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农字〔2021〕31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规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补助工作,根据《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运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柳渔牧发〔2018〕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柳江区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相结合,即养殖场(户)病死畜禽可委托柳州市鹿寨县日升畜禽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或者养殖场(户)自行处理,逐步过渡成全面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害化处理工作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应当及时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农业农村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出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履行宣传与告知义务
区农业农村局与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辖区内养殖场(户、小区)花名册,宣传告知养殖场(户、小区)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小区)若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可以委托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进行处理,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可以自行处理,签订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承诺书。如需要委托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处理病死猪的,养殖场(户、小区)应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书,强化养殖业主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养殖场(户、小区)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无害化处理技术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要求严格规范处理。柳江区推广利用专业设备集中病死畜禽,边远地区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小型养殖场及农户的散养畜禽,可采取就近深埋、焚烧、生物发酵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
四、财政补助
(一)补助范围与对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按照 “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给予补助。
养殖环节因病死亡生猪是指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生猪,不包括因口蹄疫强制扑杀的生猪以及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
(二)补助标准、来源
处理补助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业发〔2021〕59号)文件规定实施。2021年1-6月期间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分处理方式、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根据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不同,按本通知补助档次执行,2021年7月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新补助标准执行。
补助来源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包干使用。市、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市、县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三)补助经费申报审核制度
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通过广西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对养殖场(户、小区)自行处理的也逐步推广使用监管平台申报。自2021年9月1日起,无害化处理厂和养殖场(户、小区)要全部通过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未通过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一律不受理申报,不予补助。
无害化处理补助实行月申报制度,每月1-2日,养殖场(户、小区)和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把申报补助相关的原始材料交给当地人民政府监管人员(兽医监管人员)审核确认统计,3日前各乡镇监管人员把审核统计好的材料交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养殖中队)进行复核、汇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待公示无异议后,每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联合行文上报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养殖中队、农业农村以及财政部门。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原始材料一式三份,农业农村局、乡镇畜牧兽医监管部门、养殖场(户)各留一份。
(四)补助发放
实施当年发放上一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各级资金下达后,在发放补助前,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在政府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补助结果,待对补助结果无异议后过银行转账或者“一卡通”、“一折通”的方式进行发放补助。
五、台账与档案管理
生猪养殖场(户)和无害处理营运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并妥善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至少保存5年以上,同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及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财政补助经费。
农业农村、财政、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发放等原始凭证材料,原始凭证材料保管期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执行。以视频方式留存的材料至少保存5年以上。
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其他相关要求
为做好柳江区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的监管工作,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谎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出以下要求:
(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疑似谎报、虚报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必须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养殖场必须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档案记录的病死猪数量必须与所申报的病死猪无害处理补助相符,没有养殖档案不受理申报补助。
(二)按照新政策要求,自2021年7月起,我区选择按病死猪体重申报补助,即20公斤(含)以下和20公斤(不含)以上两种档次。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须以拍照图片与拍摄视频相结合,缺一不可。养殖场(户)和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在使用监管平台申报补助时,上传收集病死猪要现场拍照照片上传,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标识、处理人员等信息。在无法确定死猪体重是否是20公斤(不含)以上还是20公斤(含)以下时需进行称重确定。
图片要求:在病死猪旁放置无害化处理参照牌(须体现出养殖场名称、无害化处理地址、无害化处理时间、无害化处理数量、操作人等信息),一张整体照,将死猪统一猪身左侧朝上(即左耳朝上),排列整齐,如10头一行或5头一行排列,具体以死猪实际数量而定,数量清晰可辨,挂有免疫耳标的要拍照耳标号、号码清晰可辨,没有免疫耳标号的可以进行人工编号,号码必须编写左身上,每头都要割耳朵。
视频要求:死猪旁边放置无害化处理参照牌,猪身左身朝上排列整齐,拍摄要体现出从头到尾的处理过程。所有图片和视频按日期、处理的批次、类别等进行命名。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真落实文件精神,严格监管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小区),对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申报受理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并通知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小区)严格按文件要求实施。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表
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3.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委托书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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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
补助档次 |
补助标准(头/元) |
财政补助比例 | |
|
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
一档:20公斤(含)以下 |
养殖户 |
30 |
中央10元,自治区10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
无害化处理厂 |
40 |
中央20元,自治区10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
|
二档:20公斤(不含)以上 |
养殖户 |
50 |
中央30元,自治区10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
|
无害化处理厂 |
80 |
中央60元,自治区10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
|
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一档:20公斤(含)以下 |
养殖户、 无害化处理厂 |
20 |
中央5元,自治区5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
二档:20公斤(不含)以上 |
养殖户、 无害化处理厂 |
30 |
中央10元,自治区10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
附件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本养殖场(户)郑重承诺:
一、发现畜禽发病或死亡,及时、主动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报告,或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报告。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对本养殖场的死猪进行处理,如属自行处理,严格执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
四、按要求提供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所需材料,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五、积极配合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养殖场、畜牧兽医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承诺单位:
地址:
负责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委托书
委托方(养殖场):
受委托方:柳州市鹿寨县日升畜禽处理有限公司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14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委托柳州市鹿寨县日升畜禽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我场病死猪。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事项
病死猪收运及无害化处理。
二、委托时限
自双方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1年。
三、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的法定义务。
2. 出现病死猪时及时报告受委托方。
3. 将养殖场内所有的病死猪交给受委托方无害化处理,当病死猪过大、过重时,协助受委托方装车。
4. 按要求提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和保险理赔所需的材料。
5. 其他权利义务。
(二)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 及时受理委托方的病死猪收运报告,并安排专人专用车辆收运病死猪。下午15:00前报告的,当天收运,15:00之后的,次日12:00前收运。报案电话:0772-6831668。
2. 严格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收集、处理病死猪。
3. 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
4. 协助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和保险理赔工作。
5. 其他权利义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及当地畜牧兽医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空
一行)(版记必须放在偶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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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印发 |
江农字〔2021〕31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规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补助工作,根据《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运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柳渔牧发〔2018〕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柳江区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相结合,即养殖场(户)病死畜禽可委托柳州市鹿寨县日升畜禽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或者养殖场(户)自行处理,逐步过渡成全面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害化处理工作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应当及时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农业农村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出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履行宣传与告知义务
区农业农村局与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辖区内养殖场(户、小区)花名册,宣传告知养殖场(户、小区)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小区)若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可以委托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进行处理,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可以自行处理,签订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承诺书。如需要委托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处理病死猪的,养殖场(户、小区)应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书,强化养殖业主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养殖场(户、小区)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无害化处理技术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要求严格规范处理。柳江区推广利用专业设备集中病死畜禽,边远地区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小型养殖场及农户的散养畜禽,可采取就近深埋、焚烧、生物发酵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
四、财政补助
(一)补助范围与对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按照 “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给予补助。
养殖环节因病死亡生猪是指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生猪,不包括因口蹄疫强制扑杀的生猪以及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
(二)补助标准、来源
处理补助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业发〔2021〕59号)文件规定实施。2021年1-6月期间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分处理方式、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根据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不同,按本通知补助档次执行,2021年7月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新补助标准执行。
补助来源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包干使用。市、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市、县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三)补助经费申报审核制度
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通过广西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对养殖场(户、小区)自行处理的也逐步推广使用监管平台申报。自2021年9月1日起,无害化处理厂和养殖场(户、小区)要全部通过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未通过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一律不受理申报,不予补助。
无害化处理补助实行月申报制度,每月1-2日,养殖场(户、小区)和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把申报补助相关的原始材料交给当地人民政府监管人员(兽医监管人员)审核确认统计,3日前各乡镇监管人员把审核统计好的材料交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养殖中队)进行复核、汇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待公示无异议后,每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联合行文上报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养殖中队、农业农村以及财政部门。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原始材料一式三份,农业农村局、乡镇畜牧兽医监管部门、养殖场(户)各留一份。
(四)补助发放
实施当年发放上一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各级资金下达后,在发放补助前,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在政府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补助结果,待对补助结果无异议后过银行转账或者“一卡通”、“一折通”的方式进行发放补助。
五、台账与档案管理
生猪养殖场(户)和无害处理营运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并妥善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至少保存5年以上,同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及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财政补助经费。
农业农村、财政、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发放等原始凭证材料,原始凭证材料保管期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执行。以视频方式留存的材料至少保存5年以上。
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其他相关要求
为做好柳江区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的监管工作,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谎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出以下要求:
(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疑似谎报、虚报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必须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养殖场必须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档案记录的病死猪数量必须与所申报的病死猪无害处理补助相符,没有养殖档案不受理申报补助。
(二)按照新政策要求,自2021年7月起,我区选择按病死猪体重申报补助,即20公斤(含)以下和20公斤(不含)以上两种档次。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须以拍照图片与拍摄视频相结合,缺一不可。养殖场(户)和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在使用监管平台申报补助时,上传收集病死猪要现场拍照照片上传,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标识、处理人员等信息。在无法确定死猪体重是否是20公斤(不含)以上还是20公斤(含)以下时需进行称重确定。
图片要求:在病死猪旁放置无害化处理参照牌(须体现出养殖场名称、无害化处理地址、无害化处理时间、无害化处理数量、操作人等信息),一张整体照,将死猪统一猪身左侧朝上(即左耳朝上),排列整齐,如10头一行或5头一行排列,具体以死猪实际数量而定,数量清晰可辨,挂有免疫耳标的要拍照耳标号、号码清晰可辨,没有免疫耳标号的可以进行人工编号,号码必须编写左身上,每头都要割耳朵。
视频要求:死猪旁边放置无害化处理参照牌,猪身左身朝上排列整齐,拍摄要体现出从头到尾的处理过程。所有图片和视频按日期、处理的批次、类别等进行命名。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真落实文件精神,严格监管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小区),对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申报受理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并通知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小区)严格按文件要求实施。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表
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3.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委托书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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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
补助档次 |
补助标准(头/元) |
财政补助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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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
一档:20公斤(含)以下 |
养殖户 |
30 |
中央10元,自治区10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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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厂 |
40 |
中央20元,自治区10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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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20公斤(不含)以上 |
养殖户 |
50 |
中央30元,自治区10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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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厂 |
80 |
中央60元,自治区10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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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一档:20公斤(含)以下 |
养殖户、 无害化处理厂 |
20 |
中央5元,自治区5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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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20公斤(不含)以上 |
养殖户、 无害化处理厂 |
30 |
中央10元,自治区10元,市级5元;县级5元 | |
附件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本养殖场(户)郑重承诺:
一、发现畜禽发病或死亡,及时、主动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报告,或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报告。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对本养殖场的死猪进行处理,如属自行处理,严格执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
四、按要求提供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所需材料,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五、积极配合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养殖场、畜牧兽医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承诺单位:
地址:
负责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委托书
委托方(养殖场):
受委托方:柳州市鹿寨县日升畜禽处理有限公司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14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委托柳州市鹿寨县日升畜禽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我场病死猪。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事项
病死猪收运及无害化处理。
二、委托时限
自双方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1年。
三、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的法定义务。
2. 出现病死猪时及时报告受委托方。
3. 将养殖场内所有的病死猪交给受委托方无害化处理,当病死猪过大、过重时,协助受委托方装车。
4. 按要求提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和保险理赔所需的材料。
5. 其他权利义务。
(二)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 及时受理委托方的病死猪收运报告,并安排专人专用车辆收运病死猪。下午15:00前报告的,当天收运,15:00之后的,次日12:00前收运。报案电话:0772-6831668。
2. 严格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收集、处理病死猪。
3. 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
4. 协助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和保险理赔工作。
5. 其他权利义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及当地畜牧兽医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空
一行)(版记必须放在偶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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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