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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18〕13号柳江区城镇周边涉及自治区农垦国有土地管理综合改革方案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4-30 16:26   |

 

 

 

 

江政发〔201813

 

柳江区城镇周边涉及自治区农垦国有土地

管理综合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源,推进自治区农垦土地管理综合改革,依法高效开发利用城镇周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垦、林业、监狱、水产畜牧系统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柳江发展新篇章注入强大动力。

二、主要原则

(一)明确方向,扎实推进。增强大局观念,把握正确方向,适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要求,有效解决城市发展土地瓶颈问题。结合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要求,统筹整合、有效利用城镇周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支持系统改革与所在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城镇周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综合改革有新的突破口,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资源禀赋条件、城镇总体规划,针对我区建设用地需求,特别是城镇周边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探索下放管理、委托管理、合作开发等多种管理模式,支持所在地建设,做到分城分类施策。

(三)统筹兼顾,充分协商。克服各自为政、本位主义思想,着眼发展、统筹兼顾,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协商研究解决办法,实现系统与所在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四)把握政策,保持稳定。准备确把握政策,加强分析研究,补齐政策短板,强化组织保障。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工作,及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改革目标

破解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占用涉及自治区农垦系统土地存在与相关规划不衔接、利益各方沟通不顺畅、利益分配不尽合理、用地报批手续复杂等问题,理顺各权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形成规划统一、产业融合、利益共享格局,实现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多方共赢的目标。

四、改革内容

(一)我区对城镇周边涉及农垦系统土地利用进行统一规划。新兴农场规划情况:新兴农场总用地规模为10000公顷,预留新增建设用地301.7893公顷。截至目前,用于我区及自治区、国家级重大项目建设已使用163.9566公顷,剩余137.832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250.1736公顷。

 

(二)“十三五”期间规划用地需求及供地模式

十三五期间按照新兴工业园规划用地需求,需使用新兴农场约5000亩土地,计划在2020年前5000亩规划土地按分期分批的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在确定5000亩土地范围并报区农垦局征求意见后,由柳江方每年按工作进度制定本年度的用地计划,分批向新兴农场收回土地,由柳江区进行收储、独立开发。

(三)开发模式

按照柳江开发规划计划,由柳江方向新兴农场收储土地,柳江方独立进行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实行柳江方独立开发运营模式。原合作共建园区尚未完成的区域按原合作协议完成清算后全部移交柳江方进行独立开发、运营。

(四)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新兴农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1. 土地征收补偿费

按照《柳江县人民政府转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66号)文件规定,按照被征地属地统一年产值的标准(进德镇39207/亩、穿山镇39207/亩、里雍镇32208/亩)给予土地征收补偿费。今后如有新的政策文件,按新政策执行。

2.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7号)文件执行。今后如有新的政策文件,按新政策执行。

3. 土地征收奖励费

按照10000/亩支付给新兴农场,作为新兴农场职工的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实施司法强制征收的,取消上述奖励。

4. 安置用地政策

根据柳江区现行政策规定,按照被征地总面积的5%给予安排安置回建和三产用地。

5.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1771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后如有新的政策文件,按新政策执行。

(五)停止税收分成政策

垦地双方均停止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广西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号)文件中关于税收分成的规定。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18413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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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18〕13号柳江区城镇周边涉及自治区农垦国有土地管理综合改革方案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4-30 16:26   

 

 

 

 

江政发〔201813

 

柳江区城镇周边涉及自治区农垦国有土地

管理综合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源,推进自治区农垦土地管理综合改革,依法高效开发利用城镇周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垦、林业、监狱、水产畜牧系统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柳江发展新篇章注入强大动力。

二、主要原则

(一)明确方向,扎实推进。增强大局观念,把握正确方向,适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要求,有效解决城市发展土地瓶颈问题。结合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要求,统筹整合、有效利用城镇周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支持系统改革与所在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城镇周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综合改革有新的突破口,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资源禀赋条件、城镇总体规划,针对我区建设用地需求,特别是城镇周边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探索下放管理、委托管理、合作开发等多种管理模式,支持所在地建设,做到分城分类施策。

(三)统筹兼顾,充分协商。克服各自为政、本位主义思想,着眼发展、统筹兼顾,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协商研究解决办法,实现系统与所在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四)把握政策,保持稳定。准备确把握政策,加强分析研究,补齐政策短板,强化组织保障。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工作,及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改革目标

破解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占用涉及自治区农垦系统土地存在与相关规划不衔接、利益各方沟通不顺畅、利益分配不尽合理、用地报批手续复杂等问题,理顺各权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形成规划统一、产业融合、利益共享格局,实现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多方共赢的目标。

四、改革内容

(一)我区对城镇周边涉及农垦系统土地利用进行统一规划。新兴农场规划情况:新兴农场总用地规模为10000公顷,预留新增建设用地301.7893公顷。截至目前,用于我区及自治区、国家级重大项目建设已使用163.9566公顷,剩余137.832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250.1736公顷。

 

(二)“十三五”期间规划用地需求及供地模式

十三五期间按照新兴工业园规划用地需求,需使用新兴农场约5000亩土地,计划在2020年前5000亩规划土地按分期分批的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在确定5000亩土地范围并报区农垦局征求意见后,由柳江方每年按工作进度制定本年度的用地计划,分批向新兴农场收回土地,由柳江区进行收储、独立开发。

(三)开发模式

按照柳江开发规划计划,由柳江方向新兴农场收储土地,柳江方独立进行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实行柳江方独立开发运营模式。原合作共建园区尚未完成的区域按原合作协议完成清算后全部移交柳江方进行独立开发、运营。

(四)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新兴农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1. 土地征收补偿费

按照《柳江县人民政府转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66号)文件规定,按照被征地属地统一年产值的标准(进德镇39207/亩、穿山镇39207/亩、里雍镇32208/亩)给予土地征收补偿费。今后如有新的政策文件,按新政策执行。

2.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7号)文件执行。今后如有新的政策文件,按新政策执行。

3. 土地征收奖励费

按照10000/亩支付给新兴农场,作为新兴农场职工的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实施司法强制征收的,取消上述奖励。

4. 安置用地政策

根据柳江区现行政策规定,按照被征地总面积的5%给予安排安置回建和三产用地。

5.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1771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后如有新的政策文件,按新政策执行。

(五)停止税收分成政策

垦地双方均停止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广西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号)文件中关于税收分成的规定。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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