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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规〔2023〕1号 关于《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6-01 10:10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步更新公布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政策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的要求以及《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转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江政发〔20235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20235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015进行重新修改和完善便于各镇顺利开展征地工作同步开展《柳州市江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制定工作。

、主要内容

重新修改完善后的《暂行办法》内容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其中正文有一章共十六条,正文主要是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宗旨,定义了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的附着物的补偿对象概念、补偿依据和具体要求,以及补偿原则。

附件共有7项,分别为各类农作物、养殖类、果树、经济林木、房屋装修等附着物的补偿(迁移)的补偿标准。

、《暂行办法》修订后的前后对比

新修订后的《暂行办法》的标准与原文件对比,部分内容有一些调整和变化,具体调整如下

(一)附件2的调整和变化

1.葡萄、火龙果、百香果类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修改前设为挂果与未挂果两种规格,并按株数给予补偿,葡萄未挂果20/株、已挂果75/株(亩合理株数为400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火龙果、百香果挂果50/, 挂果80/株(亩合理株数为200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

修改后的规格和标准调整:设挂果与未挂果两种规格,并按株数给予补偿,葡萄未挂果50/株、已挂果150/株(1.零星种植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2.连片种植,未挂果按10000/亩给予补偿,已挂果按30000/亩给予补偿);火龙果、百香果挂果50/, 已挂果80/株(1.零星种植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2.连片种植,未挂果按8000/亩给予补偿,已挂果按20000/亩给予补偿)。葡萄、火龙果、百香果重新调整后的标准有升有降,主要是考虑到我区征地拆迁政策的过渡期,过渡期到期后我区的征地拆迁政策必须严格按照柳州市的政策和标准执行,现此标准就是参照柳州市的标准进行调整和制订。

2.芭蕉、香蕉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修改前规格设为未挂果、已挂果两种,未挂果40/株,已挂果80/株(以上亩合理株数种植达120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

调整后的标准为未挂果40/株,已挂果80/株(1.合理株数为亩种植达200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于补偿),调整后的合理株数与原标准略有提高。

(二)附件6的调整和变化

1.电力设施补偿标准变化。增加电杆(塔)基础占地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补偿标准400元;2.1平方米—3平方米(含3平方米)补偿标准600元。(3平方米以上一事一议)。

2.水利设施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机井的补偿标准为:井深30米以下,350/米;井深30米以上450/米。修改后机井补偿标准为:150/米(居住区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1口井。机井必须设备齐全,要有水管、抽水设备,能正常抽水)。

3.其他设施补偿标准变化。

1坟墓补偿标准变化和调整:修改前坟墓的补偿标准为:坟墓(大葬)5000/座(初葬五年内);坟墓(有碑)2500/座;坟墓(无碑)2000/座。修改后坟墓的补偿标准为:坟墓(初葬五年内)10000/座(无碑),11000/座(有碑),按时迁移奖励5000/座;坟墓(五年以上)4000/座(无碑),5000/座(有碑),按时迁移奖励2000/座;备注:1.多人坟墓按1000/座增加补偿;2.新城区内选择政府统一建设提供的墓地的,扣减2500/座。

2水池补偿标准变化和调整:修改前水池的补偿标准为250/立方米。修改后水池的补偿标准为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250/立方米。备注:20立方米以上按相关地上附着物认定进行补偿。

3增加管线标识桩的补偿标准:管线标识桩的补偿标准300/个。

(三)附件7的调整和变化

1.涂料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涂料的补偿标准为10/平方米;调整后涂料的补偿标准为15/平方米。

2.腻子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腻子的补偿标准为6/平方米;调整后腻子的补偿标准为12/平方米。

调整后的标准比原标准略有提高,更加符合市场价格。

3.水磨石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水磨石的补偿标准为50/平方米。

调整后水磨石的补偿标准为70/平方米,调整后的标准比原标准略高,更符合市场价格。


政策解读
江政规〔2023〕1号 关于《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6-01 10:10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步更新公布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政策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的要求以及《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转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江政发〔20235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20235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015进行重新修改和完善便于各镇顺利开展征地工作同步开展《柳州市江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制定工作。

、主要内容

重新修改完善后的《暂行办法》内容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其中正文有一章共十六条,正文主要是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宗旨,定义了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的附着物的补偿对象概念、补偿依据和具体要求,以及补偿原则。

附件共有7项,分别为各类农作物、养殖类、果树、经济林木、房屋装修等附着物的补偿(迁移)的补偿标准。

、《暂行办法》修订后的前后对比

新修订后的《暂行办法》的标准与原文件对比,部分内容有一些调整和变化,具体调整如下

(一)附件2的调整和变化

1.葡萄、火龙果、百香果类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修改前设为挂果与未挂果两种规格,并按株数给予补偿,葡萄未挂果20/株、已挂果75/株(亩合理株数为400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火龙果、百香果挂果50/, 挂果80/株(亩合理株数为200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

修改后的规格和标准调整:设挂果与未挂果两种规格,并按株数给予补偿,葡萄未挂果50/株、已挂果150/株(1.零星种植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2.连片种植,未挂果按10000/亩给予补偿,已挂果按30000/亩给予补偿);火龙果、百香果挂果50/, 已挂果80/株(1.零星种植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2.连片种植,未挂果按8000/亩给予补偿,已挂果按20000/亩给予补偿)。葡萄、火龙果、百香果重新调整后的标准有升有降,主要是考虑到我区征地拆迁政策的过渡期,过渡期到期后我区的征地拆迁政策必须严格按照柳州市的政策和标准执行,现此标准就是参照柳州市的标准进行调整和制订。

2.芭蕉、香蕉的规格设置和标准变化修改前规格设为未挂果、已挂果两种,未挂果40/株,已挂果80/株(以上亩合理株数种植达120株,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予补偿)

调整后的标准为未挂果40/株,已挂果80/株(1.合理株数为亩种植达2002.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给予补偿,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给于补偿),调整后的合理株数与原标准略有提高。

(二)附件6的调整和变化

1.电力设施补偿标准变化。增加电杆(塔)基础占地的补偿内容和标准为: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补偿标准400元;2.1平方米—3平方米(含3平方米)补偿标准600元。(3平方米以上一事一议)。

2.水利设施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机井的补偿标准为:井深30米以下,350/米;井深30米以上450/米。修改后机井补偿标准为:150/米(居住区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1口井。机井必须设备齐全,要有水管、抽水设备,能正常抽水)。

3.其他设施补偿标准变化。

1坟墓补偿标准变化和调整:修改前坟墓的补偿标准为:坟墓(大葬)5000/座(初葬五年内);坟墓(有碑)2500/座;坟墓(无碑)2000/座。修改后坟墓的补偿标准为:坟墓(初葬五年内)10000/座(无碑),11000/座(有碑),按时迁移奖励5000/座;坟墓(五年以上)4000/座(无碑),5000/座(有碑),按时迁移奖励2000/座;备注:1.多人坟墓按1000/座增加补偿;2.新城区内选择政府统一建设提供的墓地的,扣减2500/座。

2水池补偿标准变化和调整:修改前水池的补偿标准为250/立方米。修改后水池的补偿标准为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250/立方米。备注:20立方米以上按相关地上附着物认定进行补偿。

3增加管线标识桩的补偿标准:管线标识桩的补偿标准300/个。

(三)附件7的调整和变化

1.涂料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涂料的补偿标准为10/平方米;调整后涂料的补偿标准为15/平方米。

2.腻子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腻子的补偿标准为6/平方米;调整后腻子的补偿标准为12/平方米。

调整后的标准比原标准略有提高,更加符合市场价格。

3.水磨石的补偿标准变化。修改前水磨石的补偿标准为50/平方米。

调整后水磨石的补偿标准为70/平方米,调整后的标准比原标准略高,更符合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