《暂行办法》内容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其中正文有一章共十六条,正文主要是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宗旨,定义了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的附着物的补偿对象概念、补偿依据和具体要求,以及补偿原则。
附件共有7项,分别为各类农作物、养殖类、果树、经济林木、房屋装修等附着物的补偿的补偿标准。
四、《暂行办法》修订后的前后对比
新修订后的《暂行办法》的标准与原文件对比,部分内容有一些调整和变化,具体调整如下:
(一)附件1的调整和变化
1.蔬菜类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修改前设为莲藕、淮山、葱、蒜、韭菜、西红柿、槟榔芋、辣椒、叶菜等6000元/亩。
修改后的规格和标准调整:莲藕、淮山、葱、蒜、韭菜、西红柿、槟榔芋、辣椒、叶菜等6300元/亩。新增食用菌类(香菇、草菇、平菇、鸡腿菇、凤尾菇、金针菇、口蘑、木耳等)9000元/亩。
2.药材类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增加药材类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1)牛大力、金银花、黄栀子、九品香莲等生长期5000元/亩,成熟期9000元/亩;(2)茶辣小苗30元/株,丰产期150元/株(合理株数为亩种植100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3)茱萸小苗25元/株,丰产期100元/株(合理株数为亩种植100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
3.蜂箱迁移费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增加蜂箱迁移费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养殖蜂蜜的蜂箱迁移费300元/个。
(二)附件2的调整和变化
1.柑橘类(包括柑、桔、橙、柚、柠檬等)补偿标准变化。将金桔类单独列出一类目。
2.金桔类补偿标准变化。增加金桔类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1)油皮金桔未挂果150元/株,初挂果380元/株,丰产期700元/株(离地20厘米处直径:3厘米以下的为未挂果,亩合理株数110株;3-7厘米的为初挂果,亩合理株数100株,8厘米以上的为丰产期,亩合理株数65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丰产期果树直径按果树田间生产生长调查。);(2)滑皮金桔未挂果150元/株,初挂果400元/株,丰产期750元/株(离地20厘米处直径:3厘米以下的为未挂果,亩合理株数110株;3-7厘米的为初挂果,亩合理株数100株,8厘米以上的为丰产期,亩合理株数65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丰产期果树直径按果树田间生产生长调查。);(3)脆蜜金桔未挂果150元/株,初挂果450元/株,丰产期800元/株(离地20厘米处直径:3厘米以下的为未挂果,亩合理株数110株;3-7厘米的为初挂果,亩合理株数100株,8厘米以上的为丰产期,亩合理株数65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丰产期果树直径按果树田间生产生长调查)。
3.其他类补偿标准变化。
(1)增加木瓜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未挂果50元/株,150元/株;
(2)增加杨桃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未挂果50元/株,150元/株。
(三)附件3的调整和变化
尾叶桉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修改前设为连片尾叶桉新造林(两年内)2500元/亩,未成熟林3000元/亩,成熟林3500元/亩,修改后的规格和标准调整:尾叶桉统一补偿标准3500元/亩,不再细分规格。
(四)附件6的调整和变化
(1)水利设施补偿标准变化和调整:①增加水泥砖挡土墙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150元/立方米;②增加红青砖挡土墙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250元/立方米;③机井修改前的补偿标准为150元/米,修改后机井的补偿标准为160元/米;④增加水柜(根据自治区相关认定标准确定)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250元/立方米;⑤增加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PE规格的1500-2500元/亩,PV规格的1500-3000元/亩;⑥农用地自动滴灌设施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PE规格的1000-2000元/亩,PV规格的1500-3000元/亩。
(2)修改前坟墓的补偿标准为:坟墓(初葬5年内)按时迁移奖励5000元/座,坟墓(五年以上)按时迁移奖励2500元/座。修改后坟墓的补偿标准为:①坟墓(初葬5年内)补助5000元/座;②坟墓(五年以上)补助5000元/座;③增加坟墓(初葬五年内)和坟墓(五年以上)自行安置的另外补助2500元/座。
(3)晒场(地坪)补偿标准变化和调整:修改前混凝土地坪(5厘米以下)40元/平方米,混凝土地坪(6-7厘米厚)50元/平方米,混凝土地坪(8厘米以上)60元/平方米。修改后混凝土地坪(5厘米以下)50元/平方米,混凝土地坪(6-7厘米厚)60元/平方米,混凝土地坪(8厘米以上)70元/平方米,增加混凝土地坪(10厘米以上)80元/平方米。
(五)附件7的调整和变化
1.水磨石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水磨石的补偿标准为70元/平方米。调整后水磨石的补偿标准为75元/平方米,调整后的标准比原标准略高,更符合市场价格。
2.墙砖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墙砖的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调整后墙砖分为普通和高档两种规格,其中普通规格的60元/平方米,高档规格的80元/平方米。
3. 蹲便器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蹲便器的补偿标准为80元/个。调整后蹲便器的补偿标准为110元/个,调整后的标准比原标准略高,更符合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