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政办发〔2018〕119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州市柳江区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
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机关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柳江区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柳州市柳江区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柳州市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保障我区水环境质量,确保2018年度目标顺利完成,根据《柳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实施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和《柳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以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明确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2018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系统推进我区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 年度目标
(一)饮用水水源
柳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
(二)河流
柳江区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河流流域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要求。
(三)城市水体
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开展黑臭水体整治“长治久清”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整治工程建设。
三、年度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政府《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柳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及《柳州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计划》(柳环发〔2018〕100号)的工作要求,开展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工作参照《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详见附表1)。
四、任务落实
各有关单位依据《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落实任务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工作计划中各项工作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五、考核方式
由各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参照国家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及自治区、柳州市考核相关要求,对各有关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的水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纳入2018环保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附件:1.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工业聚集区名单及其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要求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柳州市环境保护局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印发
附件1
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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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治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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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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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
根据自治区关于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制革、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分年度实施清洁化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各镇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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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
加强对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新兴工业园区日常环境监管,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督促完成新兴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区发改局、区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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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季度开展工业园区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及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区发改局、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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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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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
加快建成区内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确保2019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 |
2019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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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第二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名单的通知》(桂建城﹝2018﹞号要求,开展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并按时间节点完成竣工。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市规划局柳江分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 |
2018年-2019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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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
按自治区要求完成柳江区9.37公里污水管网建设任务。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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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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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预防禁养区内出现新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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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6.7%以上。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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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持续推进畜禽现代生态养殖。重点推进以节水控污为要点的养殖设施改造建设,推广以“微生物”为核心的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模式,力争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养殖比重达到60%。 |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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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要求,建立直报系统。 |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区环保局参与 |
2018-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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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全年实施绿色防控面积10万亩(次),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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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局 |
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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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05万亩(包含里雍、白沙、流山、洛满)。 |
区农业局 |
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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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 |
区农业局 |
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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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完成自治区下达1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任务。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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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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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范环境风险 |
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风险评估。组织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区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按计划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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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 |
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
区卫计局 |
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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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
强化应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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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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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调整产业结构 |
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
区科工贸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按计划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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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严格环境准入。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
区环保局 |
区住建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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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优化空间布局 |
按《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指导、推动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化工等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区科工贸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 |
按计划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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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依法依规退出。 |
区国土局、市规划局柳江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2018-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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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市规划局柳江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2018-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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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推进循环发展 |
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和推动。 |
区科工贸局 |
区水利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按计划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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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
区住建局、区园林所、区城管执法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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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严格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冶炼、印染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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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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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按照《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力争达到II级及以上要求。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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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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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提高用水效率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3.56亿立方米以内;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3%、18%,并达到上级考核目标。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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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
区水利局、区国土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按计划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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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按照自治区要求,对公共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改造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完成年度新建供水管网任务。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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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年度统计用水情况。 |
区水利局 |
区住建局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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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 |
区工商质监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水利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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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工商质监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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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
设区市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水利局、区工商质监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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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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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完成高效节水面积1.3万亩。 |
区水利局 |
区农业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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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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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3万亩糖料蔗节水灌溉建设,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较上年提高0.005以上。 |
区水利局 |
区农业局、区发改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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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科学保护水资源 |
以《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为基础,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提出目标要求。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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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水效率评估,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年底实施考核。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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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
参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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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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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市、县级城市每季度监测一次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且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水质状况。 |
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 |
区水利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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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辖区内的市、县级城区生活饮用水(包括市政供水和二次供水)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
区卫计局 |
区发改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等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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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重点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
区环保局、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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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等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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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完成本年度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充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 |
区国土局、区环保局 |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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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
区环保局、区科工贸局、区住建局 |
区财政局、区水利局等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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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改造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商务厅关于下达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2018-2020年)的通知》(桂环函﹝2018﹞798号),完成8家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任务。 |
区环保局、区科工贸局 |
区安监局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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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3项,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项目1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项。 |
区城管执法局 |
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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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在完成废弃矿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 |
区国土局、区环保局 |
区水利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 |
2018-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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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配合柳州市制定《柳州市湿地保护总体规划》,公布本辖区湿地保护名录,加强国土、环保、水利等在项目评审中对湿地的评审把关,禁止侵占、污染、破坏自然湿地,对遭到破坏的湿地要进行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还湿。 |
区林业局 |
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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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加强滨河(湖)岸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
区水利局、区林业局 |
区国土局、区住建局等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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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措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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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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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加大执法力度 |
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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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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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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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与公安、检察机关、法院完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等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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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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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区环保局 |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住建局等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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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提升监管水平 |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区环保局 |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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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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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
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 |
区环保局 |
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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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
区环保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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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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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
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资金支持,重点鼓励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第三方治理。 |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
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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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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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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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
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区城管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市政府公布工作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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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
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区城管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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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
各类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
区环保局 |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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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
按季度公布辖区水环境状况及排名情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在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进行扣分,并向社会公告。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等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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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等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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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加强社会监督 |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
区环保局 |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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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
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 |
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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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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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理顺价格税费 |
配合柳州市物价局做好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区物价局 |
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等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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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配合柳州市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区物价局 |
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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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
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等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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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促进多元融资 |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
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银监局等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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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整合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相关资金、水利相关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 |
区财政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等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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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建立激励机制 |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
区发改局 |
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等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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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定期将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
人民银行柳江中心支行,柳江银监局、保监局,区金融办、区发改局 |
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证监局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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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
柳州市将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区环保局 |
区委组织部 |
按自治区时间要求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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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年度工作进行督办和专项检查。 |
区环保局 |
区委组织部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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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加强督查问责 |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 |
区环保局 |
区党委组织部、区纪委、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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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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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重点工作管理台帐建立 |
建立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台帐,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
区环保局、区科工贸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等 |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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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报送 |
每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水十条》水污染防治信息调度。 |
区环保局 |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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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每单月月底前向区环境保护局报送《水十条》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附件2
工业集聚区名单及其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要求
序号 |
所在市 |
县区 |
工业集聚区 |
类别 |
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要求 |
完成 期限 |
1 |
柳州市 |
柳江区 |
柳州市柳江 新兴工业园 |
自治区A类 |
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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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
江政办发〔2018〕119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州市柳江区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
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机关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柳江区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柳州市柳江区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柳州市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保障我区水环境质量,确保2018年度目标顺利完成,根据《柳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实施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和《柳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以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明确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2018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系统推进我区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 年度目标
(一)饮用水水源
柳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
(二)河流
柳江区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河流流域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要求。
(三)城市水体
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开展黑臭水体整治“长治久清”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整治工程建设。
三、年度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政府《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柳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及《柳州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计划》(柳环发〔2018〕100号)的工作要求,开展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工作参照《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详见附表1)。
四、任务落实
各有关单位依据《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落实任务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工作计划中各项工作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五、考核方式
由各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参照国家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及自治区、柳州市考核相关要求,对各有关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的水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纳入2018环保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附件:1.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工业聚集区名单及其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要求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柳州市环境保护局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印发
附件1
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
一、防治任务 |
|||||||||
(一)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 |
|||||||||
1 |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
根据自治区关于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制革、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分年度实施清洁化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各镇人民政府 |
按计划完成 |
||||
2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
加强对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新兴工业园区日常环境监管,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督促完成新兴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区发改局、区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
3 |
每季度开展工业园区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及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区发改局、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
4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
加快建成区内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确保2019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 |
2019年底前 |
||||
5 |
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第二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名单的通知》(桂建城﹝2018﹞号要求,开展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并按时间节点完成竣工。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市规划局柳江分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 |
2018年-2019年10月 |
|||||
6 |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
按自治区要求完成柳江区9.37公里污水管网建设任务。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 |
2018年底前 |
||||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
|||||||||
7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预防禁养区内出现新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 |
||||
8 |
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6.7%以上。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9 |
持续推进畜禽现代生态养殖。重点推进以节水控污为要点的养殖设施改造建设,推广以“微生物”为核心的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模式,力争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养殖比重达到60%。 |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
10 |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要求,建立直报系统。 |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区环保局参与 |
2018-2020年 |
|||||
11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全年实施绿色防控面积10万亩(次),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
|
区农业局 |
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
12 |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05万亩(包含里雍、白沙、流山、洛满)。 |
区农业局 |
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
13 |
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 |
区农业局 |
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14 |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完成自治区下达1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任务。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
(四)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
|||||||||
15 |
防范环境风险 |
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风险评估。组织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区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按计划完成 |
||||
16 |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 |
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
区卫计局 |
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17 |
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
强化应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
|||||||||
18 |
调整产业结构 |
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
区科工贸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按计划完成 |
||||
19 |
严格环境准入。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
区环保局 |
区住建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
|||||
20 |
优化空间布局 |
按《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指导、推动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化工等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区科工贸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 |
按计划完成 |
||||
21 |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依法依规退出。 |
区国土局、市规划局柳江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2018-2020年 |
|||||
22 |
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市规划局柳江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2018-2020年 |
|||||
23 |
推进循环发展 |
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和推动。 |
区科工贸局 |
区水利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按计划完成 |
||||
24 |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
区住建局、区园林所、区城管执法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25 |
严格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冶炼、印染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26 |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27 |
按照《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力争达到II级及以上要求。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
(六)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
|||||||||
28 |
提高用水效率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3.56亿立方米以内;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3%、18%,并达到上级考核目标。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29 |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
区水利局、区国土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按计划完成 |
|||||
30 |
按照自治区要求,对公共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改造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完成年度新建供水管网任务。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
31 |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年度统计用水情况。 |
区水利局 |
区住建局 |
全年 |
|||||
32 |
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 |
区工商质监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水利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33 |
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工商质监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34 |
|
设区市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
区住建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水利局、区工商质监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 |
||||
35 |
|
开展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完成高效节水面积1.3万亩。 |
区水利局 |
区农业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
2018年底前 |
||||
36 |
|
实施3万亩糖料蔗节水灌溉建设,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较上年提高0.005以上。 |
区水利局 |
区农业局、区发改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 |
||||
37 |
科学保护水资源 |
以《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为基础,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提出目标要求。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
38 |
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水效率评估,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年底实施考核。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
39 |
|
参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年底前 |
||||
(七)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
|||||||||
40 |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市、县级城市每季度监测一次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且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水质状况。 |
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 |
区水利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41 |
对辖区内的市、县级城区生活饮用水(包括市政供水和二次供水)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
区卫计局 |
区发改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等 |
全年 |
|||||
42 |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重点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
区环保局、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43 |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
区水利局 |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等 |
全年 |
|||||
44 |
完成本年度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充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 |
区国土局、区环保局 |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 |
|||||
45 |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
区环保局、区科工贸局、区住建局 |
区财政局、区水利局等 |
全年 |
|||||
46 |
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改造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商务厅关于下达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2018-2020年)的通知》(桂环函﹝2018﹞798号),完成8家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任务。 |
区环保局、区科工贸局 |
区安监局 |
2018年底前 |
|||||
47 |
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3项,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项目1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项。 |
区城管执法局 |
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2018-2020年 |
|||||
48 |
在完成废弃矿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 |
区国土局、区环保局 |
区水利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等 |
2018-2020年 |
|||||
49 |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配合柳州市制定《柳州市湿地保护总体规划》,公布本辖区湿地保护名录,加强国土、环保、水利等在项目评审中对湿地的评审把关,禁止侵占、污染、破坏自然湿地,对遭到破坏的湿地要进行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还湿。 |
区林业局 |
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全年 |
||||
50 |
加强滨河(湖)岸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
区水利局、区林业局 |
区国土局、区住建局等 |
全年 |
|||||
二、制度措施建设 |
|||||||||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
|||||||||
51 |
加大执法力度 |
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
区环保局 |
|
每半年一次 |
||||
52 |
|
环保与公安、检察机关、法院完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
区环保局 |
区科工贸局、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等 |
全年 |
||||
53 |
|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区环保局 |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区住建局等 |
全年 |
||||
54 |
提升监管水平 |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区环保局 |
|
全年 |
||||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
|||||||||
55 |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
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 |
区环保局 |
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56 |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
区环保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
|||||||||
57 |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
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资金支持,重点鼓励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第三方治理。 |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
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
全年 |
||||
三、组织实施 |
|||||||||
(一)任务分工 |
|||||||||
58 |
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
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区城管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市政府公布工作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 |
||||
59 |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
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区城管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长期 |
||||
60 |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
各类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
区环保局 |
|
长期 |
||||
61 |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
按季度公布辖区水环境状况及排名情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在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进行扣分,并向社会公告。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等 |
全年 |
||||
62 |
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等 |
全年 |
|||||
63 |
加强社会监督 |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
区环保局 |
|
全年 |
||||
64 |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
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 |
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
全年 |
||||
(二)保障机制 |
|||||||||
65 |
理顺价格税费 |
配合柳州市物价局做好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区物价局 |
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等 |
2018年底前 |
||||
66 |
配合柳州市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区物价局 |
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 |
长期 |
|||||
67 |
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
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等 |
长期 |
|||||
68 |
促进多元融资 |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
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银监局等 |
长期 |
||||
69 |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整合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相关资金、水利相关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 |
区财政局 |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等 |
长期 |
|||||
70 |
建立激励机制 |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
区发改局 |
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等 |
长期 |
||||
71 |
定期将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
人民银行柳江中心支行,柳江银监局、保监局,区金融办、区发改局 |
区科工贸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证监局 |
2018年底前 |
|||||
72 |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
柳州市将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区环保局 |
区委组织部 |
按自治区时间要求完成 |
||||
73 |
对年度工作进行督办和专项检查。 |
区环保局 |
区委组织部 |
全年 |
|||||
74 |
加强督查问责 |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 |
区环保局 |
区党委组织部、区纪委、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 |
长期 |
||||
(三)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
|||||||||
75 |
重点工作管理台帐建立 |
建立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台帐,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
区环保局、区科工贸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等 |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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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报送 |
每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水十条》水污染防治信息调度。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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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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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每单月月底前向区环境保护局报送《水十条》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
区发改局、区科工贸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镇人民政府 |
全年 |
附件2
工业集聚区名单及其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要求
序号 |
所在市 |
县区 |
工业集聚区 |
类别 |
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要求 |
完成 期限 |
1 |
柳州市 |
柳江区 |
柳州市柳江 新兴工业园 |
自治区A类 |
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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