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区里高镇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对拥有耕地承包权,并保护好耕地质量的种地农民实行补贴的一项扶持政策。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何意义?
自2016年此项政策实施以来,实实在在增加了农民收入,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耕地保护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和耕地撂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供有力保障。
二、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抓粮积极性,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补贴对象
柳江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严禁公职人员领取或代领补贴[村(居)“两委”干部不属于公职人员]。
四、补贴范围
2025年度应执行全区统一的补贴面积依据,补贴依据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未确权的,以2003年第二次税费改革的计税面积为依据),扣除已改变耕地用途、不在补贴范围内的耕地面积后,作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场耕地补贴面积可继续以承包面积作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五、补贴标准
由区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该项补贴资金总量及全区经过抽查核验合格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补贴标准,全区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六、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 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 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 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地力。
8. 一年(包括)以上抛荒的耕地。
9. 经县(区)级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新增耕地。
七、工作流程
镇政府张贴补贴申报公告→村级开展补贴面积登记到户→上报镇政府审核→录入系统→镇政府公示→县(区)级审核汇总、测算补贴标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镇政府编制录入分户发放花名册→镇政府张贴补贴标准资金公告→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补贴资金。
八、监督管理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资金执行“一卡通”统一发放和实名制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代扣收费。
2. 原则上在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柳江区里高镇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对拥有耕地承包权,并保护好耕地质量的种地农民实行补贴的一项扶持政策。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何意义?
自2016年此项政策实施以来,实实在在增加了农民收入,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耕地保护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和耕地撂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供有力保障。
二、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抓粮积极性,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补贴对象
柳江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严禁公职人员领取或代领补贴[村(居)“两委”干部不属于公职人员]。
四、补贴范围
2025年度应执行全区统一的补贴面积依据,补贴依据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未确权的,以2003年第二次税费改革的计税面积为依据),扣除已改变耕地用途、不在补贴范围内的耕地面积后,作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场耕地补贴面积可继续以承包面积作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五、补贴标准
由区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该项补贴资金总量及全区经过抽查核验合格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补贴标准,全区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六、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 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 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 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地力。
8. 一年(包括)以上抛荒的耕地。
9. 经县(区)级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新增耕地。
七、工作流程
镇政府张贴补贴申报公告→村级开展补贴面积登记到户→上报镇政府审核→录入系统→镇政府公示→县(区)级审核汇总、测算补贴标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镇政府编制录入分户发放花名册→镇政府张贴补贴标准资金公告→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补贴资金。
八、监督管理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资金执行“一卡通”统一发放和实名制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代扣收费。
2. 原则上在6月30日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