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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18〕38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江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江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柳江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柳江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发〔2017〕13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柳江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柳江区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各驻柳江央企、中央下放我区国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下放企业”)、驻柳江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驻柳江区企”)及柳江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改制企业、破产)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坚持先移交后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三)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移交基准日及接收单位。以移交时上一年度12月31日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日期为移交基准日进行分离移交。在本方案出台前,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无偿划转协议(或框架协议)的,按已签订协议执行。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分别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前形成的所有债务和或有负债,由企业承担。
(二)供水、供电、供气维修改造。
1.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分离移交,原则上实施先移交后维修改造。移交后实行“分户设表、按户收费”。涉及“二次供水”的相关设备设施及管道,不在此次分离移交范围内,待自治区“二次供水”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相关政策要求和规范,双方另行签订“二次供水”相关设备、设施及管道的移交协议。
2.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维修改造由接收单位和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制定改造方案。维修改造标准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等有关规范执行。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维修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接收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供电移交向柳江供电公司提出申请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供水移交向威立雅公司提出申请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
2017年前,移交企业已完成的其职工家属区水电改造但相关设施设备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接收单位审核,如移交企业移交的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现未能达到接收单位接收标准的,应先按技术规范要求与供水、供电单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维修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接收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相关改造费用纳入财政补助资金范围。
3.职工家属区涉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不纳入本次改造移交范围;职工家属区实施局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未改造部分纳入本次改造移交范围。全额集资建房需进行水电气改造移交的,所产生的改造费用不纳入财政补助资金范围。
(三)明确移交费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驻柳江央企改造移交费用的承担方式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规定执行,驻柳江区企改造移交费用的承担方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规定执行,驻柳江市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的承担方式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发〔2017〕138号)规定执行,柳江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区财政局制定区本级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行上报柳江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用户表前(含表)维修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和各级财政承担,用户表后维修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职工家属区业主自行承担。
(四)人员接收与安置。“三供一业”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企业与接受单位商谈具体接收方案,接收单位不能接收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并由企业制定分离移交职工安置方案,并报区人社局审核确认。接受单位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五)供水、供电、供气即“三供”设施设备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涉及的职能、机构,以实际占用的资产以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完成“三供”改造后,供电设施设备由柳江供电公司接收,供水设施设备由甘泉公司接收,移交企业涉及自供水源资产的,由威立雅公司接收。
(六)物业移交。国有企业(含改制、破产)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移交及管理,一是向柳江区国有相关专业公司移交;二是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三是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柳江区住建局的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物业服务费由用户承担。
已经完成水电改造(含正在进行水电改造)或无法进行水电改造的国有企业(含改制、破产)职工生活区的其余国有资产(物业)向柳江区国有相关专业公司移交;售房资金、单位管理的住房资金必须交存柳江区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6〕59号)文件实施。在移交企业认可的情况下,接收单位可以为移交企业的原国有服务单位。
四、移交程序
(一)做好基础工作。移交过程中应当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等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移交范围、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
(二)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接收单位为各级国有企业的,由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审核批准,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按照管理关系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接收的资产作为增加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注册资本的,需按现行管理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批准。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也可以将接收的资产注入子公司。
(三)签订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移交事项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四)做好财务处理。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增减国有权益。多元股东的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五、工作分工
柳江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柳江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制定本级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办法,并负责指导规范管理和监督资金运用、申请上级财政补助等工作。柳江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党组织关系的移交和接收等工作。柳江区物价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物业管理收费等价格监督工作。柳江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工作。柳江区国土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分离移交涉及的不动产(土地、房产)处置等工作。柳江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相关物业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柳江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与之相关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与改造工作。柳江供电公司、威立雅公司对移交企业负责的水电改造报装、设计审图、工程验收、资产移交等业务开设绿色通道。
各级国有企业原主管单位要配合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制定移交清册、核实资产、人员以及有关费用,于柳江区人民政府下发本实施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内上报柳江区财政局,由柳江区财政局汇总制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相关时间接点,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会议制度,在柳江区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推动全柳江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形成工作合力。柳江区财政局要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保障资金需求,指导、督促、协调“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落实企业责任。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上报。
七、其他
“三供”指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的设备设施。“一业”即物业管理指国有企业和未转让给国有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档案资料、住房维修基金和房改房售房资金等的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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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江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江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柳江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柳江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发〔2017〕13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柳江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柳江区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各驻柳江央企、中央下放我区国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下放企业”)、驻柳江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驻柳江区企”)及柳江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改制企业、破产)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坚持先移交后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三)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移交基准日及接收单位。以移交时上一年度12月31日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日期为移交基准日进行分离移交。在本方案出台前,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无偿划转协议(或框架协议)的,按已签订协议执行。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分别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前形成的所有债务和或有负债,由企业承担。
(二)供水、供电、供气维修改造。
1.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分离移交,原则上实施先移交后维修改造。移交后实行“分户设表、按户收费”。涉及“二次供水”的相关设备设施及管道,不在此次分离移交范围内,待自治区“二次供水”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相关政策要求和规范,双方另行签订“二次供水”相关设备、设施及管道的移交协议。
2.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维修改造由接收单位和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制定改造方案。维修改造标准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等有关规范执行。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维修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接收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供电移交向柳江供电公司提出申请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供水移交向威立雅公司提出申请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
2017年前,移交企业已完成的其职工家属区水电改造但相关设施设备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接收单位审核,如移交企业移交的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现未能达到接收单位接收标准的,应先按技术规范要求与供水、供电单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维修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接收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相关改造费用纳入财政补助资金范围。
3.职工家属区涉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不纳入本次改造移交范围;职工家属区实施局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未改造部分纳入本次改造移交范围。全额集资建房需进行水电气改造移交的,所产生的改造费用不纳入财政补助资金范围。
(三)明确移交费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驻柳江央企改造移交费用的承担方式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规定执行,驻柳江区企改造移交费用的承担方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规定执行,驻柳江市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的承担方式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发〔2017〕138号)规定执行,柳江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区财政局制定区本级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行上报柳江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用户表前(含表)维修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和各级财政承担,用户表后维修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职工家属区业主自行承担。
(四)人员接收与安置。“三供一业”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企业与接受单位商谈具体接收方案,接收单位不能接收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并由企业制定分离移交职工安置方案,并报区人社局审核确认。接受单位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五)供水、供电、供气即“三供”设施设备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涉及的职能、机构,以实际占用的资产以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完成“三供”改造后,供电设施设备由柳江供电公司接收,供水设施设备由甘泉公司接收,移交企业涉及自供水源资产的,由威立雅公司接收。
(六)物业移交。国有企业(含改制、破产)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移交及管理,一是向柳江区国有相关专业公司移交;二是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三是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柳江区住建局的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物业服务费由用户承担。
已经完成水电改造(含正在进行水电改造)或无法进行水电改造的国有企业(含改制、破产)职工生活区的其余国有资产(物业)向柳江区国有相关专业公司移交;售房资金、单位管理的住房资金必须交存柳江区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6〕59号)文件实施。在移交企业认可的情况下,接收单位可以为移交企业的原国有服务单位。
四、移交程序
(一)做好基础工作。移交过程中应当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等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移交范围、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
(二)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接收单位为各级国有企业的,由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审核批准,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按照管理关系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接收的资产作为增加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注册资本的,需按现行管理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批准。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也可以将接收的资产注入子公司。
(三)签订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移交事项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四)做好财务处理。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增减国有权益。多元股东的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五、工作分工
柳江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柳江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制定本级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办法,并负责指导规范管理和监督资金运用、申请上级财政补助等工作。柳江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党组织关系的移交和接收等工作。柳江区物价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物业管理收费等价格监督工作。柳江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工作。柳江区国土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分离移交涉及的不动产(土地、房产)处置等工作。柳江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相关物业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柳江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做好与之相关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与改造工作。柳江供电公司、威立雅公司对移交企业负责的水电改造报装、设计审图、工程验收、资产移交等业务开设绿色通道。
各级国有企业原主管单位要配合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制定移交清册、核实资产、人员以及有关费用,于柳江区人民政府下发本实施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内上报柳江区财政局,由柳江区财政局汇总制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相关时间接点,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会议制度,在柳江区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推动全柳江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形成工作合力。柳江区财政局要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保障资金需求,指导、督促、协调“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落实企业责任。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上报。
七、其他
“三供”指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的设备设施。“一业”即物业管理指国有企业和未转让给国有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档案资料、住房维修基金和房改房售房资金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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