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19〕42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江区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柳江区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
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我国重大防治传染病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结核病防控策略,规范实施结核病各项防控措施,构建区域一体化、规范化的结防网络,探索符合柳江区情的结核病筹资、管理新举措、新模式,建立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桂政办发〔2017〕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创建,加强柳江区结核病新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实施“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为核心,加强医疗保障和关怀救助”的防治策略,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柳江区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30%以上,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柳江建设。
(二)工作指标
1. 建立“定点医院负责病例诊断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访视管理,疾控机构负责规划管理”,形成区域内具有三位职责分工明确,又成一体共担结核防治的医防融合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2. 积极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防工作引领作用,做好规划管理、协调督导、宣传培训、疫情监测处置等工作,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同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负责对定点医院痰片的复核和质量控制以及菌株的上送。
3. 全面提升定点医院结核病规范化诊疗能力,完善优化诊疗流程,提高患者就医舒适度和满意度,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建立独立的符合生物安全二级标准的结核病负压实验室,积极开展新的诊断技术,检验检测能力达到国家要求,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实施病人的信息化管理,做到规范全程治疗。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加强非定点医院的转诊工作,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的阳性肺结核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4. 落实基层医疗机构职责,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目,加强结核病患者随访管理和可疑者推介转诊工作,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0%以上。
5. 落实国家卫生扶贫的各项政策,出台柳江区贫困肺结核和耐药肺结核救助政策。
6. 创建示范区期间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结核病防治各项指标均达到自治区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制度、落实职责
1. 建立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按照《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修定)要求建立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柳江区人民医院作为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柳江区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定点医院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相应房屋设施改造、配置人员(不少于4人)和设备,开展结核病门诊诊疗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独立结防科,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开展疫情监测、分析、评价、处置、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各镇卫生院落实至少1 人开展病人管理、追踪、病人推荐、转诊等工作。非定点医院开展疫情报告和可疑者转诊工作。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强化传染病执法监督。
2. 实行临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区定点医院负责普通肺结核的诊疗和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及时转送耐药患者或疑难重症患者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落实由上级定点医院出院后转回患者的后续治疗和管理。区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院,要按照结核病门诊诊疗规范及相关的临床路径提供优质、规范诊疗服务,建立定点医院规范诊疗考核评价机制。
3.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实施结核病新型防治管理模式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医防合作机制、医疗质量考核机制、实验室质控工作机制、信息管理与共享机制等,做好诊疗工作的衔接、免费政策的衔接、患者信息、实验室工作的衔接。
(二)强化病人发现治疗管理措施
1. 加大病人发现力度。广泛宣传,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厂矿、进企业”宣传活动,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促进病人主动就诊。加强对疑似病人的推荐转诊工作,强化基层和区级医疗机构日常结核病发现和首诊负责制的意识,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对肺结核密切接触者、学生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结核病筛查力度,将肺结核检查纳入学生体检、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筛查出的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就诊。
2. 规范诊疗行为。探索传染性肺结核住院治疗和坚持普通肺结核患者不住院治疗的基本原则,提高DOTS(督导短程化疗)质量。定点医院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版)以及原卫生部下发的《结核病门诊诊疗规范》、初治菌阳、复治和耐多药肺结核3个临床路径开展规范的诊疗工作。
3. 探索综合高效的病人管理方式。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定点医院、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调配合、综合高效的病人管理机制。加强开发应用新型结核病信息管理平台,如手机管理平台等,管理患者服药,开展健康宣传,传递管理信息。定点医院要建立评估、计划、预警、告知、跟踪、核查、反馈的患者管理机制,提高患者随访及时率和随访率。
(三)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服务
1. 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区人民医院要按照实验室规范化建设要求,进行硬件改造和设备配置,建立独立的结核病临床实验室,达到BSL-2要求,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备普通显微镜和荧光显微镜,专用运送箱,做到专人专车运送,并开展疫情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菌株的上送、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工作。
2. 建立规范流畅的实验室工作机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人民医院实验室要建立实验室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区人民医院实验室加强对痰标本质量的控制,建立不合格痰标本退回重留制度;对所有患者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并运送培养阳性标本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耐药快速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对区人民医院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四)加大结核病保障力度
1. 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区级经费,逐步达到人均0.5元以上,区人民医院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按50%比例补助。
2. 加强对结核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的督导考核。国家已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经费使用,保证效益。
3. 加大对结核病的医疗保障力度,切实减轻病人负担。将肺结核纳入DRGs付费管理、结核病新诊疗技术的报销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4.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财政补助等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探索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机制。
(五)继续加强日常结核病防治工作
围绕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以病人发现和治疗管理为核心,继续加强病人推荐、转诊、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学校等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培训、统计监测、疫情处置、实验室质控等各项规划管理工作。
三、实施周期及步骤
创建示范区工作从2019年4月份开始实施,2019年10月份申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行验收。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4—6月)。成立创建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安排部署和人员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宣传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和浓厚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7月—2019年8月)。按照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落实创建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阶段:迎接验收阶段(2019年9—10月)。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创建工作完成,申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考核验收。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组长的“柳州市柳江区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人民医院、区卫生监督所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各项创建工作,落实人员、经费、政策等保障措施。
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创建示范区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落实有关政策、经费,积极推进、协调创建示范区各项具体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和柳州市上报工作进展等相关材料,开展创建工作质量控制。
(二)职责分工
1.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强化病人发现治疗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服务模式,继续加强日常结核病防治工作,努力提高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率、转诊到位率和治愈率等各项指标。
2.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及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与区卫生健康局协作开展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监测,并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的调查处置等工作;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学校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3. 区民政局:负责出台对结核病贫困患者和耐药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关怀。
4. 区财政局: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结核病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5.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按医保政策,将普通肺结核和耐药肺结核门诊、住院纳入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管理。
6. 区委宣传部和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7.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防治的规划管理工作,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完成疾控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8. 区人民医院: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的诊治,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完成定点医院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9.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强化传染病执法监督。
10.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认识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将创建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单位要明确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促进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要切实保障各级结核病防治经费和创建期间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同时加大资金支持,确保硬件改造和设备耗材采购资金需要。各相关单位要设立专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督导考核
区卫生健康局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内容,将结核病诊疗、转诊等各项工作纳入对综合医院的年度考核,每季度组织开展对各医疗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期整改;各镇、各部门要定期开展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区创建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各部门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柳江区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韦菲菲 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区长
副组长: 覃金辉 区政府办副主任
韦守宜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 刘 斌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韦 莉 区教育局副局长
韦宝珠 区民政局副局长
蓝美霞 区财政局副局长
肖 航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玉葵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韦明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韦瑞珑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马要忠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陈桂生 区人民医院院长
莫益增 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兰祖维 成团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曾 知 土博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覃爱梅 里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覃金凤 穿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韦美繁 进德镇人民政府人大副主席
姚子勇 百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覃奇表 三都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
麦毅松 拉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7225655;办公室主任由韦明标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股长兼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发
江政办发〔2019〕42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江区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柳江区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
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我国重大防治传染病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结核病防控策略,规范实施结核病各项防控措施,构建区域一体化、规范化的结防网络,探索符合柳江区情的结核病筹资、管理新举措、新模式,建立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桂政办发〔2017〕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创建,加强柳江区结核病新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实施“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为核心,加强医疗保障和关怀救助”的防治策略,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柳江区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30%以上,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柳江建设。
(二)工作指标
1. 建立“定点医院负责病例诊断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访视管理,疾控机构负责规划管理”,形成区域内具有三位职责分工明确,又成一体共担结核防治的医防融合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2. 积极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防工作引领作用,做好规划管理、协调督导、宣传培训、疫情监测处置等工作,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同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负责对定点医院痰片的复核和质量控制以及菌株的上送。
3. 全面提升定点医院结核病规范化诊疗能力,完善优化诊疗流程,提高患者就医舒适度和满意度,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建立独立的符合生物安全二级标准的结核病负压实验室,积极开展新的诊断技术,检验检测能力达到国家要求,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实施病人的信息化管理,做到规范全程治疗。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加强非定点医院的转诊工作,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的阳性肺结核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4. 落实基层医疗机构职责,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目,加强结核病患者随访管理和可疑者推介转诊工作,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0%以上。
5. 落实国家卫生扶贫的各项政策,出台柳江区贫困肺结核和耐药肺结核救助政策。
6. 创建示范区期间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结核病防治各项指标均达到自治区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制度、落实职责
1. 建立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按照《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修定)要求建立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柳江区人民医院作为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柳江区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定点医院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相应房屋设施改造、配置人员(不少于4人)和设备,开展结核病门诊诊疗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独立结防科,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开展疫情监测、分析、评价、处置、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各镇卫生院落实至少1 人开展病人管理、追踪、病人推荐、转诊等工作。非定点医院开展疫情报告和可疑者转诊工作。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强化传染病执法监督。
2. 实行临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区定点医院负责普通肺结核的诊疗和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及时转送耐药患者或疑难重症患者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落实由上级定点医院出院后转回患者的后续治疗和管理。区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院,要按照结核病门诊诊疗规范及相关的临床路径提供优质、规范诊疗服务,建立定点医院规范诊疗考核评价机制。
3.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实施结核病新型防治管理模式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医防合作机制、医疗质量考核机制、实验室质控工作机制、信息管理与共享机制等,做好诊疗工作的衔接、免费政策的衔接、患者信息、实验室工作的衔接。
(二)强化病人发现治疗管理措施
1. 加大病人发现力度。广泛宣传,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厂矿、进企业”宣传活动,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促进病人主动就诊。加强对疑似病人的推荐转诊工作,强化基层和区级医疗机构日常结核病发现和首诊负责制的意识,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对肺结核密切接触者、学生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结核病筛查力度,将肺结核检查纳入学生体检、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筛查出的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就诊。
2. 规范诊疗行为。探索传染性肺结核住院治疗和坚持普通肺结核患者不住院治疗的基本原则,提高DOTS(督导短程化疗)质量。定点医院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版)以及原卫生部下发的《结核病门诊诊疗规范》、初治菌阳、复治和耐多药肺结核3个临床路径开展规范的诊疗工作。
3. 探索综合高效的病人管理方式。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定点医院、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调配合、综合高效的病人管理机制。加强开发应用新型结核病信息管理平台,如手机管理平台等,管理患者服药,开展健康宣传,传递管理信息。定点医院要建立评估、计划、预警、告知、跟踪、核查、反馈的患者管理机制,提高患者随访及时率和随访率。
(三)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服务
1. 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区人民医院要按照实验室规范化建设要求,进行硬件改造和设备配置,建立独立的结核病临床实验室,达到BSL-2要求,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备普通显微镜和荧光显微镜,专用运送箱,做到专人专车运送,并开展疫情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菌株的上送、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工作。
2. 建立规范流畅的实验室工作机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人民医院实验室要建立实验室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区人民医院实验室加强对痰标本质量的控制,建立不合格痰标本退回重留制度;对所有患者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并运送培养阳性标本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耐药快速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对区人民医院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四)加大结核病保障力度
1. 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区级经费,逐步达到人均0.5元以上,区人民医院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按50%比例补助。
2. 加强对结核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的督导考核。国家已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经费使用,保证效益。
3. 加大对结核病的医疗保障力度,切实减轻病人负担。将肺结核纳入DRGs付费管理、结核病新诊疗技术的报销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4.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财政补助等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探索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机制。
(五)继续加强日常结核病防治工作
围绕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以病人发现和治疗管理为核心,继续加强病人推荐、转诊、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学校等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培训、统计监测、疫情处置、实验室质控等各项规划管理工作。
三、实施周期及步骤
创建示范区工作从2019年4月份开始实施,2019年10月份申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行验收。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4—6月)。成立创建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安排部署和人员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宣传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和浓厚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7月—2019年8月)。按照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落实创建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阶段:迎接验收阶段(2019年9—10月)。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创建工作完成,申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考核验收。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组长的“柳州市柳江区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人民医院、区卫生监督所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各项创建工作,落实人员、经费、政策等保障措施。
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创建示范区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落实有关政策、经费,积极推进、协调创建示范区各项具体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和柳州市上报工作进展等相关材料,开展创建工作质量控制。
(二)职责分工
1.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强化病人发现治疗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服务模式,继续加强日常结核病防治工作,努力提高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率、转诊到位率和治愈率等各项指标。
2.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及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与区卫生健康局协作开展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监测,并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的调查处置等工作;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学校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3. 区民政局:负责出台对结核病贫困患者和耐药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关怀。
4. 区财政局: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结核病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5.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按医保政策,将普通肺结核和耐药肺结核门诊、住院纳入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管理。
6. 区委宣传部和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7.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防治的规划管理工作,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完成疾控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8. 区人民医院: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的诊治,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完成定点医院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9.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强化传染病执法监督。
10.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认识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将创建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单位要明确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促进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要切实保障各级结核病防治经费和创建期间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同时加大资金支持,确保硬件改造和设备耗材采购资金需要。各相关单位要设立专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督导考核
区卫生健康局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内容,将结核病诊疗、转诊等各项工作纳入对综合医院的年度考核,每季度组织开展对各医疗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期整改;各镇、各部门要定期开展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区创建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各部门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柳江区创建结核病防治规范化示范区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韦菲菲 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区长
副组长: 覃金辉 区政府办副主任
韦守宜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 刘 斌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韦 莉 区教育局副局长
韦宝珠 区民政局副局长
蓝美霞 区财政局副局长
肖 航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玉葵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韦明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韦瑞珑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马要忠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陈桂生 区人民医院院长
莫益增 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兰祖维 成团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曾 知 土博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覃爱梅 里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覃金凤 穿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韦美繁 进德镇人民政府人大副主席
姚子勇 百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覃奇表 三都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
麦毅松 拉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7225655;办公室主任由韦明标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股长兼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