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18〕22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州市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8〕75号)要求,为建立以目标为导向、过程可预期、责任可落实,规范、高效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机制,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柳州市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柳政办〔2018〕3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印发 |
柳州市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柳政办〔2018〕3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州市2018年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柳州市2018年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8〕7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切实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通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发改稽察〔2017〕195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机制。
二、试点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试点范围
项目范围为柳州市全境纳入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试点期限从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
(二)工作目标
1. 总体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形成以目标为导向、过程可预期、责任可落实,规范、高效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工作机制,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各项目标任务。
2. 具体目标:纳入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国家计划下达6个月内,计划新开工项目全部实现开工,2018年中央资金总体完成率70%以上,中央资金拨付率60%以上(以自治区年度目标任务为准)。
三、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
(一)明确项目全流程工作计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开工时限和完工时限原则上不可变更,并以这两个时间节点倒排各项工作计划;如有不可抗拒原因确需调整开工和完工时限的,需由县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环保、财政、审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明确每个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工程规划选址、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设计、财政评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施工许可(开工令)、施工组织进度、施工工程验收、竣工决算(工程后评价)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落实至月度计划。
项目工作计划经各有关单位确认(以会议纪要或征求意见形式确认),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印发,并抄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以及项目相关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监管台帐和各级部门开展项目督查的依据。
项目工作计划可分批次按月制订,从2018年3月起,原则上每月10日前应将上个月收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工作计划下达完毕。
(二)确保工作计划执行严肃性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作计划一经下达,时间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预判、协调问题项目,并向本级政府汇报;各级政府要调动一切力量千万百计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计划按照时间进度严格落实,确保上级对本地区稳增长惠民生补助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实行红黄牌工作预警制度
按照项目工作节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每月汇总计划落实证明材料(审批文件、施工现场照片、项目协调会议纪要、支付凭证等)。出现1项工作滞后,黄牌预警1次;出现3项工作滞后或1项工作滞后3次,红牌预警1次。市政府督查室每月将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提供的黄牌、红牌项目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全市通报。
黄牌情况下,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协调,尽快完成整改;红牌情况下,项目主管部门要报告同级政府加快协调完成整改。若项目最终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红黄牌全部取消;若项目未能完成年度任务,将以此为依据扣减绩效分值;项目所在地所有项目完成年度任务、且年度总任务超额完成10%以上的,予以绩效加分奖励。
四、工作职责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的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各级工作职责如下:
各级政府: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责任人为同级政府分管领导。
发展改革部门: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牵头协调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协调、项目监管,负责中央投资项目工作计划制订和计划协调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优先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原则上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应在15个工作日出具评审报告,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项目涉及相关审批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加快推进项目有关审批事项,按时落实。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落实项目建设有关环节任务目标、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反馈项目进展信息;协助项目业主筹集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应由本部门投资资金等。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如项目单位为该行业主管部门,则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确定项目监管责任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文件要求,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政府督查机构:按月通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及红黄牌项目预警情况;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督查纳入市政府督查室年度督查工作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5月、9月组织两次全方位督查。
政府绩效部门:负责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项目单位(法人):项目建设的具体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推进、管理承担具体责任。项目单位要完善项目建设各项条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按时到位,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加快项目推进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绩效考核
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数量和资金量、项目开工率、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具体以考核办法为准。
(二)优先权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要优先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条件,优先审批、优先协调、优先建设。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经费安排,在项目前期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资金方面优先安排和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对接、协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组织申报、协调推进、总结统计等相关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有人管、有人推、有人落实。
六、其他
(一)中央投资项目开工认定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项目开工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即拟建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进行地基基础施工;单纯购置设备(购置业务用房)项目,已经签订货物采购合同(房屋购置合同);前期工作项目,已经签订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合同;农林种植项目,作业设计已经批准并实施种植。
(二)数据报送要求。2018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必须于每月9日前,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涉密项目通过线下报表)填报上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计划落实证明材料(审批文件、施工现场照片、项目协调会议纪要、支付凭证等),由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完毕后,于每月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定期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于4月、7月、10月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推进情况和好的做法,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好的做法如经自治区采用全区推广,将给予绩效加分奖励。
附件:柳州市_县(区)2018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精
细化管理第_批工作计划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发
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8年3月6日印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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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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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日
柳州市2018年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8〕7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切实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通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发改稽察〔2017〕195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机制。
二、试点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试点范围
项目范围为柳州市全境纳入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试点期限从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
(二)工作目标
1. 总体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形成以目标为导向、过程可预期、责任可落实,规范、高效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工作机制,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各项目标任务。
2. 具体目标:纳入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国家计划下达6个月内,计划新开工项目全部实现开工,2018年中央资金总体完成率70%以上,中央资金拨付率60%以上(以自治区年度目标任务为准)。
三、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
(一)明确项目全流程工作计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开工时限和完工时限原则上不可变更,并以这两个时间节点倒排各项工作计划;如有不可抗拒原因确需调整开工和完工时限的,需由县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环保、财政、审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明确每个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工程规划选址、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设计、财政评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施工许可(开工令)、施工组织进度、施工工程验收、竣工决算(工程后评价)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落实至月度计划。
项目工作计划经各有关单位确认(以会议纪要或征求意见形式确认),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印发,并抄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以及项目相关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监管台帐和各级部门开展项目督查的依据。
项目工作计划可分批次按月制订,从2018年3月起,原则上每月10日前应将上个月收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工作计划下达完毕。
(二)确保工作计划执行严肃性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作计划一经下达,时间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预判、协调问题项目,并向本级政府汇报;各级政府要调动一切力量千万百计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计划按照时间进度严格落实,确保上级对本地区稳增长惠民生补助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实行红黄牌工作预警制度
按照项目工作节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每月汇总计划落实证明材料(审批文件、施工现场照片、项目协调会议纪要、支付凭证等)。出现1项工作滞后,黄牌预警1次;出现3项工作滞后或1项工作滞后3次,红牌预警1次。市政府督查室每月将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提供的黄牌、红牌项目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全市通报。
黄牌情况下,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协调,尽快完成整改;红牌情况下,项目主管部门要报告同级政府加快协调完成整改。若项目最终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红黄牌全部取消;若项目未能完成年度任务,将以此为依据扣减绩效分值;项目所在地所有项目完成年度任务、且年度总任务超额完成10%以上的,予以绩效加分奖励。
四、工作职责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的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各级工作职责如下:
各级政府: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责任人为同级政府分管领导。
发展改革部门: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牵头协调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协调、项目监管,负责中央投资项目工作计划制订和计划协调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优先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原则上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应在15个工作日出具评审报告,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项目涉及相关审批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加快推进项目有关审批事项,按时落实。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落实项目建设有关环节任务目标、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反馈项目进展信息;协助项目业主筹集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应由本部门投资资金等。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如项目单位为该行业主管部门,则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确定项目监管责任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文件要求,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政府督查机构:按月通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及红黄牌项目预警情况;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督查纳入市政府督查室年度督查工作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5月、9月组织两次全方位督查。
政府绩效部门:负责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项目单位(法人):项目建设的具体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推进、管理承担具体责任。项目单位要完善项目建设各项条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按时到位,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加快项目推进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绩效考核
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数量和资金量、项目开工率、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具体以考核办法为准。
(二)优先权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要优先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条件,优先审批、优先协调、优先建设。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经费安排,在项目前期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资金方面优先安排和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对接、协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组织申报、协调推进、总结统计等相关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有人管、有人推、有人落实。
六、其他
(一)中央投资项目开工认定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项目开工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即拟建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进行地基基础施工;单纯购置设备(购置业务用房)项目,已经签订货物采购合同(房屋购置合同);前期工作项目,已经签订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合同;农林种植项目,作业设计已经批准并实施种植。
(二)数据报送要求。2018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必须于每月9日前,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涉密项目通过线下报表)填报上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计划落实证明材料(审批文件、施工现场照片、项目协调会议纪要、支付凭证等),由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完毕后,于每月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定期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于4月、7月、10月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推进情况和好的做法,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好的做法如经自治区采用全区推广,将给予绩效加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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