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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1965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2日
标  题:
江政办发〔2022〕8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护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政办发〔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解政策 

江政办发〔2022〕8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护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2-04-15 11:25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2002年开展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试点以来,我区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工作已有20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项目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区石漠化的治理和森林生态功能的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安全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

我区公益林管护合同签订分别进行了三次,第一次在2002年,为公益林管护试点阶段,第二次在2006年,为全面管护阶段,第三次在2013年,为补助政策、公益林动态调整变化较大阶段。2013年第三次管护合同签订后,我区经历了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根据群众生产经营需要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数据更新中多次开展公益林动态调整工作。我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从之前的87.9万亩减至59.5万亩,分布在土博、里高、三都、穿山、百朋、进德、成团等7个镇以及国有冲马岭林场、百朋种畜场等2个林(农)场。由于面积、国家、自治区补助单价调整较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理顺验收、兑现、监测、评价等环节,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林权不动产登记情况,结合1981年林权确权成果,重新与林地权属人签订管护合同。今后凡是调整规模、政策变动较大的,都应当重新签订管护合同。

二、林地权属未确权到具体村民小组,但能确认所属村民委员会的,或林地权属已确权到具体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拒绝签订管护合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管护合同,指定该村民委员会代为管护,由该村民委员会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统筹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使用。

三、林地已经外包的,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确认管护合同签订对象和兑现补助资金。

四、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确认为管护合格的,通过镇、场兑现管护补助给管护人。管护补助视为当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不作为翌年管护投入监管对象。

五、管护责任、义务以管护合同约定为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依据当年管护合格面积、当年补助标准(扣除公共管护支出)发放,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干涉管护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的使用。

六、管护人应当制定公益林管护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公益林可以实行群体管护,面积较大的,建议在群体管护基础上,安排专职护林员或轮值护林员,并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安排经费补助专职护林员或轮值护林员。

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按每年每亩0.25元留存公共管护支出上级文件有变动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公共管护支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于公益林区划认定或调整、监督检查、监测评价、宣传培训、信息化建设、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测报防治等。

八、公益林管护列入林长制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考核内容,在林长制运行机制下推进。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2412日印发


江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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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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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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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22〕8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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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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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22〕8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护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2-04-15 11:25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2002年开展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试点以来,我区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工作已有20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项目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区石漠化的治理和森林生态功能的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安全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

我区公益林管护合同签订分别进行了三次,第一次在2002年,为公益林管护试点阶段,第二次在2006年,为全面管护阶段,第三次在2013年,为补助政策、公益林动态调整变化较大阶段。2013年第三次管护合同签订后,我区经历了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根据群众生产经营需要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数据更新中多次开展公益林动态调整工作。我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从之前的87.9万亩减至59.5万亩,分布在土博、里高、三都、穿山、百朋、进德、成团等7个镇以及国有冲马岭林场、百朋种畜场等2个林(农)场。由于面积、国家、自治区补助单价调整较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理顺验收、兑现、监测、评价等环节,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林权不动产登记情况,结合1981年林权确权成果,重新与林地权属人签订管护合同。今后凡是调整规模、政策变动较大的,都应当重新签订管护合同。

二、林地权属未确权到具体村民小组,但能确认所属村民委员会的,或林地权属已确权到具体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拒绝签订管护合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管护合同,指定该村民委员会代为管护,由该村民委员会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统筹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使用。

三、林地已经外包的,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确认管护合同签订对象和兑现补助资金。

四、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确认为管护合格的,通过镇、场兑现管护补助给管护人。管护补助视为当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不作为翌年管护投入监管对象。

五、管护责任、义务以管护合同约定为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依据当年管护合格面积、当年补助标准(扣除公共管护支出)发放,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干涉管护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的使用。

六、管护人应当制定公益林管护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公益林可以实行群体管护,面积较大的,建议在群体管护基础上,安排专职护林员或轮值护林员,并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安排经费补助专职护林员或轮值护林员。

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按每年每亩0.25元留存公共管护支出上级文件有变动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公共管护支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于公益林区划认定或调整、监督检查、监测评价、宣传培训、信息化建设、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测报防治等。

八、公益林管护列入林长制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考核内容,在林长制运行机制下推进。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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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4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