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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19〕63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09-05 11:14   |

  江政办发〔201963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5

    

    

  柳州市柳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7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镇长为第一负责人。

  第四条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柳州市柳江区统计局(以下称柳江区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考核检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镇要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耕地保护重大工作,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变动要及时调整。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柳江区的期中检查由柳江区考核部门负责;期末考核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区级由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对全市各县(区)开展,我区由柳江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对各镇开展;其他年份进行年度抽查,柳江区考核部门根据各镇自查情况选取3~5个进行实地抽查。

  第七条  柳江区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柳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确定的相关指标、异地占补、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柳江区考核部门联合下达。按照下达的考核任务,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作为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范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年度检查时向柳江区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柳江区考核部门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日常报表,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柳江区考核部门根据各镇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各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考核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各镇耕地保护面积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耕地数(纯耕地面积)为基数,加上可调整地类和其他合法增加或减少的耕地数量。

  各镇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为基数,减去当年经依法批准予以核减和因建设占用、灾毁(两年内未完成复耕)或其他原因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加上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各镇年度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为本年度内竣工项目建成面积与历年竣工但未计入历年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之和。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柳江区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家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柳江区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辖区内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并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每年1月底前报送柳江区考核部门。柳江区考核部门根据各镇的自查情况,选取3~5个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  柳江区考核部门根据各镇自查结果、有关督察检查情况以及实地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考核,经柳江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柳江区考核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各镇通报,考核情况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三条  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中检查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主要检查各镇每个考核周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各项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期中检查按照各镇自查,柳江区考核部门组织内业核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在期中检查年的1月底前,各镇人民政府向柳江区人民政府报送期中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同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抄送柳江区考核部门。柳江区考核部门在检查各镇自查的基础上,对各镇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各镇自查情况、实地检查情况和其他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加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  期中检查结果经柳江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柳江区考核部门向各镇通报,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检查

  

  第十六条  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末检查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的次年开展,主要检查各镇每个考核周期内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各项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期末考核按照各镇自查,柳江区考核部门组织内业核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在期末考核周期结束后次年的1月底前,各镇人民政府向柳江区人民政府报送整个考核期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同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抄送柳江区考核部门。

  第十八条  柳江区人民政府组织柳江区考核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各镇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加分排序,形成期末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柳江区考核部门于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次年6月底前将期末检查结果报送柳江区人民政府,经柳江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柳江区每年根据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一)对考核评定综合排名前列的各镇给予通报表扬,在年度绩效任务考核时予以加分。

  (二)考核期间发现问题突出的相关各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柳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约谈。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结果抄送中央柳州市柳江区委组织部和柳州市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柳州市柳江区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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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政办发〔201963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5

    

    

  柳州市柳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7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镇长为第一负责人。

  第四条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柳州市柳江区统计局(以下称柳江区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考核检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镇要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耕地保护重大工作,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变动要及时调整。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柳江区的期中检查由柳江区考核部门负责;期末考核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区级由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对全市各县(区)开展,我区由柳江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对各镇开展;其他年份进行年度抽查,柳江区考核部门根据各镇自查情况选取3~5个进行实地抽查。

  第七条  柳江区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柳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确定的相关指标、异地占补、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柳江区考核部门联合下达。按照下达的考核任务,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作为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范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年度检查时向柳江区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柳江区考核部门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日常报表,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柳江区考核部门根据各镇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各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考核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各镇耕地保护面积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耕地数(纯耕地面积)为基数,加上可调整地类和其他合法增加或减少的耕地数量。

  各镇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为基数,减去当年经依法批准予以核减和因建设占用、灾毁(两年内未完成复耕)或其他原因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加上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各镇年度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为本年度内竣工项目建成面积与历年竣工但未计入历年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之和。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柳江区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家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柳江区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辖区内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并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每年1月底前报送柳江区考核部门。柳江区考核部门根据各镇的自查情况,选取3~5个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  柳江区考核部门根据各镇自查结果、有关督察检查情况以及实地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考核,经柳江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柳江区考核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各镇通报,考核情况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三条  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中检查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主要检查各镇每个考核周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各项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期中检查按照各镇自查,柳江区考核部门组织内业核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在期中检查年的1月底前,各镇人民政府向柳江区人民政府报送期中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同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抄送柳江区考核部门。柳江区考核部门在检查各镇自查的基础上,对各镇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各镇自查情况、实地检查情况和其他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加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  期中检查结果经柳江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柳江区考核部门向各镇通报,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检查

  

  第十六条  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末检查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的次年开展,主要检查各镇每个考核周期内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各项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期末考核按照各镇自查,柳江区考核部门组织内业核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在期末考核周期结束后次年的1月底前,各镇人民政府向柳江区人民政府报送整个考核期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同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抄送柳江区考核部门。

  第十八条  柳江区人民政府组织柳江区考核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各镇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加分排序,形成期末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柳江区考核部门于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次年6月底前将期末检查结果报送柳江区人民政府,经柳江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柳江区每年根据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一)对考核评定综合排名前列的各镇给予通报表扬,在年度绩效任务考核时予以加分。

  (二)考核期间发现问题突出的相关各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柳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约谈。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结果抄送中央柳州市柳江区委组织部和柳州市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柳州市柳江区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