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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19〕62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关于推行“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区镇村三级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12 16:42   |

江政发〔201962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州市柳江区关于推行“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区镇村

三级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3文件的通知

(空一行)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关于推行“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区镇村三级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柳江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风险预警防控机制》《柳江区糖料蔗订单农业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30一行)

柳州市柳江区关于推行“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区镇村三级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98号)、《广西糖料蔗订单农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以及《柳州市深化体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全面推行“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区镇村三级调处”工作机制,应对形势变化,着力解决制糖企业与蔗农之间的纠纷,切实维护制糖企业和蔗农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文件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提高生产能力,大力推进糖业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糖业订单纠纷调处机制,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维护制糖企业和蔗农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糖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各级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调处机构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制糖企业和蔗农之间有关糖料蔗订单合同签订、变更、违约等产生的纠纷进行调处,对争议各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进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确保购销双方按照订单合同平稳有序履行,以调为主,平等协商,努力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三、调处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主导作用;

(二)坚持“属地原则,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司其职,紧密配合;

(三)坚持自愿、平等、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站在中立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充分运用合法的手段

(四)坚持积极主动原则,按照工作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充分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调处组织

一)村级调处组织。村级调处组织要依托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村调处组织的成员主要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治保主任、蔗管员等组成,可以邀请“一村一社区”法律顾问、村里有威望的老党员、退休老干部和公道正派的村民参加调处。村级调组织办公场所设在委纠纷调解室,村级调处组织主要受理涉及本村村民的糖料蔗订单合同的纠纷案件。对于双方争议较大,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以及村级调处组织无法调解成功的案件,村级调处组织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镇调处组织做进一步的调处。  

(二)镇调处组织。镇级调处组织的主体是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司法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有相关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镇政府法律顾问或律师共同参与调处。办公场所设在各镇司法所,镇调处组织对村级调解委员会上移的案件和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调处,对于双方争议较大、仍有和解可能、而镇调处组织短期内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镇调处组织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区级调处组织继续调处。

(三)区级调处组织。区级调处组织的主体是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等作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或是聘用可以胜任这份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区级调处机构办公场所设在区司法局,区级调解组织进行调处时,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共同参与调处。区级调处组织主要受理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面较大的争议案件和镇调处组织请求移送继续调处的案件。

五、调处措施

(一)各级调解机构自收到当事人一方调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二)决定受理订单合同纠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调查和调处。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中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程序,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阐明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三)调解应当根据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经调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须经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认可,加盖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调解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五)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对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对于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订单合同纠纷,应当引导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并给予必要的法律帮助。

(七)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应当引导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案件经调解结案后,由调解人员按照调解工作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排列、编号、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归档备查。

六、组织领导

柳江区深化糖业体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各级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调解机构的领导区司法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级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调解机构的业务指导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调解组织的领导,研究解决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的突出问题。

七、经费保障

区政府研究解决全区各级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调解机构工作经费,实行“以案定补”,按照区级每调解一个案件150元/人、镇级每调解一个案件100元/人、村级每调解一个案件50元/人的标准,落实经费预算,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优秀调解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八、督查问责

区深化糖业体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检查调解人员开展糖料蔗订单合同的调处工作,确保各项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在调解中徇私渎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柳江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

发展工作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柳州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柳江区深化糖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及时掌握、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特制定柳江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全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糖业体制机制改革,摸清改革中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能够提前发现、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的机制,做好风险防控。

二、主要风险点

(一)蔗农和制糖企业无法签订合同。

蔗农对于订单合同收购价格存在观望等待心理,或者对于淘汰品种的原料蔗收购价格无法协商一致,导致蔗农和企业无法顺利签订购销合同。

(二)蔗农或制糖企业违反合同约定。

1、榨季收购时出现外地企业抬高收购价格哄抢,导致已签订合同的蔗农违反合同约定向外地出售原料蔗,造成我区企业无法按计划生产,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

2、制糖企业缺乏在榨季期间砍运票证的科学、合理安排,造成砍运秩序混乱,导致蔗农违反合同约定向外地企业出售原料蔗。

3、制糖企业压低原料蔗收购价格,导致已签订合同的蔗农将原料蔗卖给外地企业,违反合同约定。

4、没有与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的甘蔗收购点,擅自收购已签订合同的蔗农的原料蔗卖给外地企业,导致蔗农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我区甘蔗外流,企业缺乏原料蔗生产。

5、与制糖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的甘蔗收购点没有履行约定,擅自将收集到的糖料蔗出售给外地企业,造成我区甘蔗外流。

(三)制糖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导致关停、破产,出现企业职工失业。

三、预警机制

(一)建立镇、村信息网络。每个镇、村落实一名信息员,负责辖区蔗农反映问题的收集上报,了解蔗农的思想动态。(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村信息员每个星期五向镇报告情况,镇汇总向区糖业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糖业深改办)报告,区糖业深改办汇总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并及时向市糖业深改办报告。紧急情况要立即逐级上报。(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三)作好网上舆情监控。区网信办每天对网上舆情进行梳理,发现舆论信息立即向区糖业深改办反馈。(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网信办、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四)建立信息研判制度。区糖业深改办对上报信息及时汇总,不定期组织召开研判会,提出防控的具体指导意见,报区糖业深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网信办、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四、防控措施

(一)企业、蔗农违反购销合同约定。

1. 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横幅和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糖业改革以及法制宣传,提高企业、蔗农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2. 加强对糖料蔗购销市场的协调和监管。实行订单合同备案制,制糖企业将订单合同报送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报区糖业部门备案,作为监管、实施财政支持的必要依据。加强行业自律,杜绝企业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建设糖业信用数据库,加强对糖业生产各环节的信用管理,对失信和扰乱糖料蔗购销市场的行为主体,取消享受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待遇,并纳入征信体系。(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人民银行柳江区中心支行区法院)

3. 加强合同执法检查,提高合同履约度。(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4. 搭建企业和企业沟通渠道,防止发生哄抬价格或不合理压价收购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5. 建立完善区镇村三级调处机制,及时调解、处理纠纷。(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6. 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网信办、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7. 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打击恶意传播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公安局柳江分局

8. 加强对蔗农以及区内甘蔗收购点的管理,对于蔗农将甘蔗出售给没有与区内企业签订协议的甘蔗收购点,依据区镇村三级调处机制对蔗农、甘蔗收购点进行法律、政策方面的宣讲和引导如果调处机制不能解决,将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蔗农、甘蔗收购点的责任。(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9. 区糖业主管部门全程介入区内企业榨季期间原料蔗砍运榨工作管理,组织企业、蔗农加强沟通,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票证管理制度,确保榨季期间原料蔗砍运榨工作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蔗农和企业因原料蔗收购价格问题不能签定合同。

1.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横幅和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糖业改革、法制宣传,提高企业、蔗农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2.搭建企业和蔗农沟通渠道,达成双方能够接受的购销价格。(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3.鼓励企业制定扶持政策,淘汰劣质低糖品种。(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科技局)

4.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

5.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打击恶意传播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公安局柳江分局

(三)制糖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导致关停、破产,出现企业职工失业。

1.做好资产处置。对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呆账核销。对关停的国有糖厂,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其核销相应的国有资产。(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柳江支行)

2.做好职工分流安置。由企业按照内部退养、转岗安排、培训再就业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途径做好关停糖厂职工分流安置。(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制糖企业)

3.盘活土地资源,解决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债务处置。(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制糖企业)

4.引进强优企业对关停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相关制糖企业

5.制定糖料蔗分流方案,确保蔗农利益。(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五、组织保障

为加强糖业体制机制改革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深化糖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设信息情报和现场处置两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关工作,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设置举报电话,及时调整预警防控策略和措施,及时化解风险,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各小组名单及职责如下:

(一)信息情报小组

       长:韦日辉  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干部

        区深化糖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

导小组成员单位各1名信息员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风险预警小组日常工作;做好改革风险防范预警机制的统筹谋划、协调联络,上传下达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的分析,包括热点话题、敏感话题识别,倾向性分析,趋势分析、突发事件分析,报警信息、统计报告评估等;根据区风险预警工作组的要求,及时上报风险预警信息;同时做好糖业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各种风险隐患的排查、监测、信息情报的收集、分析、整理等工作。

(二)现场处置小组

 长:陈康志  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员:区深化糖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1名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对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区糖业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糖业深化改革工作预警防控的协调、指导工作,对出现的情况及时分析提出指导意见并报告区糖业深改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糖业改革预警防控工作负总责,各镇要结合改革中主要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制定本区预警防控机制,做好应急处理,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柳江区糖料蔗订单农业失信惩戒工作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加快推进柳江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柳江区实际,建立柳江区糖料蔗订单农业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和扰乱糖料蔗购销市场的行为纳入广西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实施联合惩戒。将信用状况与申请相关财政资金奖补、享受糖业发展优惠政策、相关行政许可、评先评优等挂钩,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予以一票否决,做到“一人失信,处处受限”。

一、失信惩戒的主体范围

失信惩戒的对象是失信主体,包括“蔗农、糖料蔗企业、扰乱糖料蔗市场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糖料蔗企业、蔗农任一方没有法定因素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拒不履行所签订的糖料蔗订单合同或者扰乱糖料蔗市场行为。

二、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失信主体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原则上由糖业主管部门、各镇以失信主体在1年内受到的糖料蔗订单农业区镇村三级调处机构调处次数、法院判决和严重程度进行划分,糖业主管部门、各镇也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划分标准。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考标准如下:

(一)一般失信

经糖料蔗订单农业区镇村三级调处机构任意一级调处1次,拒不履行的。

(二)较重失信

经糖料蔗订单农业区镇村三级调处机构任意两级调处1次,拒不履行的。

(三)严重失信

经糖料蔗订单农业区镇村三级调处机构逐级调处1次或区镇两级调处2次,拒不履行的;或者经法院终审判决拒不履行的。

三、完善联合惩戒措施

对一般失信主体采取部门内部失信惩戒,对较重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采取多部门联合惩戒。

有关文件未明确联合惩戒办法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部门(联合惩戒发起部门)要将本制度中定义的“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纳入《行为清单》,并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以上失信行为制定联合惩戒措施,纳入《措施清单》。惩戒措施可参照以下内容具体制订

(一)一般失信主体惩戒措施

1. 将失信主体失信信息纳入糖业主管部门公共信用档案,供相关部门查询参考;

2. 不列入各行业免检、免审范围;

1年内限制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参与本行业评先评优。

(二)较重、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措施

1. 对具有失信和扰乱糖料蔗市场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广西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广西”网站向社会公布;区糖业主管部门、各镇每月收集具有失信主体失信信息,于次月8日前将信息报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部门、人民银行柳江支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区发改部门向广西公共信用共享平台推送、人民银行柳江支行纳入信贷诚信评价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向社会或金融企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2. 依法限制其享受区本级出台糖料蔗财政性补贴资金以及其它优惠性政策支持;

3. 不予享受审批绿色通道;

4. 将其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将其列为必检对象;

5. 在区域范围内依法限制其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行业准入,限制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6. 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参与糖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严重失信企业及个人,应当及时按照程序撤销荣誉称号。

以上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失信行为1年,较重失信行为2年,严重失信行为3年,严重失信主体同时纳入地方级行业黑名单。

四、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一)加强守失信联合惩戒。糖业主管部门及时归集整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典型案例,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并汇总到柳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和宣传,同时报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发改部门;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糖业部门职能变化及时对联合奖惩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区发改部门定期向全区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糖料蔗订单农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全区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向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

(二)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

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应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置异议处理版块,公示异议处理流程,接收失信主体的异议申请并给予核实答复。如异议属实,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正认定结果和公示信息,并及时通知信用管理平台同步更新。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发改部门反馈,由其向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对于一般失信主体,自失信认定之日起满3个月,且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认定部门应及时将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移出一般失信名单,并及时通知区信用管理部门同步更新。

对于较重、严重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期限内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应及时将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分别移出较重、严重失信分类,并及时通知区信用管理部门同步更新。移出较重、严重失信分类的失信主体应视为一般失信主体,在公共信用档案内继续保留其失信信息,并在自失信认定之日起满6个月后,按照一般失信主体修复程度完成信用修复。对联合惩戒期满的失信主体,由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将其移出联合惩戒名单。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糖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由糖业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有关部门要求对信息进行核实的,糖业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经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及时更正,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发改部门,并推送到广西公共信用共享平台。

六、广泛开展诚信宣传

糖业主管部门、各镇结合春节、三月三、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法定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典型案例和信用工作成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空一行)(版记必须放在偶数页)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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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9-09-12 16:42   

江政发〔201962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州市柳江区关于推行“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区镇村

三级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3文件的通知

(空一行)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关于推行“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区镇村三级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柳江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风险预警防控机制》《柳江区糖料蔗订单农业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30一行)

柳州市柳江区关于推行“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区镇村三级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98号)、《广西糖料蔗订单农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以及《柳州市深化体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全面推行“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区镇村三级调处”工作机制,应对形势变化,着力解决制糖企业与蔗农之间的纠纷,切实维护制糖企业和蔗农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文件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提高生产能力,大力推进糖业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糖业订单纠纷调处机制,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维护制糖企业和蔗农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糖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各级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调处机构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制糖企业和蔗农之间有关糖料蔗订单合同签订、变更、违约等产生的纠纷进行调处,对争议各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进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确保购销双方按照订单合同平稳有序履行,以调为主,平等协商,努力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三、调处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主导作用;

(二)坚持“属地原则,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司其职,紧密配合;

(三)坚持自愿、平等、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站在中立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充分运用合法的手段

(四)坚持积极主动原则,按照工作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充分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调处组织

一)村级调处组织。村级调处组织要依托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村调处组织的成员主要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治保主任、蔗管员等组成,可以邀请“一村一社区”法律顾问、村里有威望的老党员、退休老干部和公道正派的村民参加调处。村级调组织办公场所设在委纠纷调解室,村级调处组织主要受理涉及本村村民的糖料蔗订单合同的纠纷案件。对于双方争议较大,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以及村级调处组织无法调解成功的案件,村级调处组织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镇调处组织做进一步的调处。  

(二)镇调处组织。镇级调处组织的主体是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司法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有相关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镇政府法律顾问或律师共同参与调处。办公场所设在各镇司法所,镇调处组织对村级调解委员会上移的案件和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调处,对于双方争议较大、仍有和解可能、而镇调处组织短期内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镇调处组织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区级调处组织继续调处。

(三)区级调处组织。区级调处组织的主体是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等作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或是聘用可以胜任这份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区级调处机构办公场所设在区司法局,区级调解组织进行调处时,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共同参与调处。区级调处组织主要受理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面较大的争议案件和镇调处组织请求移送继续调处的案件。

五、调处措施

(一)各级调解机构自收到当事人一方调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二)决定受理订单合同纠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调查和调处。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中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程序,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阐明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三)调解应当根据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经调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须经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认可,加盖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调解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五)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对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对于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订单合同纠纷,应当引导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并给予必要的法律帮助。

(七)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应当引导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案件经调解结案后,由调解人员按照调解工作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排列、编号、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归档备查。

六、组织领导

柳江区深化糖业体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各级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调解机构的领导区司法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级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调解机构的业务指导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调解组织的领导,研究解决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的突出问题。

七、经费保障

区政府研究解决全区各级糖料蔗订单合同纠纷调解机构工作经费,实行“以案定补”,按照区级每调解一个案件150元/人、镇级每调解一个案件100元/人、村级每调解一个案件50元/人的标准,落实经费预算,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优秀调解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八、督查问责

区深化糖业体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检查调解人员开展糖料蔗订单合同的调处工作,确保各项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在调解中徇私渎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柳江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

发展工作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柳州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柳江区深化糖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及时掌握、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特制定柳江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全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糖业体制机制改革,摸清改革中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能够提前发现、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的机制,做好风险防控。

二、主要风险点

(一)蔗农和制糖企业无法签订合同。

蔗农对于订单合同收购价格存在观望等待心理,或者对于淘汰品种的原料蔗收购价格无法协商一致,导致蔗农和企业无法顺利签订购销合同。

(二)蔗农或制糖企业违反合同约定。

1、榨季收购时出现外地企业抬高收购价格哄抢,导致已签订合同的蔗农违反合同约定向外地出售原料蔗,造成我区企业无法按计划生产,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

2、制糖企业缺乏在榨季期间砍运票证的科学、合理安排,造成砍运秩序混乱,导致蔗农违反合同约定向外地企业出售原料蔗。

3、制糖企业压低原料蔗收购价格,导致已签订合同的蔗农将原料蔗卖给外地企业,违反合同约定。

4、没有与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的甘蔗收购点,擅自收购已签订合同的蔗农的原料蔗卖给外地企业,导致蔗农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我区甘蔗外流,企业缺乏原料蔗生产。

5、与制糖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的甘蔗收购点没有履行约定,擅自将收集到的糖料蔗出售给外地企业,造成我区甘蔗外流。

(三)制糖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导致关停、破产,出现企业职工失业。

三、预警机制

(一)建立镇、村信息网络。每个镇、村落实一名信息员,负责辖区蔗农反映问题的收集上报,了解蔗农的思想动态。(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村信息员每个星期五向镇报告情况,镇汇总向区糖业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糖业深改办)报告,区糖业深改办汇总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并及时向市糖业深改办报告。紧急情况要立即逐级上报。(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三)作好网上舆情监控。区网信办每天对网上舆情进行梳理,发现舆论信息立即向区糖业深改办反馈。(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网信办、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四)建立信息研判制度。区糖业深改办对上报信息及时汇总,不定期组织召开研判会,提出防控的具体指导意见,报区糖业深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网信办、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四、防控措施

(一)企业、蔗农违反购销合同约定。

1. 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横幅和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糖业改革以及法制宣传,提高企业、蔗农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2. 加强对糖料蔗购销市场的协调和监管。实行订单合同备案制,制糖企业将订单合同报送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报区糖业部门备案,作为监管、实施财政支持的必要依据。加强行业自律,杜绝企业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建设糖业信用数据库,加强对糖业生产各环节的信用管理,对失信和扰乱糖料蔗购销市场的行为主体,取消享受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待遇,并纳入征信体系。(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人民银行柳江区中心支行区法院)

3. 加强合同执法检查,提高合同履约度。(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4. 搭建企业和企业沟通渠道,防止发生哄抬价格或不合理压价收购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5. 建立完善区镇村三级调处机制,及时调解、处理纠纷。(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6. 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网信办、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7. 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打击恶意传播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公安局柳江分局

8. 加强对蔗农以及区内甘蔗收购点的管理,对于蔗农将甘蔗出售给没有与区内企业签订协议的甘蔗收购点,依据区镇村三级调处机制对蔗农、甘蔗收购点进行法律、政策方面的宣讲和引导如果调处机制不能解决,将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蔗农、甘蔗收购点的责任。(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9. 区糖业主管部门全程介入区内企业榨季期间原料蔗砍运榨工作管理,组织企业、蔗农加强沟通,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票证管理制度,确保榨季期间原料蔗砍运榨工作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蔗农和企业因原料蔗收购价格问题不能签定合同。

1.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横幅和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糖业改革、法制宣传,提高企业、蔗农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2.搭建企业和蔗农沟通渠道,达成双方能够接受的购销价格。(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3.鼓励企业制定扶持政策,淘汰劣质低糖品种。(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科技局)

4.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

5.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打击恶意传播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公安局柳江分局

(三)制糖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导致关停、破产,出现企业职工失业。

1.做好资产处置。对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呆账核销。对关停的国有糖厂,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其核销相应的国有资产。(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柳江支行)

2.做好职工分流安置。由企业按照内部退养、转岗安排、培训再就业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途径做好关停糖厂职工分流安置。(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制糖企业)

3.盘活土地资源,解决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债务处置。(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制糖企业)

4.引进强优企业对关停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相关制糖企业

5.制定糖料蔗分流方案,确保蔗农利益。(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

五、组织保障

为加强糖业体制机制改革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深化糖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设信息情报和现场处置两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关工作,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设置举报电话,及时调整预警防控策略和措施,及时化解风险,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各小组名单及职责如下:

(一)信息情报小组

       长:韦日辉  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干部

        区深化糖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

导小组成员单位各1名信息员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风险预警小组日常工作;做好改革风险防范预警机制的统筹谋划、协调联络,上传下达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的分析,包括热点话题、敏感话题识别,倾向性分析,趋势分析、突发事件分析,报警信息、统计报告评估等;根据区风险预警工作组的要求,及时上报风险预警信息;同时做好糖业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各种风险隐患的排查、监测、信息情报的收集、分析、整理等工作。

(二)现场处置小组

 长:陈康志  区糖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员:区深化糖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1名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对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区糖业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糖业深化改革工作预警防控的协调、指导工作,对出现的情况及时分析提出指导意见并报告区糖业深改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糖业改革预警防控工作负总责,各镇要结合改革中主要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制定本区预警防控机制,做好应急处理,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柳江区糖料蔗订单农业失信惩戒工作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加快推进柳江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柳江区实际,建立柳江区糖料蔗订单农业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和扰乱糖料蔗购销市场的行为纳入广西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实施联合惩戒。将信用状况与申请相关财政资金奖补、享受糖业发展优惠政策、相关行政许可、评先评优等挂钩,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予以一票否决,做到“一人失信,处处受限”。

一、失信惩戒的主体范围

失信惩戒的对象是失信主体,包括“蔗农、糖料蔗企业、扰乱糖料蔗市场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糖料蔗企业、蔗农任一方没有法定因素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拒不履行所签订的糖料蔗订单合同或者扰乱糖料蔗市场行为。

二、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失信主体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原则上由糖业主管部门、各镇以失信主体在1年内受到的糖料蔗订单农业区镇村三级调处机构调处次数、法院判决和严重程度进行划分,糖业主管部门、各镇也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划分标准。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考标准如下:

(一)一般失信

经糖料蔗订单农业区镇村三级调处机构任意一级调处1次,拒不履行的。

(二)较重失信

经糖料蔗订单农业区镇村三级调处机构任意两级调处1次,拒不履行的。

(三)严重失信

经糖料蔗订单农业区镇村三级调处机构逐级调处1次或区镇两级调处2次,拒不履行的;或者经法院终审判决拒不履行的。

三、完善联合惩戒措施

对一般失信主体采取部门内部失信惩戒,对较重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采取多部门联合惩戒。

有关文件未明确联合惩戒办法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部门(联合惩戒发起部门)要将本制度中定义的“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纳入《行为清单》,并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以上失信行为制定联合惩戒措施,纳入《措施清单》。惩戒措施可参照以下内容具体制订

(一)一般失信主体惩戒措施

1. 将失信主体失信信息纳入糖业主管部门公共信用档案,供相关部门查询参考;

2. 不列入各行业免检、免审范围;

1年内限制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参与本行业评先评优。

(二)较重、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措施

1. 对具有失信和扰乱糖料蔗市场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广西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广西”网站向社会公布;区糖业主管部门、各镇每月收集具有失信主体失信信息,于次月8日前将信息报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部门、人民银行柳江支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区发改部门向广西公共信用共享平台推送、人民银行柳江支行纳入信贷诚信评价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向社会或金融企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2. 依法限制其享受区本级出台糖料蔗财政性补贴资金以及其它优惠性政策支持;

3. 不予享受审批绿色通道;

4. 将其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将其列为必检对象;

5. 在区域范围内依法限制其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行业准入,限制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6. 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参与糖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严重失信企业及个人,应当及时按照程序撤销荣誉称号。

以上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失信行为1年,较重失信行为2年,严重失信行为3年,严重失信主体同时纳入地方级行业黑名单。

四、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一)加强守失信联合惩戒。糖业主管部门及时归集整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典型案例,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并汇总到柳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和宣传,同时报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发改部门;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糖业部门职能变化及时对联合奖惩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区发改部门定期向全区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糖料蔗订单农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全区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向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

(二)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

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应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置异议处理版块,公示异议处理流程,接收失信主体的异议申请并给予核实答复。如异议属实,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正认定结果和公示信息,并及时通知信用管理平台同步更新。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发改部门反馈,由其向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对于一般失信主体,自失信认定之日起满3个月,且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认定部门应及时将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移出一般失信名单,并及时通知区信用管理部门同步更新。

对于较重、严重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期限内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应及时将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分别移出较重、严重失信分类,并及时通知区信用管理部门同步更新。移出较重、严重失信分类的失信主体应视为一般失信主体,在公共信用档案内继续保留其失信信息,并在自失信认定之日起满6个月后,按照一般失信主体修复程度完成信用修复。对联合惩戒期满的失信主体,由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将其移出联合惩戒名单。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糖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由糖业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有关部门要求对信息进行核实的,糖业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经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及时更正,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发改部门,并推送到广西公共信用共享平台。

六、广泛开展诚信宣传

糖业主管部门、各镇结合春节、三月三、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法定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典型案例和信用工作成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空一行)(版记必须放在偶数页)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