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
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的通知》(江政规〔2025〕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资源)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公路大中修等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制度。
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代建单位的选择应根据代建管理费的预估额度,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 代建管理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2. 代建管理费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采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3. 代建管理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程序确定代建单位。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二章 代建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代建范围。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各镇各部门全额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上级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代建方式。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过程代建两种方式。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是指建设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建议书后,受委托的代建单位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开始,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完成时终止的管理方式。
(二)建设过程代建方式,是指建设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受委托的代建单位开始对项目的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完成时终止的管理方式。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编制项目代建实施方案,代建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代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代建范围与内容、代建模式选择及理由、代建单位资质能力要求、代建单位选择方式(招标或其他)、代建管理费计取原则与标准、投资控制目标、质量安全工期目标、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风险防控措施等。经征求发展改革、财政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依法采用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严禁以代建名义规避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且代建单位不得与代建项目有包括但不限于造价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报批项目代建实施方案,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筹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合同按项目进度及时拨款,确保资金按合同约定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至项目专项账户;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停工、延误等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代建单位有权索赔等责任划分;
(三)按代建方式,负责或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可研、初设、概算、规划、用地、环评、水保、林地使用、消防、预算审核及招投标等报批及建设手续;
(四)参与设计,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设计要求;
(五)项目建设中需要设计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根据相应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完善变更手续,报建设单位组织落实审批。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单位组织处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七)负责审核并接收代建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办理产权登记;
(八)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代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自觉配合项目监理单位的工作。
(二)制定代建项目工作方案、管理目标,对项目前期(委托范围内)、质量、投资、安全、工期、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全过程管理;
(三)按代建方式,办理完善项目规划、用地、环评、水保、林地使用、消防及招投标等相关报批及建设手续;
(四)负责办理征地拆迁的有关申报手续,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批准后,协助区征补中心实施征地拆迁;
(五)完成项目前期(委托范围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六)组织项目前期(委托范围内)、施工、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监测、质量检测等招标及备案工作;
(七)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档案管理,配合建设单位完善上级审批部门所需材料;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并按要求向建设单位上报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九)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投资资金进行施工组织管理,按期交付使用;
(十)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各分部工程及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报告及送审工作;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行业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整理汇编及办理备案、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完成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柳江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点区域规划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支持和主动服务项目代建工作,确保代建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代建管理费来源。代建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代建项目明确有项目管理费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代建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建管理费;没有管理费或管理费不足以支付代建管理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本级政府申请项目代建管理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
全过程代建管理费不得高于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管理费标准上限,即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费用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具体由代建单位按季度提出管理费使用计划,经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资金来源分别由区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拨付资金。采用建设过程代建方式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70%的比例计取。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有关文件规定。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应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的通知》(江政规〔2025〕1号)、《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江财政〔2020〕82号)、《关于转发柳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柳江财政〔2023〕74号)、《关于转发柳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询价定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柳江财政〔2023〕75号)进行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属于建设单位自筹的资金,由建设单位审核拨付,资金拨付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体系,采用限额设计、优化方案、严格变更管理等措施,确保投资不超概算。项目概算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投资变更须参照《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组织材料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局组织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四)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发生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市场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与进度管理:
(一)代建单位对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负首要管理责任,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代建单位应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分阶段进度计划,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严格执行。定期报告进度执行情况,及时预警和纠偏。
(三)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报项目建设单位及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深基坑、高支模、起重吊装等危大工程的,代建单位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缺陷责任期管理: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负责督促相关责任方(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组织协调责任。鉴定和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收尾与移交: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负责组织或协助完成:
(一)工程竣(交)工验收;
(二)编制和报审工程结算;
(三)配合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四)整理、归档项目竣工资料;
(五)组织项目实体和档案资料向项目单位或管养单位移交,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六)配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奖惩及附则
第十五条 激励机制。按时完成项目代建管理任务、工程质量优良并获得国家相关奖项(如国家建筑设计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综合建筑工程奖“鲁班奖”等奖项)、投资控制在项目批准总投资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的代建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处罚机制。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因工作不力(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导致未完成代建任务、未按时按质竣工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工期延长,根据具体情况扣拨一定比例管理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因代建单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出现拖延、工程质量等问题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接受委托或参与投标竞承代建工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接受委托或参与投标竞承代建工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办法(暂行)的通知》(江政发〔2008〕15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
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的通知》(江政规〔2025〕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资源)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公路大中修等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制度。
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代建单位的选择应根据代建管理费的预估额度,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 代建管理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2. 代建管理费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采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3. 代建管理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程序确定代建单位。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二章 代建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代建范围。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各镇各部门全额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上级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代建方式。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过程代建两种方式。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是指建设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建议书后,受委托的代建单位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开始,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完成时终止的管理方式。
(二)建设过程代建方式,是指建设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受委托的代建单位开始对项目的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完成时终止的管理方式。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编制项目代建实施方案,代建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代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代建范围与内容、代建模式选择及理由、代建单位资质能力要求、代建单位选择方式(招标或其他)、代建管理费计取原则与标准、投资控制目标、质量安全工期目标、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风险防控措施等。经征求发展改革、财政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依法采用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严禁以代建名义规避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且代建单位不得与代建项目有包括但不限于造价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报批项目代建实施方案,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筹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合同按项目进度及时拨款,确保资金按合同约定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至项目专项账户;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停工、延误等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代建单位有权索赔等责任划分;
(三)按代建方式,负责或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可研、初设、概算、规划、用地、环评、水保、林地使用、消防、预算审核及招投标等报批及建设手续;
(四)参与设计,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设计要求;
(五)项目建设中需要设计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根据相应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完善变更手续,报建设单位组织落实审批。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单位组织处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七)负责审核并接收代建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办理产权登记;
(八)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代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自觉配合项目监理单位的工作。
(二)制定代建项目工作方案、管理目标,对项目前期(委托范围内)、质量、投资、安全、工期、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全过程管理;
(三)按代建方式,办理完善项目规划、用地、环评、水保、林地使用、消防及招投标等相关报批及建设手续;
(四)负责办理征地拆迁的有关申报手续,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批准后,协助区征补中心实施征地拆迁;
(五)完成项目前期(委托范围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六)组织项目前期(委托范围内)、施工、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监测、质量检测等招标及备案工作;
(七)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档案管理,配合建设单位完善上级审批部门所需材料;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并按要求向建设单位上报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九)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投资资金进行施工组织管理,按期交付使用;
(十)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各分部工程及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报告及送审工作;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行业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整理汇编及办理备案、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完成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柳江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点区域规划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支持和主动服务项目代建工作,确保代建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代建管理费来源。代建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代建项目明确有项目管理费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代建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建管理费;没有管理费或管理费不足以支付代建管理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本级政府申请项目代建管理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
全过程代建管理费不得高于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管理费标准上限,即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费用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具体由代建单位按季度提出管理费使用计划,经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资金来源分别由区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拨付资金。采用建设过程代建方式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70%的比例计取。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有关文件规定。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应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的通知》(江政规〔2025〕1号)、《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江财政〔2020〕82号)、《关于转发柳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柳江财政〔2023〕74号)、《关于转发柳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询价定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柳江财政〔2023〕75号)进行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属于建设单位自筹的资金,由建设单位审核拨付,资金拨付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体系,采用限额设计、优化方案、严格变更管理等措施,确保投资不超概算。项目概算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投资变更须参照《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组织材料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局组织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四)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发生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市场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与进度管理:
(一)代建单位对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负首要管理责任,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代建单位应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分阶段进度计划,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严格执行。定期报告进度执行情况,及时预警和纠偏。
(三)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报项目建设单位及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深基坑、高支模、起重吊装等危大工程的,代建单位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缺陷责任期管理: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负责督促相关责任方(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组织协调责任。鉴定和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收尾与移交: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负责组织或协助完成:
(一)工程竣(交)工验收;
(二)编制和报审工程结算;
(三)配合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四)整理、归档项目竣工资料;
(五)组织项目实体和档案资料向项目单位或管养单位移交,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六)配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奖惩及附则
第十五条 激励机制。按时完成项目代建管理任务、工程质量优良并获得国家相关奖项(如国家建筑设计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综合建筑工程奖“鲁班奖”等奖项)、投资控制在项目批准总投资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的代建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处罚机制。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因工作不力(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导致未完成代建任务、未按时按质竣工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工期延长,根据具体情况扣拨一定比例管理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因代建单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出现拖延、工程质量等问题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接受委托或参与投标竞承代建工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接受委托或参与投标竞承代建工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办法(暂行)的通知》(江政发〔2008〕15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