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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19〕69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10-09 17:21   |

江政办发〔201969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原《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县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1564)文件废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29

柳州市柳江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为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柳江区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总体规划,科学布置规模化养殖场地,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

(一)调整前禁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 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3. 国道209322)、省道307、高速公路宜柳、柳南、柳武等铁路(湘桂铁路、黔桂铁路、枝柳铁路、柳南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将上述第1点“本农田保护区”、第2点“医疗区人口集中区”、第3点“209国道、322国道、307省道、宜柳、柳南、柳武等高速公路、湘桂铁路、黔桂铁路、枝柳铁路、柳南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调出禁养区范围。

调整前限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周边500米范围;

2. 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1000米范围;

3. 境内主要河流(柳江、龙江)、干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外1000米范围内

4. 国道(209322)、省道(307)、高速公路(宜柳、柳南、柳武等)、铁路(湘桂铁路、黔桂铁路、枝柳铁路、柳南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等)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1000米的范围;

5.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6. 现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水域功能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将上述第1点、第2点、第3点、第4点、第5点、第6点限养区范围取消,不再设立限养区。

调整后禁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区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养区内原有的规模化养殖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和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除外),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限期关停或搬迁;在关停或搬迁的期限内,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二)各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并按禁养、限养的规划要求,严格对新建、扩建的养殖场进行审核,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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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19〕69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10-09 17:21   

江政办发〔201969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原《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县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1564)文件废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29

柳州市柳江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为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柳江区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总体规划,科学布置规模化养殖场地,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

(一)调整前禁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 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3. 国道209322)、省道307、高速公路宜柳、柳南、柳武等铁路(湘桂铁路、黔桂铁路、枝柳铁路、柳南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将上述第1点“本农田保护区”、第2点“医疗区人口集中区”、第3点“209国道、322国道、307省道、宜柳、柳南、柳武等高速公路、湘桂铁路、黔桂铁路、枝柳铁路、柳南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调出禁养区范围。

调整前限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周边500米范围;

2. 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1000米范围;

3. 境内主要河流(柳江、龙江)、干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外1000米范围内

4. 国道(209322)、省道(307)、高速公路(宜柳、柳南、柳武等)、铁路(湘桂铁路、黔桂铁路、枝柳铁路、柳南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等)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1000米的范围;

5.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6. 现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水域功能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将上述第1点、第2点、第3点、第4点、第5点、第6点限养区范围取消,不再设立限养区。

调整后禁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区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养区内原有的规模化养殖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和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除外),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限期关停或搬迁;在关停或搬迁的期限内,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二)各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并按禁养、限养的规划要求,严格对新建、扩建的养殖场进行审核,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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